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对本公司发展及社会公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也为严肃纪律,对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员工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 表扬;
2. 嘉奖;
3. 记功;
4. 记大功。
除上述行政奖励外,还包括经济奖励:奖品、有薪假期、奖金、加薪。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惩处分为下述四种: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解雇(辞退)。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可追加相应经济处罚:赔偿、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表扬和现金奖励20-50元:
1. 品行端正,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努力,并能及时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2. 有节约意识,能自发主动地为公司节省水、电、耗材等资源。
3. 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并乐于帮助同事或他人。
4.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嘉奖和现金奖励50-200元:
1. 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 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 工作努力,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者。
5.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和现金奖励200-500元:
1.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2. 对舞弊和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检举或防止,减免公司损失者。
3. 管理、技术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4. 发现公司重大问题,能有效提出方案经采用效果明显者。
5. 对职责之外的事件处理恰当,或对潜在危险及时报告,及时减少公司损失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和现金奖励500-1000元:
1.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 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3. 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4. 遇意外事件或灾害,及时抢救并挽回公司重要财物损失者。
5. 对公司制度、管理、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成果显著者。
6.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表现的类同行为。
第八条 获得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 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 学习培训机会。
3. 职务晋升、加薪等。
第九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和提供材料,填写《奖励申报单》,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10-30元或再追加警告处分:
1. 因过失发生工作上的错误,情节轻微者。
2. 对待客户态度恶劣或导致客户投诉者。
3.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轻微,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 在办公场所禁烟区域吸烟者。
5.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睡觉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6.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事情者。
7.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8. 无故旷工者。
9. 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10. 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工牌者。
11.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及物品,情节轻微者。
12.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50-100元或再追加记过处分:
1. 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 违反(公司奖惩制度)警告行为后,经劝告态度恶劣者。
3.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 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6. 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
7.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后果严重,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8.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记大过处分:
1.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2. 因保管不当或疏忽丢失公司资料或财物,情节严重者。
3. 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4. 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5.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予以解雇(辞退):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者。
2. 员工间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严重或态度恶劣者。
3.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偷窃公司资料者。
4. 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损失者。
5.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技术资料、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等公司重要文件、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准备泄露者。情节严重者,通过司法部门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6. 仿照公司领导签字或恶意篡改公司文件者。
7. 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使公司受到重大损失者。
8.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损者。
9. 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者。
10. 参与非法组织者。
11. 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者。
12. 记大过2次给予解雇。
13.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的责任以外,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对员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
第十五条 员工的惩处由各部门领导提供材料和填写《惩处申报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主管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10个工作日内向间接上级领导申诉。受理复议或申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第十八条 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九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雇(辞退)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凡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 一次表扬或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 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 表扬3次记嘉奖一次。
4. 嘉奖3次给予记功一次。
5. 警告三次给予记过一次。
6. 记功3次给予记大功一次。
7. 记过3次给予记大过一次。
8. 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9. 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10. 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二十二条 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取消其年终奖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公布实施。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1.《奖励申报单》
2.《惩处申报单》
2 表1
奖励申报单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希望再接再厉,为今后取得更大的进步而努力,中控有你更精彩!
表2
惩处申报单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处罚不是目的,希望今后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成为一个合格的中控人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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