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卖房协议书

个人卖房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新桥路20-9号,即观音镇计生办住宿楼五楼左边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6.7平方米)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住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玖仟元整;即人民币小写289000.00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伍万元整,即小写50000.00元。(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20xx年9月交房给乙方;交房后乙方付清余款。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

住址:

乙方(买方): (

住址:

证明人:

印)身份证号:电话: 年 月 日 印)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篇:个人卖房协议书

个人卖房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屋出卖给乙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住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三、乙方在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元整,即小写¥: 元。(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无转让,无抵押。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六、甲方应在 年 月交房给乙方,并将甲方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

七、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移动的物体,如有改变,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屋内所带的物品及厨房设施(油烟机、炉盘),卫生间(太阳能)一律齐全,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不得带走。

九、20xx年7月1日前,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宽带费、闭路费等)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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