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投合[2005]Ba(1)
编号:
补充协议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本协议作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 原合同补充以下内容:
1.1 各阶段图纸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
1.2 如本工程获全国(省、市)优秀奖,发包人可按下表对设计人给予奖励。
1.3 如本工程分期开发需设计人分批出图,则发包人按设计人完成图纸所占的比例支付设计费。
1.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设计人应提供新技术、新工艺的详细技术资料证明。
1.5 设计人在发包人要求考查新技术时,应负责安排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条 原合同第五条中“说明”增加第5点:以上付款,发包人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发包人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
原合同第五条中“说明”与表格的内容相冲突的,以表格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步骤
3.1方案设计阶段
3.1.1方案设计方向性意见首先应明确发包人的设计要求,有如下几种方式:
(1)发包人以文字或图片方式提供设计方案的方向性意见。
(2)设计人提供文字或图片或初步的方案供发包人确定以获明确的方向性意见。
(3)以实景或可明确界定的方式获得方向性意见。
本合同采用的方式为上述第 种。
3.1.2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是设计开始前的必要环节,发包人应办理签字确认等手续给设计人。
3.2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应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内容和图纸规格等具体要求(以行业的相关阶段的要求为基础),方案评定的结果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复函给设计人,如经三次修改仍未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
3.3经发包人通过的方案,并不代表全部细节均已认可,发包人有权对设计细节提出质疑和修改要求直至符合发包人的验收标准。
第四条 原合同第六条“双方责任”中的6.1.2条款双方同意修改为: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而以致要求设计人作较大返工时,设计人应在接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返工费用预算(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因设计人提交设计资料的设计深度、设计风格、设计质量等不符合发包人原来的要求造成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返工的,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
第五条 原合同第六条“双方责任”中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5.1 发包人责任
5.1.1 设计人要求的变更(修改)设计费用过高,发包人不能接受的, 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设计。由于变更(修改)而造成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双方可按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合同。
5.1.2若设计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根据提前的天数每天按暂定设计费总额的 ‰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5.1.3 发包人负责该工程的报建、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作及有关费用。
5.2设计人责任
5.2.1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5.2.2 设计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标准化设计,在设计中须采用发包人指定的( )建筑设计、( )水电材料、( )设备选用、( )具体设计做法、( )施工工艺、
(详见附件 ),否则视为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
5.2.31 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发包人确定的限额设计值或工程总造价进行设计。
设计人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设计中凡超出额定的限额设计标准时,应列表作出对比、分析原因并有详细的说明(估算、概算、预算)申报发包人审批。如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可按原设计出图;未获发包人批准的,由设计人自行调整到符合合同要求。
5.2.42 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否则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5.2.53 设计人有责任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供建筑专业平、立、剖面竣工图一式六份,配合发包人办理规划验收。
第六条原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6.1 设计人不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质量、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或设计人员不能胜任本设计任务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
6.2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达不到阶段设计深度要求,未通过发包人阶段设计文件审核需要重新修改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负;修改后仍达不到设计深度,未通过阶段设计文件审核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重新出图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6.3 设计人应指定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每缺席一次,应承担500元/次违约金,累计缺席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同时设计人应按暂定设计费总额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4 由于设计人提交的概算不准确或未按照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设计而造成工程造价高于设计限额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在能够及时发现并能补救而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设计或无法补救的情况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高于设计限额部分造价的50%的赔偿金。
6.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办理国家有关施工图审查事宜,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
第七条原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7.1 其它约定事项:
7.1.1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值为 或工程总造价不超过 。(本限额包括建筑、结构、水电、暖通专业工程造价,不含室内二次装修及大型设备。)
7.1.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设计的范围包括以下打“√ ”的内容:
建筑( )、主体结构( )、钢结构( )、预应力结构( )、室内给排水( )、室内电气( )、通风空调( )、室内电话电视布线( )、宽带网布线( )
7.1.3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人应提供图幅不小于A2的建筑物日间及夜间外观效果图各一张。
7.1.4设计人应提供外墙材料样板一式两份。
7.1.5设计人交付的施工图应包含住宅住户入口大堂、公共电梯厅、电梯轿厢、厨房、卫生间的铺地、墙面、天花铺装分格、五金件位置及收口大样图。
7.1.6项目设计要求另行提供。
7.1.7承担本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名单
说明: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如对以上人员有变更,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如设计人员不能配合发包人的工作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人员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整设计组人员并报发包人核定。
7.1.8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和补充合同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出”不含本数。
7.1.9 其他: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共 件)
1、附件一:廉洁协议
2、附件二:设计文件确认单
附件一
廉洁协议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乙方工作人员不能与甲方的施工单位相互勾结,进行设计修改,损害甲方利益。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附件二
阶段设计文件确认表
:
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现已完成如下设计工作,现提交 阶段设计成果(详见下表),请予确认并作为下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2
3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4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5
第五条 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补充协议。
4、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6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2.1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设计的各专业规范。
6.2.2.2省、市关于建筑工程设计的有关法规文件等。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协助监督工程施工,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8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它约定事项:
11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日期:12 年 月 (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盖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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