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扰民证明

不扰民证明

梁秀云在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217号C区16号楼1单元701户经营,已经相关业主同意,现同意其在此场所经营,该个体户在经营期间不存在扰民现象,不会侵害相关业主权益。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第二篇:肯定不扰民证明

证 明

东方国际B座3272室杨永国的房屋,已征得有利害关系业户的同意,将住宅房用作经营用房,本公司保证不扰民。 (注:如有扰民情况发生其公司的违法经营与物业盖章引起的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它违法行为由聊城市顺途旅游有限公司承担,与物业公司和同楼业主无关)

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限用于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使用)

物业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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