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购销合同

荣盛香城郦舍一期钢筋购销合同

钢筋购销合同

需方: 荣盛香城郦舍一期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北京ZXXX金华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钢筋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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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要求及标准:

所有钢筋的性能和质量均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适应于本合同的国家标准为:《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适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

三、产品质量:

1、本合同每批货物送达施工现场后,甲方指定专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并取样送检,乙方必须保证每批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直条钢筋长度定尺12米,直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装整齐;钢筋不得出现明显弯曲、扭曲等变形;钢筋表面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包括细小裂纹和其他表面缺陷;钢筋表面无锈蚀,不得有油渍;钢筋端头剪切整齐,无飞边、弯头、切头不净等;同品种、同规格,每捆钢筋钢制铭牌齐全,并与质量证明书对应。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完好无损的材料,提供材料出厂合格证、深圳市建设局发放的准用证、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加盖红章)一式三份,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字迹清晰并加盖乙方公章。

3、甲方有权随机抽样送检,每次材料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材料检验不合格,乙方自愿承诺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每次钢筋送检时,若出现第一次送检不合格,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②、第一次送检不合格后,甲方取双倍钢筋数量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两次送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钢筋复检仍不合格,则两次送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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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如:停工、窝工、工期延误等)的一切费用计每天人民币贰仟元整(时间从此批钢筋进场之日起至该批钢筋退场且乙方重新供应的钢筋到场之日止);

③当乙方所供钢筋送检出现黄单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重新选择新的供应商,乙方对此无异议。

4、若乙方所供钢筋进场时验收合格,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经政府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部分已加工和尚未加工的钢筋清退出场,补偿给甲方不合格部分但已加工完毕的钢筋加工费每吨240.00元,承担由于不合格品退场发生的所有退场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如:停工、窝工、工期延误等)的一切费用计每天人民币贰仟元整(时间从此批钢筋进场之日起至该批钢筋退场且乙方重新供应的钢筋到场之日止)。

四、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计量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时间予以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对于因材料供货不及时而导致甲方工期延误,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供货时间延迟3日(含3日),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香城郦舍”一期工地),运输、装卸货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派指定专人签收,送货时应提供送货单一式两份,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表面状况及供货时间的确认,不表示认

荣盛香城郦舍一期钢筋购销合同 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3、本合同约定钢筋计量方式为:直条钢筋采用点条计算理论重量(钢筋定尺长12米,不足12米按实际长度计算,钢筋直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各种规格钢筋理论重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热轧钢筋理论重量明细表》),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点;盘圆钢筋采用过磅方式计算重量(磅站由甲方指定,过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与保修期限:

1、每批次钢筋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需于每批次钢筋到场后及时取样送检。每批次钢筋送检合格后10日内(含1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95%,剩余该批货款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两个月满后(自钢筋到场且送检合格之日起计)10日内,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后按实无息付清;

2、产品保质期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在保质期内,因钢筋本身引起的一切工程质量缺陷,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所有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送货义务的,每延误一天乙方自愿承诺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点执行,如延误时间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诺按已供货款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工期延误等),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约定乙方所供钢筋品牌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品牌范围(具体钢筋品牌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钢筋品牌明细表》),同时不得随意更换到场钢筋品

荣盛香城郦舍一期钢筋购销合同 牌。若乙方所供钢筋品牌非本合同指定品牌但钢筋送检质量为合格,则结算时此部分单价按本合同约定单价下浮50%予以结算(甲方书面认可除外)。

3、如乙方在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2、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但相关质量条款和解决纠纷条款除外。

3、合同解除: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第③点、第三条第4款、

第四条第1款、第六条第1款”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予以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工作:合同解除后,不影响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质量责任条款。

八、其它: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往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或电话通知无法律约束力,但对方认可除外。

2、甲方每次的进货时间及数量传真给乙方,视同乙方收到,而不论乙方是否签收,乙方均需及时供货。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可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供货、结算完毕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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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解除,但有关钢筋质量条款和解决纠纷条款除外。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附件:本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明细为:

附件一:《热轧钢筋理论重量明细表》; 附件二:《钢筋品牌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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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一:《热轧钢筋理论重量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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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二:

钢 筋 品 牌 明 细 表

1、首钢(首都);2唐山钢材;3、乌钢(乌兰浩特);4、四平红嘴钢材(吉林);5、柳州钢材(广西);6、裕丰钢材(广东);7、西林钢材(黑龙江);8、鞍山钢材;9、长治钢材(安徽);10、江苏沙钢;11、江西新余钢材;12、洛阳钢材;13、辽宁抚顺钢材;14、河北承德钢材;15、广钢;16、广州双菱钢材;17、新抚顺钢材;18、韶关钢材;19、华美钢材;20、大亚湾宝兴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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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钢筋购销合同00

钢筋购销合同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钢材买卖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一、 双方商定本合同钢材2#、3#楼约 吨,按实际送到工地为准。

二、价格按货到工地双方约定价格为准 (含运费、吊费)

三、该工程开工送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

四、甲方订货须提前三天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提出送货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地点卸货。

五、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每批钢材,甲方必须自己认可或者甲方委托的国家质检权威机构进行检测,证实其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如果甲方先使用后检测,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货到工地甲方应当日送有关部门检测,如有不合格产品。应在货到三日内提出,乙方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协商或调需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换。如需调换,甲方负责将该批钢材装上车(运费由乙方自行承

七、计算方式:所用的钢材圆钢、螺纹钢点条按理论计算,线材

统一过磅,数量当面当车点清,并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

八、付款方式:乙方为甲方按钢材总数量先垫付 吨。该垫付款从开始供货之日计算在%余款在 年 月 日全部付清。

九、甲方指定专人随货物进行当场验收,并以其签字的送货单作为有效结算凭证,甲方指定收货人为 ,身份证号码 ,和 身份证号 。

十、乙方必须提供每批钢材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复印件给甲方存档。

十一、本合同有效其自 年 月 日起直至甲方付清所有货款和欠款为上。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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