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施工合同范本(初定稿)

                        合同编号:

XX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陕西航天德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包人: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20##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

1、词语定义. 4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6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6

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7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

5、总包和承包. 8

6、指令和决定. 8

7、发包人项目经理和发包人人员. 8

8、承包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人员. 9

9、发包人的工作. 11

10、承包人的工作. 12

11、转包与再承包. 13

三、工期和进度. 13

12、施工组织设计. 13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4

14、工期延误. 14

15、暂停施工. 15

16、工程竣工. 15

四、质量与安全. 15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5

18、安全施工. 16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7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7

20、工程量的确认. 17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18

六、工程变更. 18

22、工程变更. 18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19

23、竣工验收及移交. 19

24、竣工结算. 20

25、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21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1

26、违约. 21

27、索赔. 24

28、争议. 24

九、保障、保险. 25

29、保障. 25

30、保险. 25

十、其他. 26

31、材料设备供应. 26

32、文物. 26

33、不可抗力. 26

34、承包合同解除. 27

35、合同生效与终止. 28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9

一、 工程范围及标段界线划分. 29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29

三、工期. 31

四、建设标准和图纸. 32

五、质量与安全. 33

六、违约、索赔及争议. 36

七、其他. 36

第四部分  附件. 38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38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40

附件三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4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陕西航天德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包人: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承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高陵厂区综合楼

  工程地点:西安市高陵县

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2、工程承包范围不包括: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95%以上,争创优质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6、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7、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承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其他

本合同自承承包双方盖章和/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订立时间: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文本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本页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承包人:指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承包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承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本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承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指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承包合同报价。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 合同工期:是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8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3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 书面形式:指承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 确认:指发包人和项目经理、承包人和承包项目经理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往来的文件进行确认时,该文件必须同时载明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签字和承承包人印章,需工程师签字的亦须工程师签字确认,否则该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节假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0集团制度:是指中国风电集团已经发布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6)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7)承包人的报价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1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未按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如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承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承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承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承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发包人及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及工程师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4.5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发包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4.6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报送发包人。

4.7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工程施工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和承包

    5.1 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6、指令和决定

  6.1 发包人指令和决定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和决定,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承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和决定,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和决定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发包人项目经理和发包人人员

7.1 发包人项目经理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

  7.3 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回执在承包项目经理加盖承包人公章、签字及载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项目  经理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书面答复,应视为项目经理的口头指令无效。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7.4 项目经理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期满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书面通知发包人。

7.5 发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6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7.7项目经理就本工程而出具的签字文件仅作为对工程施工范围、内容及进度情况的说明,该文件所记载内容不能作为施工范围调整以及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

8、承包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人员

   8.1 承包项目经理       

8.2 承包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和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项目经理的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管理经验及授权范围等,并保证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通用条款第26.2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送交项目经理,回执在项目经理加盖发包人公章、签字及载明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4 承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承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和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5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加罚10万元罚款。

8.6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管理经验及授权范围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后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承包项目经理的,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暂停施工的工期在复工后不予顺延,就此单方终止合同的,发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7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8.8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发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后任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及工程师可以随时检查。

8.9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10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报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通用条款第26.2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11 承包人应完善承包人人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承包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承包人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承包人人员。

(3)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已确保施工现场安定和保护施工现场及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考虑和保障承包人人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承包人人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5)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承包人人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6)督促承包人人员和发包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上岗工作证。

(7)办理承包人人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独自处理、承担承包人人员因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9、发包人的工作

9.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9.2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图纸提供给发包人。

9.3发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工程设计施工范围内的征地、租地、青赔等工作。

9.4检查督促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

9.5负责工地现场总平面管理,协调、组织各包人之间交叉作业和中间交接。

9.6根据发包人施工进度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隐蔽工程地下设施工程的验收,组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9.7负责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10、承包人的工作

 10.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要求按期、优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保证交叉作业顺利,并应主动与相关联各方配合,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完成;承包人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发包人和工程师;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供月度和周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工作计划、质量工作计划、工程用款计划及月度和周施工进度报表、质量报表、安全报表等有关统计报表,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录入与更新。

(2)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配合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以及性能验收试验等工作。

(3)按国家电力系统相关规定,执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标准,确保其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承担为完成该项目所采取的一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其措施的全部费用。

(4)采取有效措施执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按照“节能降耗、清洁卫生”的原则组织施工,确保承包工程的生产及施工人员的生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合同文件的要求。

(5)已竣工工程在整体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保管和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限期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6)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负责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用水、电源的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水、电设施(包括计量装置)的安装、维修、费用以及建设期水电的计量和缴费。

(8)应积极配合工程验收,提前作好工程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自检记录等。

(9)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需要的所有检验、校验、试验项目。

(10)负责为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所有与政府职能部门及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机构的协调、联系。

(11)应对发包人在本项目所应用的技术进行保密,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透露发包人的技术细节。

(12)确保工程款的90%用于保证推进项目进展,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不定期的资金用途检查。

(13)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转包与再承包

1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承包给他人。如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承包工程转包或再承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承包给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

11.3 承包人应对再承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和进度

12、施工组织设计

12.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2.2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和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12.3 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12.4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改进措施和资料。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和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10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落实的各项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13.2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天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2)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项目经理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可抗力的原因;

(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5.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及工程师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5.3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工程师会同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或工程师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5.4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16、工程竣工

16.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下达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发包人接受提前竣工建议书的,承包人应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17.2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17.3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用验收工作,包括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险责任;

(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17.4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维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的规定。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7.5 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7.6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部分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或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18、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附件《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共同接受的工程报价书中确定的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承包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发包人接到报告及相关附件后按设计图纸会同工程师计量。发包人和/或工程师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和/或工程师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发包人和/或工程师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发包人在计量前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20.3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承包人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签章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的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报表格式按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填写)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工程师于收到上述表单及资料后将复核签认后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完成审批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已完工程量的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的提交、审核及支付程序。

21.3 进度款支付的额度为当月审定结算金额的70%。

21.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通知承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承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承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书面处理意见。                      

22.3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工程监理单位、设计三方认可并出具的工程变更,但其工程内容和数量的变化均不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及移交

23.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3.2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发包人、工程师、设计人、发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工程经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经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3.3承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3.4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按发包人要求期限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4、竣工结算

24.1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0天内完成核查审批。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2)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的60天内,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结算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结算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结算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24.3 最终结清

(1)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5、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附件要求,对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因发包人原因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本合同终止的,则发包人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即将交付发包人的或发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承包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26.2承包人违约:

(1)工期违约: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工程节点工期(见专用条款工期节点)逾期,则每节点逾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逾期违约金;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竣工日期前,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承包工程,则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上述违约金的【60】%。

(2)资源配置违约:

若承包人未按报送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计划配置相应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导致实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并对承包人处以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或按发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专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价的【1.5】倍计收,违约金按上述两种方式中的最高额收取,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质量违约: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及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经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该质量不达标部分的工程结算价的【200】%。如果质量违约金累计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时,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其他违约:

承包人未能履行如下义务之一则视为其违约,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

(B) 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完善的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质量措施或资源供应等,承包人在发包人书面提出要求后【5】天内或连续三次提出书面要求后不予回复或回复内容依然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

 (D) 根据承包人上报并经发包人确认的人力、机械设备和材料等资源实际到场时间与计划时间滞后【5】天以上,或上述资源虽按期到场但严重不能满足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和效率要求的;

(E) 未能按发包人要求期限及标准清除不合格品;

(F) 某个分项工程经发包人组织验收【2次】仍不合格;

(G) 超出工程师出具的书面警告规定期限【5】天,承包人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采取相关措施;

(H) 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告知且取得批准擅自离开现场【5】天以上,或虽经批准但未安排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

(I) 非发包人或发包人原因,停(怠)工【3】天以上;

(J) 违反合同有关转包及再承包的规定,且超出工程师或发包人出具的书面警告规定期限【14】天,承包人拒不改正;

(K)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发包人所付合同款用于本承包工程;

(L) 承包人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M)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N) 未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期限从所切出工程现场撤场;

(O) 泄露发包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上述第(A)至(I)条的违约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有权将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分项工程从本承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中予以切出,发包人应在工程切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从切出工程现场撤离。合同当事人在竣工结算时,所切出工程的价款应从承包合同总价中扣除,扣款金额=发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就切出分项工程所签订的专项承包合同结算价×【1.5】。发包人重新委托承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上述第(J)至(O)种的违约情况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承包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发包人如期竣工后的可得利益)。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约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从工程现场撤场,否则发包人有权清场并按每延期撤场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撤场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工程结算费用、承包人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赔偿应从工程结算总价中予以扣除,其中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承包工程的工程结算费用=发包人与其他施工单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结算价×【1.5】。

如发包人单方终止本承包合同,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确认工程结算额后【30】天内,就双方应付或应收的金额同时支付或冲抵,未按期支付或冲抵的,则从第【31】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计取罚息。如发包人未单方终止本承包合同,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发包人另可要求承包人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发包人或其他施工单位可使用承包人用于本承包工程的一切临时设施、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给予落实,发包人或其他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材料的费用,应按照市场价格或承包人实际采买价格进行结算;使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费用,应按照现行电力定额台班的折旧费的【70】%确认租赁价格,并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结算。

(5)承包人违约后的工程估价:

根据本款第(4)项“其他违约”的规定,工程师应尽快出具书面证明:

(A)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已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根据该工程量承包人已得到或应得到的合同款额;

(B)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

(6)承包人违约后的工程付款:

根据本款第(4)、(5)项的规定,承包人仅可得到由工程师证明的工程价款并扣除了应赔偿给发包人损失之后的费用;如果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损失的金额超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已完的工程价款,则此超出部分视为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债务并应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及时清偿,逾期清偿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罚息。

承包人严重违约时,发包人将不再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7)合同利益转让

根据本款第(4)项的规定,分项承包工程或整体承包工程不再由承包人组织施工的,经工程师指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为本承包合同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服务等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发包人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7.3承包人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发包人不能及时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8、争议

28.1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8.2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8.3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4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28.5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承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

29、保障

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在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承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及其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30.2承包人因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其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30.3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30.4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30.5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30.6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30.7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十、其他

31、材料设备供应

31.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专用条款有关约定履行。

31.2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2、文物

  32.1 发包人应将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2.2 承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33、不可抗力

33.1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政策发生改变的情形。

33.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发包人和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33.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承担。

33.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由发包人支付。

33.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3.6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4、承包合同解除

3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34.2 如承包人再承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4.4 承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4.5 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5、合同生效与终止

35.1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5.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的承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5.3 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工程范围及标段界线划分

1、工程范围:

2、标段界线划分

2.1设备基础交安:

(1)土建工程(设备基础、厂房)完成并通过相符等级的质量验收后并回填(回填基础周围应满足安装单位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凿毛完毕,填写交接表,通知监理组织交安。主变基础等重大项目的交安工作应通知发包人参加。

(2)待交安的土建工程不但施工质量要达到要求,施工技术记录、验收资料真实、完整,同时现场卫生、杂物的清理同样也要满足安装方施工需要。

2.2 孔洞预留和封堵:

(1)如属设计或设计变更要求,孔洞的预留和安装后封堵由土建单位负责。

(2)因工程中的施工工艺需要,安装单位提前申请土建配合并得到监理和项目部支持,孔洞的制作预留、封堵由土建单位负责。

2.3 与爆破施工的接口:

配合爆破施工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承担相应责任。

2.4消防的验收通过;防雷接地的验收及手续的办理由承包人负责。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1 本工程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合同价是保质保量按计划工期(含赶工)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施工措施、临时设施、间接费、利润、税金、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材料代用、风险包干费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与其他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各种保险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还包括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到的本项目建设期内的政策变化、环境变化、市场变化、施工技术发展等各种风险防范和承担,即本合同固定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政策等因素变化而调整。特别强调合同价包含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及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2)施工区域清扫及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3)余土(或垃圾等)清理消纳费;

(4)与各相关方协调配合费(含当地农、牧、渔民);

(5)超出业主征地范围的施工临时用地租赁费和管理费;

(6)施工用水、用电和通讯费;

(7)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8)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装卸、共同验收、保管、转运及一般性缺陷处理。

(9)基础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工需要而采用防冻剂、早强剂及其它添加剂费用;结构施工如由于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土建、安装交叉作业发生的挖洞、补洞及需要采取的各种措施等费用;其中临时穿墙或者楼板打洞应得到甲方的批准,并办理申请单。

(11)与工程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

(12)为完成本标工程所需的其它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在合同价格明细表中未明确时,将被认为其包括在其它项价格中。

1.2 合同价款调整约定:

(1)对工程量清单以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单位工程,按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结算,合同清单中单价缺项的,建筑工程(包括办公生活系统的小安装)按《电力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2006)》计算定额直接费*1.1计算。生产系统安装费=《电力工程预算定额(2006)》计算直接费*88%+综合取费(不含规费和税金)*35% +税金。

(2)因发包人采用优化设计,在结算时承包方扣除因采用优化而节省的费用;因承包人采取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的优化措施,发包人按采用优化方案节省额的30%给予承包人奖励。

2合同价款的支付及工程结算

2.1 本承包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2.2 承包人每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已签章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的“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工程师于每月22日前,将复核签认后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提交发包人。 进度款支付的额度为当月审定结算金额的70%;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发包人从第一次进度款中扣留合同总价2%的安全保证金和5万元的进度保证金,上述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发包人一次性无息返还。

2.3承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60】天内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三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含电子版一份)供发包人审核,相关报告及文件包括:

(1)加盖承包人公章及承包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报告(内容应说明结算的合同依据、主要工作内容、结算金额等);

(2)按合同约定编制汇总的工程结算书(应含编制说明、总表、部分汇总表和费用计算明细表);

(3)工程量计算表(对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每个分项工程按施工图进行计算,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明图纸卷册号和编号,表样形式应经发包人确认);

(4)结算原始资料(包括开工和竣工资料、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合同履约情况及其它承包人认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等);

(5)发包人确认具备结算条件的资料(包括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其他项目管理方面的资料)。

2.4 合同结算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并装订成册,一次性提供发包人作为结算的依据。资料一经提交并在结算过程中,发包人不再接受承包人提交的任何与结算有关的报表、变更和签证等资料。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所属分项工程不予结算。

2.5 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后两日,承包人应提交正规等额的税务发票,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5%时,承包人应累计向发包人提供结算价100%的税务发票。

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资料全部移交,在承承包人完成工程结算【30】天内,发包人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95%支付给承包人。

2.7质量保证金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的5%,自承包工程中最长的单项工程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三、工期

1、工期节点:

2、工期节点考核:

四、建设标准和图纸

1、执行(但不限于)下列规程及标准

光伏:

(1)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795-2012)

(2)道路施工规范

(3)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5)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

(6)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7)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

(8)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l9939—2005)

(9)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l9964—2005)

(10) XX省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

(11)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安装手册(指导书)

(12)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

(13)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14)110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1996);

(15)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1996);

(16)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17)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18)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19)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1992);

(20)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

(21)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

(22)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91);

(23)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

2、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发包人根据工程网络计划确定施工设计供图计划,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贰份。

五、质量与安全

1、项目质量目标

质量指标: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5%;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2、质量事故的处理

2.1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性能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验评合格标准,从而需要返工或修理;或造成永久性缺陷;或设备材料在装卸、运输、保管中,发生设备、材料损坏或损伤,且直接经济损失较大者,均属质量事故。

2.2质量事故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

(A)房屋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B)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结构倾斜、结构开裂;

(C)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缩短使用寿命或其它不能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D)严重影响设备或系统的使用功能;

(E)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度(影响工期【10】天以上);

(F)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2)一般质量事故

(A)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而超过记录事故的质量事故;

(B)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10】万元的;

(C)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0】天的。

(3)记录事故

(A)返工损失金额一次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

(B)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2.3质量事故损失金额的计算

质量事故损失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设备、材料费、机具台班费及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2.4 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质量记录事故由承包人记录、处理并报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备案;

(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项目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送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报送同时应自行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其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经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事故处理完毕【1】日内应报工程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复验。

(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口头形式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报告事故概况,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经工程师、发包人对事故分析后,如认定事故为承包人责任的,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如重大质量事故系承包人责任,则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应由承包人提出并报工程师和发包人,经发包人、设计、工程师、发包人等共同商定、签章后方可实施,事故处理完毕后承包人报工程师和发包人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

2.5 在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6 对承包人人员违反工程施工规范且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经济及刑事制裁。对经常违反规范,屡次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将终止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7承包人引起的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全过程处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救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由承包人保存,并编入单位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中,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移交发包人。

2.8 如发生质量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发生分歧时,由工程师、发包人报请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或更上一级主管机关裁决。

3、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3.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目标

(1)总体目标:实现各类事故为零,安全文明施工争创电建行业先进水平,环境保护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安全、环境目标:

(A)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B)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C)不发生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D)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

(E)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F)不发生交通事故;(不发生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H)不发生土石方坍塌事故;

(I)不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

(J)不发生重大未遂事故;

(K)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L)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M)轻伤事故率控制在3‰以内;

(N)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0)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施工现场噪声白天≤70dB夜间≤55dB,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化学清洗液的排放进行综合处理,处理后的废液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排放地点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中的有关规定。

(P)安全文明施工争创电建行业先进水平,材料摆放实施定置定位管理,施工垃圾实现五清。(五清:一日一小清、一周一大清、随干随清、谁干谁清、工完料尽场地清)

(3)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出更高的安全目标,并在工程中实施。

六、违约、索赔及争议

1、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述方式解决争议:

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材料设备供应

1.1 设备材料交付

(1)设备和材料的划分界限:《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7版)划分为准。

(2)所有甲供设备到达现场后,没有项目经理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任何此类设备开箱、运出施工现场。现场的剩余甲供设备和材料处置权归发包人所有。

(3)除甲供设备外,其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供。(具体见设备材料供应表)

1.2 设备材料检验、运输与保管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防水材料、防腐材料、防火材料、上下水管、止水带等)均应选用国内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名单范围由发包人确认。

(2)承包人采购的其它材料应提供【2-3】个参考厂家供发包人审定和认可,发包人的审定和认可不视为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商,且发包人及工程师对其他材料选用同意与否,均不免除承包人本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也不应不增加发包人及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3)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运至工地现场。并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发包人及工程师指令要求;

(B)按发包人及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它本合同可能规定其它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C)承包人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中使用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予以拒收;

(D)按国家规程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4)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设备所需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在这些材料等用于承包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5)无论承包人自检或工程师、发包人抽检的样品,承包人自费提供全部试样。

(6)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全部检验费用:

(A)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

(B)在施工验收规范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C)在合同中已做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标价。

(D)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和仔细的实施方法。

(7)未规定或未指明的检验以及(尽管规定或指明)发包人及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的检验,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及工程师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由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

由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场外运输由发包人负责,在设备抵达现场后,即视为移交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设备运到现场前,将设备名称、数量、尺寸、重量及到达日期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作好卸货、保管和二次运输的准备。设备到达工程现场后【4】小时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负责设备的现场清点,由承包人负责设备接收、卸车并直接运输至发包人指定的仓储地点或安装地点加以妥善仓储保管。若在接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由发包人统一协调,责任方承担处理费用。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设备不能按时接收、卸货或在保管、二次运输中受到损坏或丢失,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包人承担的卸货、二次运输、仓储保管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卸车,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卸车,发生卸车、保管费用将从承包人结算费用中双倍扣除。

1.3 设备及材料包装物

承包人领走随设备、材料的包装物品,应及时归还发包人。由于超期、损坏、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其他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除以上条款外均为2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6. 其他

6.1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2 本质量保证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承  包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分  包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 本协议作为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

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三、 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四、 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1. 负责对承包方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

1.2. 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3. 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

1.4. 对承包方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 保证按合同规定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内,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

1.6. 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

1.7. 承包方有权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合同总价的2‰作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经项目公司安委会审查:①不发生任何事故,返还保证金(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罚款金额超出保证金从工程款中扣除);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的保证金数额,余额返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1.8. 承包方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承包方(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保证金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承包方、监理方的安监人员对承包方违章罚款可从50元~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及刑法的则由专门机关处理。)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9. 承包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承包方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2.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1. 负责向承包方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

2.2. 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方和承包方审查批准后执行。承包方应按照监理方和承包方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2.4.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承包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并分工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签名、记录真实齐全。

2.5. 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遵守承包方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和承诺,自觉接受承包方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

2.6.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者。承包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承包方汇报安全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承包方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承包方。

2.7.承包方必须在取得承包方或监理方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承包方承担。

2.8. 承包方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承包方的安全例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承包方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承包方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真实齐全。

2.9. 承包方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承包方应积极响应参加。

2.10. 承包方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2.11. 承包方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承包方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12. 承包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戴,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13. 承包方应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一切人身死亡、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

2.14. 凡由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15. 承包方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上报承包方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承包方,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2.16. 如有劳务承包,承包方必须将承包单位的有效资质等证件及时报给承包方,经承包方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承包方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有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严禁以包代管。

2.17. 承包方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环境因素控制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3】168号规范性附录A、B条款的相关规定。                  

五、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承包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承包方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六、 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七、 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承包方安全部门按照前述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承  包  人:                  (签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分  包  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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