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代建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代 建 方:

使 用 方:

宿迁市建设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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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使用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代建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二、项目代建工作内容

三、项目投资控制金额

1、以审计通过的根据施工图纸编制的预算为准。

2、施工图纸须经甲方确认。

3、政府相关部门规费及垄断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按实追加。

4、其他追加预算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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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计划工期

以工期计划表为准。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六、代建管理费

按工程项目投资控制金额的 %计算。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

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

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

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十、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2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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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3)“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4)“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8)“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9)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 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 - - 4 - -

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甲方的职责

第四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对口联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各种书面文件、指令、答复以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五条 确定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牵头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作为付款义务人担当乙方与各方签定的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合同的见证方。

第七条 对项目工期、设计变更、追加预算等事项进行签证确认。

第八条 审批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款付款方案,按计划和付款方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支付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奖励。

第九条 自建、自购部分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审计,及时接管完工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乙方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和接受各种文件、指令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方案征集、组织评审、施工图委托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等工程建设前期手续报批。

第十三条 负责按规定组织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设备、材料等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组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会审并邀请甲方参加。 第十五条 组织项目例会,编制工程月度简报报送甲方和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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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工程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工程各参与方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款支付方案。

第十九条 对项目工程因现场地质情况、设计漏项、错误、不可抗力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变更和签证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应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合格后移交,在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廉洁建设的规定,健全制度、廉洁奉公。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程发生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酬标准报甲方或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丙方职责

第二十四条 若丙方与甲方为同一法人主体时,丙方职责即为甲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若丙方与甲方为不同法人主体时,丙方享有以下职责:

1、丙方可以通过甲方对代建项目享有监督权和知情权,丙方无权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代建项目相关情况;

2、丙方可以通过甲方对代建项目享有建议权或具体指令,丙方无权直接向乙方下达指令。

第五章 预算、资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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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基建帐,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并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算经审计后作为代建控制金额,出现下列情况的应予以追加预算:

1、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不正常的天气情况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造成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2、因甲方要求变更使用功能、材料、工艺和标准等,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

3、因现场环境、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纸需进行调整的;

4、因设计漏项、错误而需要弥补或调整的;

5、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应予追加预算的;

6、非乙方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涉及预算变动的变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乙方自行确定;

2、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乙方会甲方、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确定;

3、5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财政、审计部门四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无审批手续不予认可,乙方不得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定后甲方先期支付项目投资额的5%作为前期费用,前期费用用途为:支付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和垄断企业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应严格按图纸进行建设,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最终决算投资较原审定金额节余的,按节余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超出审定金额的(不含经批准的增加金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支付按以 - - 7 - -

下程序进行:

工程款支付应先由工程款申请单位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乙方财务、纪检和负责人审批,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审批的申请用款情况编制工程款付款方案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查确认,在甲方审查确认后将全套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核拨。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甲方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将财务资料整理完善归档,在财政部门下达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后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

第六章 竣工移交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乙方将工程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资料的移交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组织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接管现场,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视为甲方接收,乙方在甲方接收管理下组织零星扫尾和整改计划工作,同时将相关保修资料进行移交。

甲方在接管现场后,可以将工程项目转交丙方,并与丙方履行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与乙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保期内(期限为一年)的维护、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由甲方要求乙方协调处理,由施工方、供应方、安装等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由甲方自行负责各项事宜,并根据保修情况核拨质量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

若丙方在质保期内有维护、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的要求时,须通过甲方对乙方下达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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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和工期延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1)经权威部门评估的损失;

(2)工期延误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和工期延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1)经权威部门评估的损失;

(2)工期延误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3)赔偿款从项目代建管理费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条 乙方未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建设资金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约定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责任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各方有权就因合同方原因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对方因该索赔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予以免责,甲乙双方对相关事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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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合同如有确需变更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

第四十七条 乙方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且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宿迁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组织接收。

第三条 甲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乙方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1、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 万元;2、工程主体封顶时付 %,计 万元;3、工程完工后付 %, 计 万元;4、审计结束后十日内付 %,计 万元;5、余额在保质期满后支付。6、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款付款方案后3日内审核结束。

第四条 甲方应在3天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 甲方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 ;现场代表: 乙方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未将工程进展情况及下月工程计划书面汇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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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甲方无偿为乙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方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用房。 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合同条款:

1、甲方提出的改变已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等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结合工程情况组织进行可行性分析,将变更方案和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无法变更和未报批及报批未得到批准的部分不予以变更。

2、甲方不参与现场管理,甲方对现场的意见及要求可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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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 1 -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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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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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 - 4 -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 5 -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 - 6 -

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 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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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 - 8 -

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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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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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 的 %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 - 11 -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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