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正式版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依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劳动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聘任书或聘(录)用通知确定的职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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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和所担任工作的职位说明书中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甲方的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在保证一定阶段工作总时数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业务、不同职位在不同时间阶段的市场需求或工作特点,适当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负责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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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甲方按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工作考核办法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 甲方按月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可根据公司或乙方所在部门的经济效益及乙方的岗位、技能、业绩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第十三条 甲方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安排乙方下岗待工或转岗培训。甲方安排乙方下岗待工或转岗培训,应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发放标准。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北京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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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各项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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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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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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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超过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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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 由于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非因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规定而由乙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的乙方,如其由甲方出资培训(进修)和招(接)收的,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进修)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它

第三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为本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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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可接触到甲方秘密资料或信息,或所在职位是甲方确定的涉密职位,应与甲方签订有关保密方面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本合同规定如与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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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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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3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

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

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

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4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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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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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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