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购销合同

珠宝购销合同

甲方:曲靖市麒麟区永新饰品店

乙方:

    乙方向甲方购买以下珠宝:

兹收到乙方首付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剩余尾款乙方在签定合同后          日支付给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黄金珠宝购销合同

珠宝、黄金产品订货合同

甲方:杭州萧山城厢春莲珠宝行

乙方: 杭州市临安市金百福珠宝金行

杭州萧山城厢春莲珠宝行向临安市金百福珠宝金行进购上海“老庙”黄金品牌的珠宝产品,就相关情况特订立以下合同:

黄金珠宝购销合同

三、 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按合同第二款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提货;如在提货前发现有严重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邮寄回乙方,详细所列货物品名、数量。

四、 付款方式及周期: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将预付款电汇或票汇汇款入到乙方银行帐户;预付款为总额的10 %,即1110950.5元;其余货款在2010月5月8日之前支付。

五、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 违约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如不能按时发货,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退还货款。

七、 其他约定事项:

八、 合同有效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杭州萧山城厢春莲珠宝行 乙方:杭州市临安市金百福珠宝金行 (盖章) (盖章)

地址: 萧山区市心南路93号 地址:临安市衣锦街465号

法定代表人:邹春连 法定代表人:章长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71-.82883152 电话:0571-63927365

邮编:311200 邮编:311300

日期:2010-03-27 日期: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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