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工合同标准格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工程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 程 概 况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址:。

3、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 层。

4、建筑面积:地下约m2,地上约m2

5、工程内容:              

   住宅小区    栋主体和该栋号下属的地下室工程(地下室的划分以建设方划分范围为准)。

第二章  承 包 方 式 和 范 围

第二条 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清包承包方式,即包工不包料,由乙方包人工及所有周转材料、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所有耗材和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包文明施工、包安全防护、包周边调解、包清包范围内劳务队的安排、技术措施等的总清包方式。

第三条 甲方分包工程

1、单独发包,但工程资料进入乙方总包资料备案的分包工程为:桩基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住房烟道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室内凸窗栏杆、阳台栏杆工程,入户门安装工程,门厅和电梯前室的装饰工程,防水工程(厨房间、卫生间由乙方施工,价格按施工图纸另议)。

2、单独发包,但工程资料不进入乙方总包资料备案的分包工程为: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智能管理系统工程,数字有线电视,天然气安装工程,强电设备控制室,消防设备、弱电设备控制室,给排水设备控制室,室外管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3、其他分包工程。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承担的费用

1、甲方提供的主材见附件1“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2、甲方承担的费用范围:

(1)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总包合同备案及招投标程序的代理费、向项目所在地交纳的税金、所有向政府部分所需交纳的规费及相关保证金等费用。但民工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生活、办公所耗用的水、电费,其中用水量以1.0吨/平米计算,用电量以12度/平米计算,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以上用电量包括甲方另行分包单位的施工用水用电量,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

(3)基坑降排水的费用;

(4)塔吊及施工电梯基础所需的钢筋及混凝土(若需采用桩基础,则包括桩基的费用);

(5)所有甲供材料的场外运输,但场内下车劳力及二次搬运由乙方负责(不包括甲方另行分包项目);

(6)商品混凝土输送泵及泵管(按每栋单体配备到位)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拆、清洗及保管;

(7)基坑回填土方的购买及场外运输,但回填、压实、平整由乙方负责;

(8)办公区及生活区的临时设施按乙方提供的布置方案,甲方审批后,由甲方完成,乙方负责日常维护;

第五条 乙方清包报价内容及范围

1、按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完成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所明确的施工范围(不包括甲方分包的其他工程)。

2、乙方负责提供除附页“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所列外的一切主辅材料。

3、大型施工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等)及与清包工程范围相关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的租赁、安拆及装卸。

4、与清包工程范围相关的所有周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管、扣件、安全网、挑架型钢、架板、模板、止水螺杆、穿墙螺杆、蝴蝶扣、脱模剂、木方及木方紧固件)的自备、租赁费、进出场费、进出场安拆费。

5、与甲方另行分包工程(详见第二章第三条)的配合工作,包括机械设备的配合、整补收尾,详见第十二章第三十七条,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计取配合费,但不包括分包项目返工引起的配合增加费。

6、地下室土方超挖部分的回填及平整压实、承台及电梯间坑的机械开挖、桩间的人工修土、场内转运、破桩头、砌地模、设备基础及甲方交付桩基工程以上的所有图纸设计工作内容。

7、测量、放线、清包单位所需的管理办公用品。

8、普通楼地面一次性成型,不做找平(如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楼板结构面平整度达不到相关要求而必须进行找平,其增加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均由乙方承担),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在做防水涂料前要求水泥砂浆找平,达到做防水的基层标准。

9、除楼梯间及公共过道外所有内墙(包括电梯前室)仅做粉刷,外墙内侧做内保温一次成型,楼梯间及公共过道(电梯前室除外)内墙面做粉刷及888两遍,达到验收标准;所有顶棚(电梯前室除外)刮水泥胶两遍,888饰面,达到验收标准;楼梯踏步水泥砂浆找平。

10、1-4层商业层不考虑外墙干挂人工(如1-4层商业层外墙设计不是干挂石,需完成外墙装饰施工);电梯间筒体内不粉刷。

11、地下室墙柱面及顶棚不做粉刷,结构面处理后直接刮水泥胶888两遍,达到验收标准;地下室底板面、负一层地面不考虑建筑做法,但达到验收标准;地下室顶板结构面(混凝土浇筑后采用磨光机收光)必须达到做防水的基层标准,如达不到则做找平层,乙方负责材料、人工费;地下室顶板面在防水施工完成后做一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地下室外侧墙止水螺杆处理,达到做防水的标准。   

12、屋面面层仅考虑建筑找坡、防水、保温及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的人工。

13、乙方负责清包范围内的全套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其他分包专业的资料由各专业承包人负责编制并满足备案要求,最终由乙方负责整理归档(节能检测费用、档案馆影像资料费用及存档费用由甲方负责)。

14、乙方负责与质监、安监、监理工作联系费用。

15、清包范围内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费用。

16、所有材料及设备的检测、检验费用。

17、室外工程(散水以外)不在清包范围内,但室内排水管道按图纸要求施工安装至就近的排水井道;给水接至楼梯间阀门井。

18、本章第四条甲方承担的未明确的材料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工程合同价款与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工程合同价款

1、地下室建筑按  元/㎡清包报价大包干;

2、地上住宅标准层按  元/㎡清包报价大包干(包括5、6栋1层门面);

3、地上1、2号楼1-4层商业按     元/ ㎡清包报价大包干。

4、施工区域的临水、临电人工及材料费按       元总包干,甲方负责将电送至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由乙方进行管理并做好维护。

5、以上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一般自然灾害;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材料、机械及人工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计算错误等,风险范围内均不调整合同价款。

6、乙方作为项目总包方的项目管理费及甲方分包的工程的备案技术服务费,以人民币     元包干。该部分价款分三次向乙方支付,其中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   元,竣工验收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    万,档案馆完成备案后7天内支付    元;

7、需在乙方注册地交纳的相关税费按乙方开具外经证总额的0.83%计取,在开具外经证时由甲方支付;

8、劳保基金由甲方交纳,乙方协助甲方返回,返回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6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300万元,20##年3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

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如下:

(1)施工至±0.000之日起7天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40%;

(2)施工至主体16层楼面之日起7天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

(3)施工至主体封顶完成之日起7天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

(4)外架拆除完毕之日起7天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第八条 各部位工程暂定总价

1、各部位工程暂定总价=该部位单方造价×建筑面积。

(1)其中地下室工程暂定总价为:      元

(2)1-4层商业层工程暂定总价为:    元

(3)地上工程的暂定总价为:       元

(4)1-4层商业楼工程及地上工程以每一单体为付款单位.

第九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

1、工程款支付分别以地下室工程、1-4层商业层工程及地上工程的暂定总价为基础按形象节点支付:

(1)地下室工程

A、地下室胎膜及垫层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下室工程暂定总价的5%;

B、地下室负二层(负一层楼板)结构浇筑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下室工程暂定总价的35%;

C、地下室负一层(±0.000楼板)结构浇筑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下室工程暂定总价的35%;

D、如因桩基施工工期滞后,导致在春节后甲方不能向乙方一次性移交全部地下室的工作面,甲方将在乙方完成甲方移交的工作面相应的节点施工内容后,按以上A、B、C三条约定的比例的一半进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E、地下室负二层初装饰工程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下室工程暂定总价的5%;

F、地下室负一层初装饰工程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下室工程暂定总价的5%;

(2)1-4层商业层工程

A、1-4层商业楼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商业楼工程暂定总价的65%;

B、内初装饰工程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商业楼工程暂定总价的10%;

C、外架拆除之日起7天内支付商业楼工程暂定总价的10%;

(3)地上工程

A、地上结构每完成五层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上工程暂定总价的10%;

B、地上结构主体封顶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上工程暂定总价的5%;

C、外架每拆除五层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上工程暂定总价的3%;

D、外架拆除完毕之日起7天内支付地上工程暂定总价的2%;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支付至整个工程暂定总价的90%;

(5)工程备案之日起7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7%;

(6)保修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满壹年之日起7天内返还保修金的60%,满贰年之日起7天内返还保修金的35%,满伍年半之日起7天内返还剩余部分。

2、施工区域的临水、临电人工费及材料费按    元包干,桩头处理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该款项的20%;±0.000完成之日起7天内支付该款项的40%;主体结构封顶之日起7天内支付该款项的40%。

第十条 各付款时间节点已完工程量及其工程造价的核实确定

1、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所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分阶段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4),列明工程量及其工程造价。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付款申请单后按设计图纸和乙方投标报价单核实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及其工程造价,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计价。

第五章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职务为:        ,甲方的指令经甲方工地代表签署生效,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

第十二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权利

1、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权、对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执行的审查权、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权、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确认权。具体职权如下:

(1)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会审和交底,提出甲方意见;

(2)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3)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4)会同监理单位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查收和验收;

(5)会同监理单位核验施工单位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

(6)监督工程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核验工程质量,处理质量事故;

(7)会同监理单位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和数量;

(8)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对于乙方委派的分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可以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如甲方认为乙方更换后的人员仍无法胜任工作,乙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会同监理单位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10)会同监理单位监督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施;

(11)会同监理单位监督乙方施工进度,督促乙方按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12)验收工程和确认工程款支付;

(13)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

2、甲方代表发送乙方的所有文件等须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生效。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单次增加合同价款3千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单次增加合同价款3千元以上的签证和索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需经甲方相关部门及甲方领导会签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生效,未经甲方相关部门及甲方领导会签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代表签署的文件无效。

3、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的指令、通知须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特殊情况下,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并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按约定时限提出确认要求的,视同乙方默认,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逾期视作乙方认可甲方指令。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通知应同时抄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监督乙方实施。

(4)甲方发送乙方的指令、通知或其它文件乙方拒绝签收的,甲方以法定有效的形式送达乙方后,视同该指令、通知或文件已送达乙方。

(5)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或承担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开工前甲方需按乙方提供的合理方案完成现场生活区及办公区的搭建,施工道路的浇筑,施工围墙的砌筑。

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六套,乙方应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向甲方索要,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

4、甲方在乙方正式进场开始土方修理前七天内组织有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5、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6、负责联系设计院对设计图纸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第六章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职务为:      ,乙方授权乙方代表处理与项目工程管理相关的事宜,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乙方代表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监理单位对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审批,甲方的答复意见由监理单位送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

(2)乙方代表按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单位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送交报告。

2、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或承担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也可与乙方协商,建议 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

3、乙方代表应坚持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因故离开工地超过一天,应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2、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个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前10天将图纸问题反馈给甲方,由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开工证明(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4、开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配备责任心强、专业素质过硬、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施工管理人员,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完成合同工程。甲方对于乙方委派的分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可以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如甲方认为乙方更换后的人员仍无法胜任工作,乙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乙方在签定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因为非不可抗力原因或未按甲方指令执行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和甲方指令错误除外。

6、收到施工图后,应在十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批。

7、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保养。采取措施避免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甲方和专门机构指示,负责修理遭受破坏的前述公共设施,并将之恢复到原有正常使用状况,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负责对甲供材料验收、保管、检测。

9、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1、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有关证件,依法由施工方办理的,乙方应及时办理。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而发生扰民和民扰的,乙方应妥善处理。

1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监理。

13、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工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

14、保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并将门窗、洁具、外墙面等擦拭干净。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修整、清理。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

15、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6、施工过程中,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在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7、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的、合同明确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乙方自理。

19、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单位,《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报送甲方和监理单位,《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组织的每周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

21、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 ,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22、按国家规定为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3、确保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出现拖欠,双方共同承诺,甲方可从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付。

24、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得肢解分包,更不得转包。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5、乙方应对甲方指定分包和直接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套服务(配套服务的内容详见本合同第十二章第三十七条)。乙方在提供配套服务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除此之外,甲方指定分包和直接分包工程产生的施工质量和工期延误,由甲方和分包人承担责任。

2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和监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任何指令。

27、在施工中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乙方发文必须提前发文给监理单位,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甲方和监理单位发文给乙方,乙方应及时签收。

28、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非计划内施工,并按甲方指令时限完成。

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30、已竣工工程(包括已通过分项工程验收的甲方分包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使用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31、严格按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进场设备一览表》承诺的进场设备进场施工。乙方设备退场应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第七章   合同工期和进度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520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向乙方提交基础施工流水作业面、甲乙双方完成交接日起算,该总工期包括春节及其他一切法定节假日。

2、甲乙双方在确定本工程工期要求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九条 进度管理

1、乙方按总工期要求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在开工前14天提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

2、乙方必须按总工期要求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和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整改及进度追赶措施,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乙方必须组织强大的施工队伍,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确保该工程达到甲方营销要求。

第二十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顺延工期,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停工责任在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如乙方不按合同、规范、设计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一条 工期顺延

1、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在开工前三天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的。

(2)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3)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4)甲方不能按乙方需要按时提供材料的。

(5)甲方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超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三方签字认可后15个工作日的。

(6)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指定分包和直接分包工程提供配套服务的(详见第十二章第三十七条),由于分包方原因引起工期拖延的。

2、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并盖章,乙方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

第八章  材 料 供 应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须提前14个工作日向甲方上报材料需用量,乙方不及时上报甲方采购计划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造成供货及施工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若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材料到场,或到场材料未能满足施工要求,则工期顺延,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误工损失。

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6小时内与甲方共同验收、清点.逾期未验收,视为乙方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乙方承担。

3、甲方于现场设置地磅,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有权对所进材料过磅,乙方实际接收的材料数量按过磅量签收。

4、所有甲供材料设备在甲、乙方双方材料员均签字认可后才能签收、使用,甲、乙双方必须保证所配材料员24小时进驻现场。

5、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按约定时限由甲、乙双方清点无误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其材保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若该材料设备发生丢失或损坏,以及因丢失损坏造成的误工、误期等,其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二十三条 材料设备的检测、检验

1、所有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检测或试验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未经检测、检验或试验使用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材料节约

1、甲供材料按施工图纸及湖南省06消耗量定额计取(以甲乙双方核实确认的预算量为准),乙方领用材料的核算在结算时甲乙双方统一核量。如乙方超量领用,超量的材料费将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有节余,甲乙双方按6:4的比例分成,但乙方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材料节余分成项目仅包括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费按甲方采购的单价乘以超量或节余的数量计算。材料节约在6%以上,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九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

2、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合格要求,力争获评为湖南省优质工程。

3、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甲方不支付工程价款;若有单体工程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的,则甲方按获奖面积给予乙方奖励5元/平方米。

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以甲方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程样板

1、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先报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甲方和监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不包括甲方分包工程),样板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3、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开工前,乙方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并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为保证放线准确,乙方放出的建筑物边角点误差应≦2㎝。

第二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修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乙方再修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合同约定的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1)基础工程: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防水层→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

(2)主体及装饰工程: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混凝土→砌体→混凝土表面处理→基层处理→抹灰(分层验收)→保温层(分层验收)→涂料或其他饰面;

(3)楼地面工程: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基层处理(含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层面;

(4)门窗工程:门窗框初步固定(由分包方负责)→塞缝(由分包方负责)→收口;

(5)屋面工程:基层处理(含结构层表面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屋面层;

(6)给排水安装工程: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湾设置;

(7)电气安装工程:预埋管暗设定位→开关插座→传线

(8)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3、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图,详细注明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第二十九条 重新检验

1、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总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内容及保修年限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按设计年限;

(2)外墙面、地下室、厨房、厕所及卫生间地面、管道等防渗漏保修期为伍年半;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为两年半;

(4)内墙饰面裂纹、地面结构裂纹保修期为叁年半;

(5)水电、精装修保修期为两年半;

(6)其他按国家房屋保修相关规定执行。

3、保修费用(含人工费、材料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详见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对于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对于甲方提供的临建及设备负责保管和维护。

2、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按“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3、、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其它劳保用品,且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住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一经发现,罚款500元/人次,严重隐患的按市相关规定条例进行处罚。

4、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批准后实施。

5、施工现场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保持清洁无污染,不得随地大小便,如经发现,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次。

6、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危险品、地下障碍物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四小时内报甲方。

7、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有直接责任外,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安全责任承诺:详见附件6“安全责任承诺书”。

9、本工程若获得湖南省安全文明样板化工地,甲方按1元/平方米给予乙方奖励。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执行原则

1、权利限制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2、时间限制原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0日前,甲乙双方应就截止上月未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交甲方领导复核。

5、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应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乙方负责跟踪原则:报价单和经济签证单由乙方起草提交,并负责跟踪完成程序内的各单位各部门的签字确认。如因乙方未及时跟踪,导致报价单和签证单未完成签字确认,涉及到的工程款无法结算,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7、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8、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2和附件3。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及签证流程

1、设计变更

(1)乙方对于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先将完成此变更的所需的清包费用按实以报价单格式(附件2)报予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成,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开始施工。

(2)设计变更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交经济签证单(附件3),工程量经三方(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现场核实,三方签字确认。

2、现场签证

(1)乙方对于不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先按实将费用以报价单格式(附件2)报予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成,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开始施工。

(2)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交经济签证单(附件3),工程量经三方(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现场核实,三方签字确认。

3、以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结算时以乙方保留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报价单原件和签证单原件做为最终结算依据,乙方未提交的不予认可或补签。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1)六级以上的地震

(2)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

(3)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4)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

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3、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1)建筑物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及各种设施损失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停水停电不予签证

1、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任何停水停电,不予签证费用和工期(连续停水停电5天以上除外)。

第三十七条 工程配套服务

1、 乙方提供工程配套服务的对象是:甲方分包工程和配套工程。包括: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工程、入户门和单元门工程及配套工程(配套工程包括:电梯安装工程、有线电视工程、电信宽带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煤气工程、消防工程等)。

2、乙方提供工程配套服务的内容:

(1)与分包人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的图纸与总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

(3)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

(4)日常工作协调,按月提出各分包工程和配套工程的进度要求。

(5)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

(6)从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甲方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乙方参入协调管理的其它工作。

(7)及时为分包工程提供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储存条件。

(8)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塔吊、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准。

(9)为分包工程供应施工用水用电。

   (10)为分包工程提供设备堆放场地等。

   (11)为分包工程和配套工程提供必要测量定位点,具体测量定位由分包方完成。

   (12)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铁丝,完成相关的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安装。

   (13)修补分包工程施工损坏内外墙瓷片,完成所有分包工程安装后修补及塞填缝、挂钢丝网。

   (14)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人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15)电梯配合工作还包括按要求提供充足、稳定施工电源到各电梯井首层及中间层。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分包人进场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提供各层的标高线到电梯间,电梯设备到货时的吊装、垂直运输、提供堆货场地和工具间。

   (16)在电梯及强、弱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及强、弱点竖井的门口处,应考虑临时防水措施,防止水侵入电梯井道及强、弱电竖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7)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者,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20%,乙方承担80%;特别是精装修和电梯厅地面门套等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其余类似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等部位,乙方均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用旧模板订制保护盒等(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18)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人和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即日起乙方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概由乙方负责。

   (19)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后,乙方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负责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裹保护。

(20)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3、工程配套费实行总额包干,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乙方不得向分包人另行收取工程配套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工程转包

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三章  竣 工 验 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

1、为保证户户精品,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开始分户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检查次数根据质量情况由甲方确定以三次为宜。保证在房屋移交物业单位的时候消除户内渗漏、墙地面和天棚空鼓开裂、门窗配件故障、洁具和灯具故障等常见质量问题。

2、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7天内组织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乙方一起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初步验收)。乙方按初验收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后,甲方在14天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3、甲方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如初验收未通过,乙方按要求修改后再次申报验收。

4、甲方、乙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均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盖章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5、乙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存档工作。

第四十条 竣工资料

1、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甲方存档,一套用于物业管理单位存档)。

2、乙方移交的工程竣工质量、竣工图必须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

3、移交档案馆存档的竣工资料由甲方负责主送,乙方档案管理员协同报档案馆验收。

第四十一条 工程移交

1、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时建筑、维修应急小组之外的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单位签字并将房屋钥匙移交甲方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向甲方移交工程,造成甲方向住户延期交楼所需承担的违约和赔偿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2、工程移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通过竣工验收;

(2)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材、构配件应具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4)已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十四章  违约、争议与索赔

第四十二条 违约

1、 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乙方不配合,导致时间的推迟等因素除外)时,视甲方违约。

(2)甲方未按约定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三方签字认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不对此进行违约索赔;如甲方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超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三方签字认可后15个工作日时,甲方应按拖欠款额的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程进度款拖欠超过2个月,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停工、窝工、设备租赁、材料调迁及民工和材料商上访而被政府、媒体曝光等所产生一切经济和企业信誉损失。且乙方有权依法对该工程建筑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按合同履约的前提下,乙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运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如果乙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工作及责任,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5日内,乙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体现效果的,甲方、监理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提取补偿。

(3)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施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返工、整改,如乙方不予以配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返工后仍不合格的,其用工费用和其它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含职能部门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按既定工期完工的,视乙方违约,乙方按2000元/天向甲方支付工期违约金,且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再加上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6)乙方如果转包,将被甲方视为违约,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完成已完工程的结算,乙方并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价款的3%的违约金。

(7)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3、本合同中所有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及时支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直接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够补偿而乙方又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没收及处理乙方在工地的一些设施、设备及材料用于补偿。

4、在甲方的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2)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争议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终止合同;

(3)司法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索赔

1、在本合同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2、损失的计算方法:本合同已作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再加上国家商业银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法人印章和公司的合同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保修期满,乙方解决全部保修问题后,合同即告终止。

2、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形,在合理期限内经对方要求后,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4、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有已退还部分甲方将在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5、其他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解除本合同。

6、合同解除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3日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并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及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甲方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

7、合同涂改和手写修改部分应有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十六条 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持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补充条款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文件与其他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文件

2、其他合同文件

3、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

1、附件1: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2、附件2:工程报价单

3、附件3:工程签证单

4、附件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5、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6、附件6:安全责任承诺书

7、附件7: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附件2:

工  程  报  价  单

工程名称:项目     编号:  

附件3:

工  程  签  证  单

工程名称:项目     编号:  

注:1.本签证单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份,结算时递交原件核对;

   2.要求注明签证部位,相关图纸、计算式、计算结果和必要的草图

3.未经签名和盖章完整的签证单,结算时将视为无效依据;

附件4: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及建筑给排水、电气、采暖安装工程等。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按设计年限,

外墙面、地下室、厨房、厕所及卫生间地面、管道等防渗漏保修期为伍年半;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为两年半;

内墙饰面裂纹、地面结构裂纹保修期为叁年半;

水电、精装修保修期为两年半;

其他按国家房屋保修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其保修分为两种情况实施:

(1)对于已售房屋的保修:为确保维修的及时、维修服务得当,当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维修服务的联系函,而承包方在三日之内不予以响应时,可以由发包方另成立专业队伍进行维修,费用(含人工费、材料费等)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需取得承包人的签字认可,但发包人需尽告知义务。扣除的结算方法为依据按原合同造价的计算。若以上计价原则难以计算或不便计算的,则按协商定价。

(2)对于尚未售出房屋的保修:承包人应在收到修理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之日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含人工费、材料费等)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需取得承包人的签字认可,但发包人需尽告知义务。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同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它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安全责任承诺书

致:公司

   本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长沙市有关工程建设法规,现就项目施工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1、项目经理部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项目安全责任目标:人员死亡为零、重伤为零、轻伤控制在2%以下。

3、工程施工按规定以约定合同总价的5%留足相应安全经费,确保做到专款专用,投入合格安全设施,为上岗工人购买有关保险。严格执行《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做好安全防护和三级安全教育,确保施工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4、对施工现场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安全工作负责,若施工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及伤亡事故,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并承担一切费用,决不推卸责任,并保证对发包方不造成任何损失和影响。

特此承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7: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项目工程准时按量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特此承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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