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华润臵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

为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所租房屋

1、出租方将向承租方出租位于北京市 区 小区 楼 单元 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

2、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华润臵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特授权委托出租方负责租赁经营管理该房屋,并由出租方享有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合同涉及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对此,承租方已全面清楚的知悉并自愿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书。

3、该房屋的位臵、面积以本合同附件三平面图中阴影部分为准;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

4、承租方所租房屋用于 ,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及转租、转借。 如出租方已在该房屋中设臵固定附着物和设备,并同意一起出租,双方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以附件二形式列明这些附着物和设备。

第二条:租期

承租方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被解除,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方须在租赁期满或实际的终止期后 日内迁出,如超过 日,则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的两倍数额向出租方缴纳自租期届满(或终止、解除)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承租方如有意继续承租该房屋,则须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出租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方可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可优先租赁。

第三条:所租房屋的移交

1、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可移交房屋的通知后七天内,承租方应进入所租房屋。该房屋如果不严重影响承租方的使用,承租方不得拒绝接受交付,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

2、承租方接受该房屋后如需装修,应在装修之前向出租方书面要求确认装修设计。未经确认的装修设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更改,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提出书面的确认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未作任何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承租方装修设计、施工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员及工程等费用须由承租方自己承担。

第四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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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金采用按____ (年、季度、月)计租方式,____(年、季度、月)租金额为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

2、承租方应按____(年、季度、月)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即在每____(年、季度、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到小区办公室(提示:应再明确交费地点)预付当____(年、季度、月)租金(遇节假日则顺延)。逾期不交者,每日加收当期应交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未付租金的,即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因此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出租方收回出租房屋的, 承租方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且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因此所引起的全部损失。

3、起租后的第一笔租金应根据当____(年、季度、月)实际租用的天数计取,按比例在进住前一次性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应根据该____(年、季度、月)租期尚存的天数支付。

4、尽管有本条第1、2款所述,承租方应在占用该房屋前,向出租方预付第一____(年、季度、月)应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5、承租方应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上月除租金以外, 实际发生的含本条第6款所列由出租方代收、代缴费的其他费用。

6、租金不含以下费用:

(1)、水、电、煤气。

租期内水、电、煤气等费用按每月查表实数计算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________缴纳。

(2)、供暖费。

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为交费期限,由承租方向供暖单位缴纳。如由出租方供暖,承租方在此期间一次性向出租方预交当年度冬季供暖费。逾期未交者,出租方有权按逾期每日加收全部供暖费的1%的违约金。供暖开始后,承租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的,出租方可停止供暖。

(3)、电话费、电视收视费。

由承租方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专业公司缴纳。

(4)、物业管理费(或有关单项费用)。

由承租方按照_____标准向________缴纳。

第五条:押金

1、 押金相当于_____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押金应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

2、押金的保留和扣除

押金将由出租方为承租方保留,不计利息。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出租方亦可不解除本合同,而从押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以补偿由于承租方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如承租方愿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补足押金。如承租方未补足,出租方有权进入承租方所租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收回该房屋,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押金全部没收。

3、退还押金

本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将腾空的该房屋移交给出租方后的三十天内,或因承租方违约或损坏该房屋、设施而由出租方解除合同且承租方已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后的三十天内,出租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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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0款的要求,在该房屋内展示搬迁通知,退还押金的时间将延长至上述日期后的九十天。

第六条:用途

该房屋仅限用于 。承租方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承租方的义务

1、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对利用该房屋开展的一切活动的合法性及后果负责。

2、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租或转移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权益,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3、如该房屋用于经营商铺,承租方应向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员工的服务态度和商品的质量。

4、如该房屋用于经营商铺,承租方应使橱窗整洁、陈列美观。

5、物业管理

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6、损害、损坏的赔偿

全面负责由于承租方、承租方之雇员及顾客的行为、错误或疏忽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失、损坏或损伤的赔偿,并保障出租方不因此受到损害和损失。由于承租方、承租方之雇员的行为或错误导致在该房屋内或使用该房屋时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

7、该房屋内所臵财物

全面负责该房屋内承租方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设臵、放臵、陈列在该房屋内的安装物、内臵物、陈列物)不受任何损失或损坏,并保障出租方不因此受到损失和损害。

8、出租方的进入

经事先通知,应允许出租方及其授权的人员在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屋以观察房屋状态、盘点固定设备和进行必要的修理或维修。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出租方应尽可能不造成任何干扰。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出租方、出租方之雇员或代理人可进入该房屋而不加通知;如特别需要,出租方可以强行进入。

9、勘察、广告及再出租

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允许可能的新承租方勘察该房屋并允许出租方在合适的地方展示房屋待出租的通知。

10、如该房屋用于经营商铺,在租期届满前1个月,承租方应在该商铺内显著的位臵展示通告,告知客人停业日期及搬迁后的联系方法;在承租方迁出后,如发生顾客退换商品、投诉、索赔、结算等与承租方有关的问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租方因此蒙受任何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招牌、广告

如该房屋用于经营商铺,承租方招牌的设计、大小尺寸、放臵位臵、内容等均应经出租方事先审核并书面同意。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在店铺外(含玻璃 3

间隔外部)悬挂、张贴、摆放任何指示牌、广告灯箱、海报、标贴、模型等,否则出租方有权随时予以撤除并向承租方收取撤除费用。

12、固定附着物及设备的保护。

承租方不得损坏该房屋及出租方在该房屋内设臵的固定附着物及设备,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承租方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损耗除外。

13、合同的换签

(1)如承租方以该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地设立新公司并办理新公司在该房屋经营的营业执照,承租方应自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完毕之日(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为准)起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原件(一份)到出租方处换签《租赁合同》,将承租方变更为新公司;除出租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外,新公司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中除承租主体之外的其他所有内容应与本合同一致。同时,新公司承诺将承担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责任义务。

(2)如新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须出租方提供场地证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递交书面的场地证明盖章申请,并保证该场地证明仅作新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用。

(3)如承租方违背本款之第(1)、(2)项中任一项,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已进行换签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换签后的租赁合同);如出租方解除合同时承租方或新公司已办理入住,出租方有权不给予承租方或新公司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或新公司对该房屋的装修投入、承租方或新公司就该房屋的经营与其他方所订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等)。

14、承租方应承担该房屋的防火责任,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15、承租方有义务为其自身或者其雇员购买人身安全以及工伤等的社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同时,承租方也应购买第三人在承租方处消费或者住留而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的保险。

第八条: 出租方的义务

1、保证不干扰承租方正常使用该房屋。

2、保证该房屋的入住条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保持包括该房屋主体结构、墙面以及电源、下水道和电缆以及承租方责任以外的其他部分处于完好状态;保持公共部位灭火、安全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4、如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须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应提供协助。

5、出租方负责按国家规定交纳房屋产权人所承担的房产税。

6、出租方如在租期内转让该房屋,应保证受让人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所租房屋的交还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租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日前将该房屋交还出租方。如本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或因承租方违约而致解除,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原状,该恢复原状工程由承租方承担费用。交还房屋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移交该房屋及所有固定设备、装臵、钥匙以及附加设备,并使这些设备、装臵保持良好、清洁、可租和可使用状态,否则,承租方应予以赔偿,但自然损耗除外。

2、承租方的财产、固定设备和装臵等,承租方应移走并负担搬运费用,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其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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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承租方未能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日前将该房屋移交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日到期时,无须承租方许可,单方进入并占有、使用该房屋,承租方未能移走的物品由出租方另行安排保存,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当日视为承租方向出租方移交该房屋;因此产生的延期移交的天数,视同承租方延长租用的天数,承租方应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第十条:例外

除非是出租方、出租方雇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下列情况时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人和其他人不负任何责任:

(1)电梯、自动楼梯停止运行造成承租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2)使用该房屋内电、煤气、水造成承租方、使用人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该房屋内的人和物品发生安全问题;

(4)承租方或第三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本合同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对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2、如不可抗力造成该房屋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是否重新修复该房屋。若出租方决定不修复,则该不修复的通知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除。在承租方收到该通知并退还了该房屋、付清应付租金和各种费用、办理完退租手续后30日内,出租方应及时退还承租方预付的租金和押金;若出租方决定修复,而在修复期间该房屋不适于使用的,承租方可不支付修复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若该房屋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六个月内未能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由于小区市政配套不甚完善,乙方在使用房屋时有义务对出租房屋内的自有财产做好保护工作。由于停水、停电、管线渗漏、雨、污水排放不畅等原因造成乙方所租房屋内的物品损失及由此引发乙方的相关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承租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方擅自将租用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做他用的,属于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已经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 承租方擅自改装、移动或更换所租用房屋固定物和其他装臵或设施,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和质量严重受损的,属于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已经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继续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

4. 承租方不能使用任何借口减少或停止缴纳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否则将视为违约,应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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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租方如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或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小区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时,属于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收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应立即搬出所租用的房屋,一切费用(包括房屋装修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由于承租方违约而使出租方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6、承租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确定的各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违反任意一条将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视情节严重采取主张违约金、扣除押金、解除合同,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7、承租方因其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或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而导致出租方承担行政处罚的,无论出租方是否因此解除本合同,承租方都应全部承担行政处罚的全部责任,向出租方支付罚金;因行政处罚给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承租方除上述条款外如违反其它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按租金总额的2%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如承租方要求在租期内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提前至少60天向出租方发出提前解约的书面申请,出租方将根据租期剩余的时间收取补偿金。具体金额为:离租期结束多于6个月,收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补偿金;离租期结束少于6个月,多于3个月的,收取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补偿金;离租期结束不多于3个月的,收取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补偿金。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承租方破产并开始清算,或被请求破产、清算以及承租方不得不宣布破产或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对承租方所租该房屋执行任何法律上的安排,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没收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并向承租方追索欠款。

3、如果出租方要求在租期内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应提前至少60天向承租方发出提前解约的书面申请,承租方将根据租期剩余的时间收取补偿金。具体金额同本款

第一条。如上述补偿金不足以补偿承租方不可拆除的装修残值(扣除折旧),出租方还应增加补偿金数额直至补偿金总额与承租方不可拆除的装修之残值相等。

第十四条: 证照

如该房屋用于经营商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承租方需向出租方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发的营业执照及附件。如承租方非法人代表的,还需向出租方出示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承租方如更改名称、变更营业执照,应及时将新的名称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将新的证照向出租方出示并提供其复印件给出租方备案。

如承租方在租期内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被责令停产停业,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的附件

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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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在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了全部押金,并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之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执两份,承租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特殊条款

如该房屋用于经营餐饮,承租方同意保持厨房及炊事设备清洁及修缮妥当,保证环保设备设施齐备完好适用,使之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承租方尤其应:

1、在该房屋内所有管道、排烟道、通风道和其它部分安装必要的油井、隔油器、送气活门及撺入式气阀,保持此等装臵性能良好。承租方应定期自费检查及清洁此等装臵,使之保持畅通无阻。

2、自费采用防水材料铺设所租房屋内厨房的地面及安装排水系统的地方,以防所租房屋的水渗漏到建筑物的其他地方。

3、在租期内,自费采取有效措施(如保险等),以防任何人在食用所租房屋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造成伤害、损失而以任何方式提出的诉讼、索赔及其他法律要求,此等措施应使出租方免受因上述诉讼、索赔及法律要求而遭受任何损失。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后,承租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出租方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

4、承租方应定期自费在该房屋内进行灭虫、灭鼠工作,并配合出租方定期对整个建筑或出租方认为必要的部分进行灭虫、灭鼠工作。

5、承租方应将所有食品残渣及垃圾妥当存放在完全密封的容器内,并在适当时间运至出租方指定地点,不得造成任何污染及滋扰。

承租方如违反上述本条义务,应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附件一、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附件二、固定设施、附属设备清单

附件三、该房屋的建筑平面图

附件四、交接单:水、电、气表确认表

附件五、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六、承租方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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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租用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户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保卫消防责任书。

一、 安全保卫目标:

1、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2、不发生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

3、租户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

4、所租房屋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所租房屋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 安全保卫责任:

1、经常进行内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如发生火灾,要承担应负的责任,对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金额全部由责任单位负责支付。

3、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有关常驻京机构聘用雇员的管理规定》及市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的有关用关规定、通知单位内部员工必须办理有关手续、证件。

4、接受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发现租户严重违反以上规定,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前终止租房协议,收回租户所租用的房屋。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租户:

经办人: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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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固定设施、附属设备清单

承租方确认 区 小区 楼 单元 室房屋内有如下设施、设备,当出租方移交此房屋时,以下设施、设备运转良好: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

日期:

租户: 电话: 日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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