水利普查宣传标语

水利普查宣传标语

1、搞好水利普查 掌握国情国力 促进科学发展

2、水利普查 惠民生 谋发展 促和谐

3、开展水利普查 需要你的支持与参与

4、水利普查 利国利民

5、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全力做好水利普查

6、如实填报 依法普查

确保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圆满成功

7、配合普查员工作

是每个普查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8、动员起来 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9、水利普查 摸清水情 规划未来

10、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11、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

普查

12、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

13、开展水利普查,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14、水利普查,盘点过去,把握现在,规划未来

 

第二篇:全国水利普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综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要求,制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标与任务

(一)普查目标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水信息的基准性调查。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任务

一是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二是全面查清我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对我国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三是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状况。四是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通过对我国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等普查,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五是查清我国水土保持情况。通过对全国土壤侵蚀情况、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查清我国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七是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完善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账管理系统,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包括普查综合成果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主题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以及水利单位等对象。具体普查对象如下:

河流湖泊: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的湖泊。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农村供水、塘坝、窖池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等十一类工程。

经济社会取用水户:城乡居民生活、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等用水单位,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户。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包括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与湖泊。

水土保持:包括水蚀、风蚀、冻融侵蚀区域,侵蚀沟道,淤地坝等主要水土保持措施。

水利单位:包括水利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五类单位。

三、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xx年度。凡是20xx年年末资料,如“20xx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xx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四、主要普查内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项普查内容如下:

(一)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我国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

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情况;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进行普查。

查清我国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同时对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我国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数量及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2)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过闸流量5m3/s至1m3/s(含1m3/s)之间的水闸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 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4)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规模。

(5)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的塘坝,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总容积及主要效益。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

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容积及主要效益。

(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参考城市化水平,采用PPS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至少抽取100个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包含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口、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指标。

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调查跨县灌区和万亩以上的非跨县灌区,没有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适当降低灌区规模标准至2000~5000亩;根据当地规模及以下灌区实际情况,区分地表水灌区、地下水灌区和混合灌区三种类型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灌区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指标。重点调查大牲畜大于等于100头(匹)、或小牲畜大于等于500头、或家禽大于等于15000只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调查牲畜存栏数和用水量等。小型畜禽养殖场不调查。

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单位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工业用水户:重点调查给定标准以上工业用水大户。根据各地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将用水大户的确定标准分为年取水量15万m3、10万m3和5万m3三个档次,自上而下分析县域内年用水量大于等于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数量是否超过50家,若超出则选用该档标准,若不足则降档分析,但最低标准为5万m3。用水大户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水户,区分高用水工业和一般工业,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典型工业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数量、主要产品用水量、取水量、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重点调查年取用水量不小于5万m的第三产业机关及企事业用水大户,用水大户以外的第三产业用水户抽样调查,采用分层随机系统抽样方法确定;建筑业只选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典型调查(一般选取5~10个)。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四)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3

查清我国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河湖取水口及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供水量、河流湖泊治理及水功能区划、入河湖排污口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情况。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 3及以上其他取水用途取水口,主要包括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调查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供水用途、供水量及管理情况等。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等;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水功能区状况等。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五)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查清我国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和强度,侵蚀沟道的数量、分布与基本特征,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分布及治理等情况。

(1)土壤侵蚀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土壤侵蚀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的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及耕作措施,地表粗糙度及覆被情况,地貌类型、坡度坡向等)的基本状况,评价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土壤侵蚀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侵蚀沟道普查:包括西北黄土高原和东北黑土区的侵蚀沟道,主要内容包括侵蚀沟道的位置及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

(3)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调查基本农田(主要指梯田、坝地等)、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等各类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

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等工程措施情况,详细调查黄河流域黄土高原地区的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状况、数量及分布情况。

(六)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普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类型。重点调查水利系统内各类单位的名称、类型等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人员情况,供水指标,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水利系统外单位简单调查。

(七)灌区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国灌溉面积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设施等情况。

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我国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xx年实际灌溉面积等情况。

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主要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及以下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八)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国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1)取水井分为机电井和人力井。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机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200mm及以上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m3及以上的供水机电井),查清水井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及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数量、取水量及供水效益等情况。

(2)调查日取水能力在0.5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查清其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九)各项普查内容间相互关系

本次普查包含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上述各项普查内容在工作进度安排、普查指标设置、工作组织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在普查表填报与审核、普查组织实施上需要注意相互协调和衔接。

在工作进度安排上,河湖名录是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工作的基础,因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河湖名录编制必须在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之前完成。在普查指标设置上,各项普查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指标关联关系,如河湖名录和河湖编码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等存在关联,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水闸、泵站工程与河湖取水口的取水工程存在关联,灌区用水调查与灌排工程存在指标关联等,这些存在关联的普查指标,在普查表填报中通过表间审核关系得以体现。在普查组织实施上,各项普查内容中有些普查内容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如灌区用水与灌区专项普查、以村为单元填报的各普查表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

五、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以县为单元进行填报,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流域-省-地-县”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技术方法

根据不同的普查任务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方法开展普查:

1、对河湖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外业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全国

利用1:5万DEM、DLG、DOM数据和分辨率为2.5m、20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特征参数,提出河湖清查图、河湖特征清查表。流域机构和各级普查机构对河湖清查图和特征清查表进行核对并填报,同时填报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

2、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措施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遥感影像解译、对象访问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

3、对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区分不同用水户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名录。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或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计算不同用水行业的用水指标。根据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分析推算流域和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和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状况,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协调平衡分析。

4、对土壤侵蚀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LG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对侵蚀沟道普查,利用遥感影像与DLG提取侵蚀沟道基本信息,通过野外调查进行复核、完善,逐级审核、汇总和平衡,得到侵蚀沟道的面积、数量与分布。对水土保持措施普查,通过对各种基础资料综合分析、论证和野外调查,逐级审查、平衡,得到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的面积、数量与分布。

(三)主要工作步骤

本次普查采取“先试点、后清查、再全面调查”的方式,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含编制普查方案、数据处理方案及开发普查软件,成立普查机构、落实

普查人员,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制作基础图件,收集并处理基础数据,以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1)编制普查方案、数据处理方案以及开发水利普查软件等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已编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上述文件编制相应的普查实施方案。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并开发普查相关软件,组织分发至各级普查机构。

(2)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

各流域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选聘得力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流域和辖区内的水利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区普查对象类型、特点及数量等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事普查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利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开展普查试点

普查试点模拟普查工作全过程,检验普查实施方案的技术路线、普查内容、普查表及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普查工作模式的可行性。20xx年5~8月,已在全国选取辽宁、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重庆、陕西等7个省共56个试点县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发现的问题及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组织实施模式,为普查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4)开展普查培训

采取“统一组织、分类培训,分级负责,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开展普查培训。 普查培训分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县级培训三级,由国务院、省、县三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培训教材、课件,组织培训流域、省级和地级普查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以及省级培训的师资人员;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地级、县级普查机构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县级培训的师资人员;县级主要负责培训普查指导

员和普查员。

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清查登记培训,第二阶段为填表上报培训和汇总平衡培训。

培训的重点是普查工作流程、关键环节、普查表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方法、普查软件操作方法等。

(5)基础图件及公用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收集国家基础数字地形图、遥感影像等资料,通过内业提取全国50km2及以上河流及1km2及以上湖泊基本信息,编制河湖基础名录及代码,制作县级行政区基础工作底图。基础工作底图为1:5万比例尺的电子地图或打印的纸质图,主要包括2.5m遥感影像、50km2及以上河流和1km2及以上湖泊的数字水系和流域区划、水资源三级区划、县级行政区划边界、城乡居民地注记、国土二调图斑等信息。

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1:5万电子地图,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影像资料处理等技术手段复核河湖基础名录、河湖特征参数等。收集1:10000地形图(如果省测绘局没有编制辖区内1:10000地形图,选择能有的最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25000),制作土壤侵蚀普查的野外调查单元工作底图,并下发县级普查机构。利用1:5万电子地图、遥感影像等资料,提取侵蚀沟道的基础信息。

收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等普查资料,全国及各地统计年鉴、水利统计年鉴资料,全国及地方掌握的现有水利工程、取水口、排污口、用水户等相关资料,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分析整理。由县级普查机构综合上级普查机构提供资料和本级收集的资料,编制县域内普查对象基础名录,作为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的基础。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含普查对象清查、建立动态指标台账和全面调查等环节,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6)普查对象清查登记

按“在地原则”,以县级普查机构为主组织实施清查工作。针对普查对象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依据普查对象基础名录,对所有普查对象

按普查小区进行地毯式清查,主要登记普查对象名称、位置、规模、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录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清查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分类汇总清查对象名录,形成辖区内清查名录。

(7)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

在清查过程中,普查员甄别普查对象,对需要记录动态指标台账的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同时发放台账表,没有管理单位的普查对象台账表由普查机构填报。台账表按填报要求逐月记录,年终汇总台账数据。

(8)开展全面调查

根据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普查表填报单位或普查员分别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工程查勘、推算估算等方法获取普查数据。

流域、省、地、县级普查机构核对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内业提取的河湖水系特征及湖泊形态特征等指标。

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单元和侵蚀沟道的外业调查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在全面获取各类普查对象数据的同时,在1:5万电子地图上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标绘,为上级普查机构建立普查对象的空间数据库奠定基础。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填报、审核、录入及成果汇总协调等环节。

(9)普查数据填报、审核及录入

普查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填报单位分析整理普查数据,填报普查表,进行普查表数据的内部审核,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指导与审核,普查机构进行会审。

县级普查机构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普查表进行抽查,与原成果进行对比,统计分析错误率,不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重新填报,直至满足验收标准为止。

以县级普查机构为主,通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软件录入普查表,要求专人录入数据,专人进行录入复核,并通过软件系统按预先设定的审核关系进行自动校审,发现错误及时处理。

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级普查机构普查填报及审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系统性偏差。

(10)数据逐级审核、汇总与协调

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审核,与已有的相关成果(含行业内和外行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较大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其他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对区域内普查成果进行逐级汇总、审核、分析、协调。

4、成果发布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成果总结发布等环节。

(11)普查成果验收

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工作,建立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系统。

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成果进行验收。在各级普查机构普查成果验收前,上级普查机构按一定比例抽取普查对象,逐个进行审核、对比、核查,按统一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普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12)成果总结发布

全国、流域、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研究。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召开总结大会,表彰普查先进单位及个人。

普查主要流程见图1-1。

全国水利普查

图1-1 普查主要流程

六、普查用标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xx年12月31日)

2、《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5、《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6、《农村水利技术术语》(SL56-2005)

7、《防洪标准》(GB50201—94)

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9、《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动能设计规范》(SD/T5015-1996)

10、《

11、《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02)

12、《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13、《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14、《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1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1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0、《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21、》(GB/T 50363-2006)

22、《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23、《地下水监测规范》(SL/T183-2005)

2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5、《供水水文地质勘测规范》(GB50027—2001)

2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七、普查登记及报送原则

(一)工作单元

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普查数据或表格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组织填报和汇总。普查成果要能够满足按照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汇总的要求。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县域内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及分布情况确定各类普查对象的最小普查区。一般情况下,对于水库、水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治理保护河流和治理保护湖泊、水源地、水土保持的野外调查单元和水土保持措施等普查对象,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比较熟悉全县基本情况时,可以县级行政区为最小普查区;对于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及窖池工程、取水井、以村为单元的灌溉面积普查等,应以行政村为最小普查区;对于水闸、泵站、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水利单位等其他普查对象,可以乡镇为最小普查区。

(二)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原则

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对象清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县域内普查对象的数量、分布及特点,组织普查员按确定的普查对象最小普查区,采取走访登记、档案查阅、现场访问等方式逐一清查,甄别普查对象,填写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录入、审核、汇总。

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由上级普查机构进行组织协调。一般由所跨的各县分别进行清查登记,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归并,形成最终清查名录,并返回县级普查机构。

(三)组织填报原则

本着“谁管理,谁填报”的原则,确定普查表基层填表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 普查表和台账表,一般由普查对象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报,普查员发放、审核、回收普查表,并指导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写。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表等,由省级或流域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普查对象,根据不同普查对象的特点,采取相应组织填报方式,由上级普查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对于跨县的堤防、灌区等,由

所跨各县分别组织填报本县部分;跨县的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工程,由上级指定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跨县的引调水工程由管理单位所隶属的同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跨县的治理保护河流,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管理单位按县分段填报,并返回各县录入。

八、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流域及地方各级政府参照全国水利普查机构设置模式,成立相应普查机构,建立国家(流域)、省、地、县等四级水利普查机构。

(二)责任分工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部署;流域普查机构负责本流域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流域内各省普查工作;省、地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普查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内各级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具体实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1、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1)组织部署全国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动员。

(2)组织编制普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章制度等普查文件。

(3)组织制订数据处理方案,开发普查相关软件。

(4)落实中央承担的普查经费。

(5)组织全国普查试点,开展全国培训工作。

(6)负责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处理,基础工作图件的编制、分发。

(7)组织指导各地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国水利普查汇总、协调,检查并验收各省及流域普查成果。编制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报告,建立全国水利普查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8)向社会发布水利普查成果。

2、流域普查机构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2)协助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开展培训工作。

(3)指导流域内各省普查工作,重点进行跨界普查对象的协调,指导或实施流域直管河道、工程、单位机构的普查,协助各省复核流域内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

(4)负责流域内各省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工作,如,经济社会用水数据按水资源三级区汇总工作。

(5)对流域内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协助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流域内各省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抽查和验收。

(6)负责流域普查成果的复核、协调、汇总与平衡。

(7)负责流域普查成果的整理、保管、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3、省、地市级普查机构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建立普查机构。

(2)制定辖区普查实施工作方案,负责辖区普查的统一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协调下级普查机构工作。

(3)负责辖区的普查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培训,指导下级普查培训工作。

(4)负责辖区的普查宣传工作,指导下级普查宣传工作。

(5)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重点协调、组织跨界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负责辖区普查对象名录汇总工作,复核辖区内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

(7)实施直管河道、工程、单位机构的普查,完成区域内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与平衡。

(8)负责下级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工作。

(9)对区域内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抽查和验收。

(10)负责普查成果的整理、保管、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4、县级普查机构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

(2)制定本县普查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3)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落实普查人员。

(4)开展普查宣传,组织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负责基层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组织普查对象的清查、登记、复核,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编制清查名录。

(7)组织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

(8)通过档案查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收集、复核普查数据,组织填报、审核普查表。

(9)负责基层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

(10)协助上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11)负责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单元及侵蚀沟道的外业调查工作。

(12)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

(13)协助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

(14)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分析工作。

(15)负责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三)进度计划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为期3年,从20xx年1月~20xx年12月。总体上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清查登记阶段、填表上报阶段和成果发布四个阶段。根据各项普查内容的特点和相互关系,其中河湖名录的编制应于20xx年2月底以前完成,作为其他普查对象开展清查登记的基础;土壤侵蚀普查野外调查单元的数据采集工作应于20xx年3~9月左右完成, 2011底基本完成土壤侵蚀普查工作。各阶段工作计划如下。

1、20xx年工作计划(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成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编制普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各类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制作工作底图,开发普查软件,开展普查试点,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开展第一阶段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

(1)成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20xx年1~5月,成立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xx年3~11月,逐级成立流域、省、地、县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中央和地方各级普查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经费需求。

(2)编制普查方案及相关细则

20xx年1~4月,编制完成供试点用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

(3)开展普查试点

20xx年4~8月,选择7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1个试点地(市),56个试点县(市、区)进行普查试点,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地区提出了试点总结报告。

20xx年8~9月,根据试点发现的问题及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普查方案和相关工作细则,编制了普查培训教材及相关课件。

(4)全面部署普查工作

20xx年10~11月,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水利普查工作。

(5)开展第一阶段普查培训

20xx年10~11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国家级综合培训与专业培训工作。

20xx年12月,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一阶段省级培训工作。

(6)普查工作底图制作及河湖名录编制

20xx年9~12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基本制作完成县级行政区普查工作底图。根据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基本完成河流湖泊套县级行政区的河湖名录编制,为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7)开发水利普查软件

20xx年12月,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和空间数据采集标注系统软件开发。

2、20xx年工作计划(清查登记阶段)

清查登记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工作,继续制作普查工作底图和编制河湖名录,继续开发并部署水利普查软件,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建立动态指标台帐,开展普查数据的全面获取、分期分批上报普查数据,开展第二阶段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

(1)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

20xx年1月,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工作。

(2)继续制作普查工作底图及编制河湖名录

20xx年1~2月,完成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下发;完成河湖名录编制与下发。

(3)继续开发并部署水利普查软件

20xx年3月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软件安装部署。 20xx年6月完成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

(4)普查对象清查

20xx年4~6月,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完成县级清查名录审核、录入、抽查、汇总与上报工作。逐级完成清查名录审核、汇总及抽查验收。

(5)建立动态指标台账

20xx年1~12月,根据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建立取水量、用水量等动态指标台账。

(6)开展全面调查,分批分期上报普查数据

20xx年4~12月,开展全面调查,获取普查数据。为保证数据质量,避免数据集中录入导致数据处理工作强度过大,对一些没有动态指标的普查对象,如水闸、泵站、堤防、塘坝、窖池、河流、湖泊及河湖治理保护情况、灌区、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先期获取数据,完成普查表填报、审核并录入普查数据。

20xx年3~9月完成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单元、侵蚀沟道野外调查复核工作,县级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并上报。

20xx年8~12月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表填报与审核,完成水闸、泵站、堤防、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表填报、审核、录入、上报。

20xx年12月完成塘坝、窖池工程的普查表填报、审核、录入上报。

(7)开展第二阶段培训

20xx年9~10月,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国家级培训。 20xx年10~11月,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二阶段省级培训。

20xx年11~12月,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县级培训。

3、20xx年1~6月工作计划(填表上报阶段)

填表上报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正式填表、数据录入、处理、上报和审核验收等。

(1)普查表填报与审核

20xx年1~3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普查数据逐级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xx年3~4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协调、上报。 20xx年4~5月,地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xx年5~6月,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xx年6月,各流域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4、20xx年7~12月工作计划(成果发布阶段)

成果发布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

(1)普查成果抽查验收

20xx年7~9月,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和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开展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普查成果发布

20xx年10~12月,建立全国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

20xx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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