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去不扰民证明

证明

(企业/个体户)在青岛市李沧区 号号楼户经营,已经相关业主同意,现同意其在

此场所经营。该企业(个体户)在经营间不存在扰民现象、不会侵害相关业主

权益。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注|: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及省工商局(鲁工商企字(2007)号)、

市工商局(2007-48、53)文件精神,就企业(个体户)住所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拟以居民小区住宅作为经营住所的,须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盖章;如小区

尚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盖章。

2、 拟在社区(村)集体产权住宅及村民自有住宅从事经营的,应由社区(村)居民委

会同意并盖章。

3、 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中标明为“商住”的,按住宅对待。

承诺

(企业/个体户)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

户经营,保证在经营期间做到不扰民、 不侵害

利害关系业主权益: 如有违反立即搬离此场所;由(企业/个体户)及其全体股

东(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个体户)名称:

股东(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XX物业:

我公司租用XXXXXXXX,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附:

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

此致

20xx年1月14日

平凉市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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