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特点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顺义法院通过20xx年12月至20xx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或质量不合格。大量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量问题组织鉴定。

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量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同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质上是承揽合同。对合同关系定性不准,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错误、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等。

二是管辖混乱。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依职权移送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或驳回申请、指定管辖的标准都不统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正是该规定造成了管辖法院的确定混乱。在承揽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承揽人选择原

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但是,加工行为地并非理所当然是原告住所地。有些承揽人有自己的公司,还有工厂,可能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厂加工;有些承揽人可能直接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程所在地等地方实施加工行为;有些加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被告处。还有些持续加工行为,如何确定履行地成为难题。比如钢结构加工问题,承揽人在其公司对钢材进行了一些初步加工处理,再运往被告工程所在地,继续深加工,进行除锈、喷漆、焊接等,此时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合同履行地。

三是抗辩和反诉的界限模糊。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据此作为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此时不同案件发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判决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些判决将其作为抗辩予以处理,有些案件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诉。

四是鉴定困难。在定作人提出质量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张质量瑕疵的证据不足,承揽人又主张质量合格,因此鉴定成为必经程序。但是,鉴定存在以下困难:第一、在收集检材时发现,定作人主张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认,称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所加工。第二、某些涉及鉴定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或者目前的技术水平根本无法检测。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的标准,鉴定时依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什么样的行业标准,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标准成为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准确认定承揽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原材料的特别约定,质量要求只针对生产出来产品而言,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明确对原材料选用要求,签订承揽合同时相应的物品尚不存在。

二是统一管辖标准。对于加工行为地的确定,必须听取定作人的意见。承揽人提出在自己公司所在地加工,被告没有异议的,确定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被告提出异议,并且有相应证据的,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加工行为地。对于加工行为并非在同一地点完成的,各加工行为地的法院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三是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定作人仅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以此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的,属于抗辩,法院应审查后要么支持抗辩抵扣价款,要么不支持抗辩。此时的抗辩不需要另行反诉,也不得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是合理分配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在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情况下,需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鉴定不能的责任。

 

第二篇: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工 程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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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委托方(甲方)全称: 承揽方(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结合本项目的特点,为保质、保量、按时地提供符合标准及图纸要求的产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并认真履行。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并是此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一:《钢结构制造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附件二:图纸目录清单及加工图纸;

附件三:钢结构的材料汇总清单;

附件四:往来传真及函件。

1、供货范围及交货期

本合同供货范围:

交货期:

交货是指该合同范围产品100%的交货,任何一个构件的延迟交货将视为该合同交货的延迟。

2、加工技术要求

为了确保加工质量,乙方在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甲方的《技术协议》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所有《技术协议》及图纸等的变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且有甲方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3、技术资料、图纸

除双方签定的附件一、二、三、四外,甲方将另行提供图纸1套。甲方可以根据乙方需要提供本合同所涉及的电子版资料。

4、项目管理

本合同规定的钢结构的制作质量要求按《技术协议》以及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执行,为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乙方必须遵照甲方制定的质量控制要求执行,构件出厂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范围内的产品由乙方自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前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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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许转由他人制作,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为了方便本项目的管理,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3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管理方案、材料采购及加工计划等文件。从合同生效后第1周开始每周向甲方提供一次进度报告。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造人员、业主、监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检查,并提供食宿方便。

5、原辅材料的采购及进厂复检等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 材料由乙方自购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主材为 方购买,损耗为 ,废料归 方所有。乙方须提供该合同项下所购买的原材料的材质证明书原件。

本合同产品所用焊材等由乙方自购且报甲方质量部门或监造人员备案。

6、验收标准和方法

制造执行标准见《技术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7、合同价格及交货要求:

7.1合同单价:综合单价:1)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不变价,单价中包含乙方将产品加工成型过程中所需辅材、机械、人工等直接费、间接费、喷砂除锈、涂装、成品检验费、无损检验费及成品构件运输至现场的运输费、原材料进厂复验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和手续费等。

2)合同重量为图纸显示的乙方制作钢构件的实际净重量,如发现错误,须报甲方书面更正。

3)因乙方制造或运输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报废或返修,乙方应积极配合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出厂前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变更。出厂后乙方也有责任变更,费用另行协商。

7.2交货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在得到甲方质量部门或监造人员认可后按甲方要求分批运往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须作好成品、半成品的拆开构件号标识,以便甲方现场正确使用。

3)货物发运时,应同时移交材质证明书、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否则甲方给予拒收,由此引起的货物迟交责任由乙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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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4)乙方需派人携带《装车清单》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货物清点移交,因乙方

标识不清或移交清单与实物不符等产生的错误,乙方必须及时给予修正。

5)双方单位签章的《结算单》。

8、付款及结算

8.1付款方式:转帐支票或承兑汇票。

8.2付款比例

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五天内预付;或

本工程无预付款。

2)全部构件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业主和现场监理全部验收合格

后付至总价的 ,余款 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构件交验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后付清;或乙方每月25日前可向甲方报进度,每批构件发到甲方现场,经

甲方、业主和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工程进度款的 付进度款,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该合同质保期为乙方合同构件安装完成,质保期满且无质量分歧和工期延误等问题一次性全额支付质量保证金。

3)乙方所制作的全部构件经甲方及业主、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

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8日内由甲方项目经理部初审完毕,报甲方工程公司经营部10日内复核完毕,复审后的结算资料提交甲方审计部门审计10日内审计完毕审计结果为最终竣工结算值。

9、担保

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

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无任何违约情况,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无息)退还给乙方。

10、违约责任

乙方有责任并保证按本合同及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合同产品交货期交货,否

则,因为乙方原因使合同产品不能按期交货,乙方每延误壹天按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继续发货的责任,如果合同产品延期交货,甲

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另行委托第三方来加工或供货,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把原材料从工厂运抵第三方的吊装费、运费和加工费)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没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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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止的合同部分。

同时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发货,乙方除了要按上述要求履行自身责任外,还因此共同承担业主可能给予甲方的罚款。

甲方应按时提供给乙方正确、完整的合同要求的技术文件,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提供技术文件或文件不正确、不完整,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交货期顺延。

甲方如中途变更加工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若实际产品的数量和预估的产品数量有出入时,乙方不得借故要求调整单价。

乙方提供的钢结构产品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正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正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实际交付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运输和交付顺利,未按合同规定标识和包装,或者包装物与移交文件不符,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产品变形、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提前交货或未按规定多交产品时,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未按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自购的原材料进行进厂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责令停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付款,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当比照当地银行公布的同期利息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支付给乙方。

11、合同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在合同总范围内对合同的任何部分予以合理变更。

如果这种变更导致乙方在执行本合同项下相关部分工作日或所需时间有所增减,合同或交货进度应作适当的调整,而且双方应对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若增加或减少乙方工作量,则按实际增减工作量乘以固定单价增减合同价。

12、技术服务

乙方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因制造出现的问题及办理货物接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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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续。售后服务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凡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合同款中扣除。必要时,乙方须派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在售后服务过程中,乙方对派往现场服务的人员的安全负责,应对其加强安全教育,服务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有自我保护能力,对自身安全负责。

13、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任何一方可向湖北省黄石市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合同章: 乙方合同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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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钢结构加工技术协议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承担 钢结构的制造,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一、概况:

二、制造范围:

三、制造验收标准:

1、构件制作的一般质量要求必须符合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2、除满中上述要求外,还满足下列要求:

四、标识及包装:

1、构件制作完毕,应按构件清册上的“拆开构件号”在相应构件的标志端

处作出标识。标识应醒目且不易脱落,易于区分。

2、乙方涂漆时应注意保护好摩擦面不要污染。防腐后如螺栓孔区域有底漆,

应用清洗剂将孔群四周60mm范围内底漆清除干净,并用钢丝刷打磨摩擦面使其

符合要求。

3、为便于分层管理与工地使用,应根据构件长度,在构件的中部或两端刷

环形(包括腹板、翼板)色带(使用漏模)色带宽度为30~50mm。

4、其它:

五、职责范围:

1、由甲方技术资料和设计的错误造成的产品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

应协助甲方尽快补齐由甲方错误造成的漏缺件,费用见主合同。

2、由乙方制造错误造成的安装过程中的材料、工时等损失由乙方负责,乙

方应及时补齐由于制造错误和发运出现的漏缺件。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的错误,应及时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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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4、乙方制造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受损,由乙方负责。

六、产品完工应提交的资料:

乙方产品制作完毕,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

1、所有钢材、焊接材料的材质证明原件。

2、按规定必须进行抽样复验的材料的复验报告原件。

3、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报告。

4、产品合格证原件。

5、货物交接证明。

七、甲方技术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技术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正文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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