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买卖合同格式

三方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产 品 名 称:

工程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项目

工程装置名称:

买 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买 方 代 表: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LPEC)

卖 方:

合同签订地点:河南省 洛阳市

目录

2 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及图纸资料交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合同价款及支付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保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生产地点,制造、检验及试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交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设备标识及包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运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违约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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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15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合同变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合同争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可抗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合同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1、总则

1.1

1.2

1.3

1.4

1.5 买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买方代表: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简称:LPEC) 卖方: 本买卖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为本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合

同)等均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 本买卖合同买方的所有责任、权利和义务均由买方代表履行,买方代表将代表买方执行本合同,并履

行EPC合同规定的责任。

1.7 买方对于该合同的签署仅限用于对本次采购物资的减免税作用,其它权利和责任根据总包合同由买方

代表一并承担。

1.8

2

2.1 廉洁从业书(责任协议书)是合同的一部分,一旦签订,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及图纸资料交付 卖方工作范围:从*******的制造,内外网的安装、检验、包装、运输至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项

目施工现场交货并指导和配合现场安装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由卖方承担。

2.2 卖方供货范围、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等详见本买卖合同和订货技术附件、施工图等相关技术

文件。

2.3 合同执行优先顺序:合同的商务部分如技术协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为优先;合同的

技术部分如技术协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技术协议为优先。

2.4 买卖三方涉及的图纸、资料交付按照《文件承诺表》中注明的交付时间执行,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相

应责任。

2.5 设计审查会或厂商协调会(如果需要)的时间安排、审查内容及地点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代表(所

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2.6

2.7 买方代表和卖方应按第2.4款的要求提供图纸及其相关技术资料,以保证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度。 卖方应提交8套竣工资料(4套可为复制件)并与所供设备同时交付买方代表(竣工资料的编写按照

《SH/T3503-2007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8 供货设备明细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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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3

3.1 合同价款及支付条件 合同价款:***********的出厂价(设备单价和重量见供货设备明细表),内件安装费;开车试车备品

备件、检验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现场服务费等的合同总价(含税)为***********。其中吨单价详见附表2合同明细。本合同为固定吨单价;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不作任何调整。最终以合同吨单价乘以施工图重量为合同结算价。

3.2 支付条件

卖方提交的#5@p必须只显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作为唯一的买方,与买方代表没有任何关系。

3.2.1 本合同款的支付均由买方代表出据付款通知后,由买方委托银行办理电汇、票汇或信汇。

3.2.2 预付款为本合同总价的30%,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并收到卖方批复的生产进度计划后支付。

3.2.3 本合同总价的65%于产品全部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并收到全额增值税#5@p后一个月内支付。

3.2.5 预留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代表签发无扣款证明后一个月内支付。 4 保证

4.1 卖方保证按买卖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提供产品、资料和服务。

4.2 卖方保证不把产品转包给其它单位制造;卖方已知晓中石化资源网络合格分承包商名单,并保证外购的原

材料必须在中石化资源网络合格分承包商中采购或买方确认的供应商处采购,但不免除卖方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如卖方违反上述约定,买方有权退货、终止合同或将该产品从装臵拆除,造成损失由卖方承担。另外,买方不排除对卖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到货的检验。

4.3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产品交货之日起18个月或装臵运行12个月的先到达者为准。如因卖方产品质量原

因不能达到上述日期或不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设计技术要求时,卖方应对所供产品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影响生产装臵正常生产所带来的相关责任(卖方所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由买方视情节确定),同时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

4.4 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买方代表或买方所规定的时间内抵达现场

负责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产品的最终用户是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4.5 产品因现场保管、安装或操作不当所造成产品零部件的损坏,卖方有责任协助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4.6 设备抵达现场后,在安装及试运时,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对其产品进行调试和安装指导及售后服务工作(免

费服务),买方代表应给予工作上的方便。

4.7 买方、买方代表和卖方应对对方的技术资料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 5 生产地点,制造、检验及试验

5.1 本买卖合同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在(公司名称)制造,否则,买方或买方代表有权退货、解除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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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同。

5.2 在买卖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卖方应提交买方代表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进度表》,以便于买方代表落

实和统筹安排工厂监造、出厂检验、现场安装等工作,同时,卖方还必须每旬以书面形式向买方通报产品的生产进度。

5.3 检验要求

5.3.1. 买方和买方代表有权参加设备监造、检验和试验,如有主要原材料及附属设备或零部件外委分包,卖

方应通知买方代表。买方和买方代表有权在制造期间,按照本合同规定参加卖方的产品检验和试验。如有必要需参考《中石化物装部制造过程质量验收检验大纲》执行。

5.3.2. 买方代表要参与设备的出厂检验过程,卖方应提前7天将检验时间通知买方代表;如果买方代表不参

与检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5.3.3. 卖方应免费向买方代表(包括买方)参加检验和试验的人员提供所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的资料、设备、

器具、附件、人力、仪器及材料,以保证检验和试验的进行, 卖方应对买方代表(包括买方)的检验人员在检验期间的工作上给予方便。

5.3.4. 在本合同签订后45天内,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设备的检验和试验程序资料。

5.3.5. 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或检验和试验前10天,向买方代表发出邀请通知(通知至少应包括如下内

容:买卖合同号、准备检验的设备、工厂详细地址、工厂接洽人员、预期检验日期)并提供待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及进度表,买方代表在收到检验进度表7天内通知卖方,说明买方代表参加检验的时间。

5.3.6. 在买方代表(包括买方)检验之前,卖方应先对设备进行自检,应在买方代表检验之前准备好其检验

报告和材料合格证书。当买方代表参加检验时,卖方应按要求的时间和份数向买方代表提交已准备好的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书。

5.3.7. 当设备在现场进行开箱检验时,不能以买方代表检验工作来代替卖方所做的检验工作。买方代表在制

造厂参加检验和试验时不签署任何检验和试验文件,但作为在制造厂检验完成并同意放行标志的检验认可书除外。

5.3.8. 无论买方、买方代表是否参加上述工厂监造、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向买方代表提交设备质量合格证、

检验和试验报告。

5.3.9. 买方、买方代表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的所有监造、检验和试验都不能解除卖方(包括分包方)按买卖合

同要求应承担的最终责任。

5.3.10. 买方代表应在现场开箱检验前7日内通过E-mail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应在2日内通过E-mail和

电话给予答复。卖方应自费派遣工程的检验人员到施工现场参加设备的开箱检验。

5.3.10.1. 卖方应提供合同附件格式装箱清单,以便买方验收时验收。

5.3.10.2. 在现场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设备有损坏、短缺、遗失或质量低劣的现象时,买方代表与买方(若卖

方参加开箱检验时)将填写买方代表制定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臵表》并签字。经双方签字认可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臵表》将作为买方代表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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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5.3.10.3. 若对现场开箱检验中出现的上述故障和原因,买方代表和卖方的看法有矛盾而经协商未能解决时,

将请检验权威机构重新检验该设备,该检验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成为买方代表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的有效证据。检验所需费用由故障责任方承担。

5.3.10.4. 若卖方不参加现场开箱检验,买方代表有权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出现上述故障,

买方代表出具单方签字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臵表》也将成为买方代表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的有效证据。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使修理或更换的设备不影响现场施工的工程进度。

5.4 如买方代表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监造,卖方应积极配合监造工作。

6 交货

6.1 交货日期:********运抵交货地点。

6.2 交货地点: LPEC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项目施工现场

6.3 交货状态: 整体到货(含内外网)

6.4 交货方式:买方、买方代表和卖方在交货地点共同验收交接,交接单一式两份,买方代表和卖方各一份,交接单应明确交货时间。如卖方不能参加-,则以买方代表及买方的验收报告为准,卖方应承认验收结果的正确性。

7

7.1 设备标识及包装 设备出厂标识

7.1.1 容器铭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

位对该产品的编号、制造日期、设计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试验压力、设计温度、容器重量、容

器位号。

7.1.2 压力容器铭牌的内容除应符合7.1.1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制造许可证号码、容器类别、

监检部门钢印。

7.1.3 容器的铭牌由卖方提供。

7.1.4 散件出厂的受压元件应具有严格而准确的标识。每件所用的材料牌号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号、检

验号都应有相应的记录。每件都应根据制造排版图进行严格的标识,以利现场组装。标识的具体方法

按制造厂商规定执行。

7.1.5 每个、每箱或每捆零部件均应加标牌,注明零部件的名称和所归属容器的名称、位号,以及零部件号

和装配图号。

7.2 包装的标识

设备的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第7.1条的有关规定。对包装箱内捆扎或各散装件,

均应加标牌,注明零部件的名称和所归属主机的名称、位号,以及零部件号和装配图号。

7.2.1 包装的一般要求

设备包装应符合科学、牢固、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应保证产品在正常的储运和装卸条件下,不

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受潮、发霉、降低精度、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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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7.2.2 设备制造完毕,经检验合格并做好防护处理后,方可进行内、外包装,包装时随机文件应齐全。

7.2.3 对所有管道、法兰、阀门等开口端(或密封面),应采用塑料管帽、端盖进行防护。

7.2.4 随机文件包装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如有外购或外协的零部件或产品,必须在原检验报告上加盖卖方质检章)、使用安装

说明书、安装图、竣工图和装箱单等随机文件(一式两份),应采用塑料文件袋密封包装,并可靠地

固定在第一个包装箱内壁上。另一份装箱单应采用塑料文件袋密封包装,并用镀锌薄板覆盖钉在第

一个包装箱外壁上。

7.2.5 设备包装方式应采用箱装、局部包装、捆装、袋装、托盘包装、散装等方法。

7.2.6 压力容器包装应符合《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JB2536-80的规定。

7.2.7 设备的包装和装卸用的特殊工、卡具已包括在卖方的报价中。所有的包装材料及装卸用的特殊工、卡

具等均由卖方提供,并不归还。

7.2.8 设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均应单独包装,除应写明7.1和7.2条款内容外,尚需注明“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字样。

7.2.9 买方代表保留向卖方建议的权利,以保证对某些特殊设备保证的可靠性。

7.2.10 设备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90的规定。

7.2.11 设备的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6388-86的规定。每个包装箱的两个相对侧 面上用明显的油漆或油墨标志以下印记:

A. 合同号;

B. 收货人、发货人;

C. 到货站(港)、发货站(港);

D. 设备、材料名称、位号;

E. 箱号、包装序号;

F. 毛重、净重(公斤);

G. 重心及起吊点(单件5吨以上时需标记);

H. “轻放”或“向上”或“保持干燥”(必要时根据设备特点标记);

I. 尺寸(长×宽×高)(毫米)。

7.3 由于产品包装不良而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8 运输

8.1 卖方负责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风险损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8.2 运输方式:

8.3 设备计划发运前10天,卖方应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代表如下内容: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式、合同号、 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m)、装船港(站)名称,以便买方代表安排接货和储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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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通知买方代表 仓库主管:

催交: 刘志勇 0379-64868339 北海异地改造石化项目仓库

传真: 电话:

传真: E-mail:

电话:

8.4 当卖方采用汽车运输时,卖方应以电话的形式随时向买方代表通报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所处的地点和

抵达卸货地点的准确时间,以便买方代表安排接货和卸车机具。卖方的运输车辆抵达卸货地点后,买方代表应在24小时内及时接货并负责卸车。

8.5 运输目的地:

买方联系人: 传真: Email:

运输联系人: 手提电话:

9 违约责任

9.1 如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有关基础资料,设备交货期不变,卖方还应承担因此而影响买方设计和施工进度的 责任,索赔条件另行商议。

9.2 由于卖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或有其它违约事实,则应向买方代表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 中扣除。违约金按迟交货物的总价格计算,每迟延一星期,违约金为迟交货物总价格的1%(不足一星期按一星期计);每继续延迟交付一星期,违约金递增1%,但违约金总额为迟交货物总价格的5%为限;如超过此限或已具备卖方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将影响买方工程进度的事实,买方有权不经裁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卖方应立即向买方代表支付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并在一个月内退回预付款,同时卖方还应承担由此给买方和买方代表造成的其他损失。

9.3 如卖方交付的产品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买方或买方代表有权向卖方索赔。

10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叁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本合同即生效。至此,叁方以前为此而来往的函电、信件、协议等即行失效。在产品质量保证期满,买方支付完质保金后本合同终止。

11 合同变更

11.1 买方或买方代表要求变更买卖合同时,应向卖方发出买卖合同变更通知书,征得卖方书面同意后,变更

方可进行。如因此而影响交货期,则交货期顺延或双方协商。如因此而影响本合同总价,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11.2 卖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时,应向买方和买方代表发出买卖合同变更通知书,征得买方和买方代表书面同意

后,变更方可进行,但交货期不变。如卖方变更致使增加本合同费用,仍按本合同价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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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11.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第9.2款的原因外,任何一方均不能无故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需经对方同意。擅自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12 合同争议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买方、买方代表和卖方应以不影响本合同及工程项目的整体进行为前提条件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就争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应向买方代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 不可抗力

在买卖合同执行期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遭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经双方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履行本合同时,各方互不追求责任。但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电告对方,并在15天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最快的方式寄给对方。对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影响与当事方商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4 合同附件

a附件 1 再生器请购文件

b附件2 《再生器订货技术协议》

c附件3 施工图(后提)

d附表1 文件承诺表

e 附表2 设备材料明细表

f 附表3 开车试车备品备件清单

g 附表4 两年操作周期的备品备件清单(不计入合同总价)

h 附表5 分包商名单

i 附表6 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臵表

15 其它

15.1 本合同正本( 10 )份,买方、买方代表和卖方各执( 4 )份;卖方(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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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买 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授权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杨涛

地 址:北海市北海大道西路

邮 编:

电 话:0779-3915076

E-mail:

开 户 行:建行北海分行营业部

账 号:450 016 551 100 505 031 01

税 号:4505 0219 9305 695

买方代表: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闫少春

或委托代理人: 卖 方: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商务\技术\合同

*********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采购部

邮政编码:471003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帐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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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附表2: 设备材料明细

第11页 共 15 页

三方买卖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第12页 共 15 页

合同编号: 附表3: 开车试车备品备件清单:

附表4: 两年用备品备件清单:

详见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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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附表5: 分包商名单:

三方买卖合同格式

注:1、详见技术协议;

2、卖方承诺分包方均为中石化一级网络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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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附表5、 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臵表

三方买卖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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