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出质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三条    质  物

第3.1条  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3条  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4 条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5条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6条  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3.7条  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8条  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交付和登记

第4.1条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2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  险

(本条仅适用于动产质押)

第5.1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质物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按第3.5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条所述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处置线的;

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第6.2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现、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

第6.3条 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提取的货物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办理质押交付、登记,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6.4条  乙方用存单、国债等可提前兑现或提现的权利质押的,如其兑现或提现日期晚于甲方依据第6.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乙方授权甲方在实现质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6.5条  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7.1条 乙方是质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7.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3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7.4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7.5条 如质物存在瑕疵,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如质物已设立质权,已如实告知甲方。

第7.6条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7.7条 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7.8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八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

D、甲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

第8.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

     第8.3条  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8.4条  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8.5条  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8.6条  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作质押的,不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向甲方提供为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甲方签署登记协议及登记展期、变更协议。

第8.7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质权的行使。

第8.8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法定注册名称、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8.9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8.10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8.11条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质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8.12条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借款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九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9.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2条 妥善保管质物。

     第9.3条 处分质物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9.4条  债务人依主合同的约定清偿所有债务,或乙方清偿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的,及时将质物及其权属证书、发票、其他相关资料或出质权利凭证返还乙方。

第十条    违约

第10.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10.2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1.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1.2条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1.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1.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  他

第13.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3.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3.3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3.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1条                                             

第14.2条                                             

附件:《质物清单》


甲  方(盖章):中国工商银行                    

有权签字人:              

乙  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质物共有人:                 

                           签订日期:               


附件:

出质人:                                     

质物共有人(如有):                                       

质权人:                                     

 

第二篇:仓单质押授信合作协议

仓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质押人):

地址:

丙方(仓储单位):

地址:

为了支持乙方的生产、经营,扩大甲方的金融服务领域,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甲、乙、丙三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并自愿全面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的合作内容为:

就乙方存入丙方仓库内的货物,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出具仓单,乙方需要资金时,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申请甲方给予银行贷款服务,并以前述仓单作为甲方实现债权的质押担保。

甲方经调查、审核,如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符合甲方的贷款风险控制要求,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也符合本协议约定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具体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前述合同、协议及其全部附件以下统称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甲方根据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贷款服务。甲方给予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给予乙方发放贷款、为乙方签发的商

业汇票提供银行承兑(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以下统称为贷款)。 乙方以符合本协议各项约定的仓单为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设定质押担保,一旦发生乙方违反贷款合同或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如甲方行使质权后,仍不足以实现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甲方未获清偿的债权,将持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丙方向乙方签发仓单后,丙方对仓单项下货物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并承担向仓单的持单人保质、保量足额对付仓单项下全部货物的责任。对于乙方向甲方设定质押的仓单,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丙方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给付仓单项下的货物。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合作内容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及各方的相关权利、

义务为:

一、 货物的存入

1、乙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将货物存入丙方,请丙方开具仓单,作为提货或用于为银行债权设定质押担保的权利凭证。

2、乙方用于向甲方设定于质押的仓单项下的货物类别为钢材。

3、乙方存入的货物应当质量完好,达到国际或国家的各项质量标准,乙方将货物存入丙方时,应向丙方提供相应的跟单资料。

4、乙方保证对交存入库的货物具有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交存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划的情形,也不存在已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甲

方除外)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形。

二、仓单的签发

1、 经丙方检验、乙方存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实际相符,且乙方已提供相应单据时,丙方方可允许乙方货物入库,并向乙方签发相应的提货凭证--仓单,仓单是唯一能够提取货物的权利凭证。如乙方交存的货物存在残次、损坏、弯曲等情形时,丙方不得允许存在前述情形的货物入库。

2、 丙方保证,乙方存入的任何一批货物所对应的仓单是唯一的,丙方不得对乙方存入的同一批货物签发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仓单,如发生丙方对乙方存入的同一批货物签发两张或两张以上仓单的情形,则丙方对于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未实现的任何债权,向甲方承担偿还责任,同时,乙方仍应当全面履行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的各项条款,按约向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并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质押担保义务。

3、 乙方收到丙方签发的仓单后,如经审核与乙方实际存入货物完全相符,乙方应当在仓单上签章,表明确认丙方签发的仓单与事实相符。

三、贷款申请

1、乙方需要资金时,可及时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甲方贷款业务需要,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供甲方进行调查,审核乙方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

2、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准备用于设定质押的仓单,供甲方调查、审核仓单的真实性、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

3、甲方对仓单的真实性及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时,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仓单及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现状,目前的保管情况,丙方所知道的仓单或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否已被(或曾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等。丙方按甲方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调查表格,并对乙方准备用于出具的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看管,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给付仓单项下的货物。

4、乙方保证对用于质押的仓单具有安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甲方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形。

四、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的订立及贷款金额、出质仓单的评估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如经甲方审核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并同意接受乙方以仓单向甲方设定质押担保时,乙方应当与甲方订立具体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有关附件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出质仓单的评估价值可按质押合同订立时仓单项下货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贷款的金额按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率(注:质押率=贷款本金金额/仓单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算确定,质押率不得高于65%。

3、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出质仓单项下的货物市场价值下跌,从而使仓单的评估价值下跌,导致仓单合同约定的质押率上浮超过5%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包括乙方增加提供新的出质仓单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款项等。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使质押率达到或恢复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率,甲方有权中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已经取得的贷款款项,并可依法行使质权,依法对乙方已出质仓单进行处理。

五、贷款的期限

1、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含)。

2、每笔贷款到期前5个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当足额将贷款款项提前归还给甲方。

六、核押

1、甲方与乙方订立质押合同后,出质的仓单由甲方保管,同时向丙方办理核押手续,将仓单已出质的情况通知丙方。

2、丙方对出质的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审核,经丙方审核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与实际相符,且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不存在丙方所悉知的被重复质押或抵押的情形,核押时也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时,丙方向甲方出具核押确认书。

3、仓单设定质押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任何第三方给付仓单下的货物。

4、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同意,乙方无权出售、转移、动用出质仓单项下的任何货物。

5、丙方应于每旬末向甲方提供乙方库存报表。

6、仓单出质期间,如出质仓单项下的货物发生损坏或减少,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七、贷款逾期处理

1、乙方未按约归还贷款款项,甲方依法处置出质的仓单,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丙方或委托第三方参照市场价格变卖、拍卖、销售、折价处理仓单或仓单下的货物。所得款项扣除现实质权的费用后(如处置质物过程中,乙方未提供增值税#5@p,则甲方还应扣除增值税费用),优先清偿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权。甲方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如仍有剩余款项,应先扣除丙方货物保管费用后,才可退回乙方。

2、甲方对质物进行处理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时,乙方对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未获清偿的任何债权,向甲方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八、其他贷款事项

1、乙方足额偿还贷款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质押,将仓单退还给乙方。

2、贷款利息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甲方按贷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或国家规定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向乙方计收。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资金需要情况,随时按本协议约定

向甲方提出给予贷款服务的申请,每次贷款申请提出后,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约定的上述各项操作程序进行具体的操作。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造成任何一方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受损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 货物仓储时间,乙方应向丙方给付货物仓储费用(含已出质仓单项下货物的各项仓储费用)。

第五条 乙方将仓单向甲方设定质押后,乙方还应向丙方给付质押管理手续费(按每季度﹍元/吨计算),丙方开具#5@p给乙方。

第六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甲、乙、丙三方在甲方住所地共同签署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各执一份,每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如甲方在贷款合同项目的债权仍未全部实现,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至甲方在贷款合同项目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为止,但在顺延期内,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办理新

的贷款业务。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丙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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