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书(修改)

荒山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包内容

项目名称:荒山综合开发利用

项目地址: 村

项目规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和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荒山(含其中自然形成的水面)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其总面积 多平方公里,四址界线: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边界,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双方移交时勘界位置以及勘界范围内的面积为准。

承包期限:柒拾年整,自二0 年 月 日至二0 年 月 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附着物和地形地貌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且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移交发包的荒山。

经营目标:综合开发利用、种植经济林、经济植物资源开发及植被养护相结合滚动开发发展的经营宗旨.

二、承包条件基础

甲方地处西部深山区,辖区面积 多平方公里,其中80%的荒山因资金缺乏而闲置,严重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影响当地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故自愿对外招商引资,共同开发建设,互惠互利,共谋发展。

乙方具有资金实力,人力资源,市场平台,组织领导管理经验和技术人才储备库,完全具备领导本承包项目综合开发利用的能力,自愿承包甲方荒山开发利用变废为宝,帮助当地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新农村、带动促进当地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兴起,公开、公平、互利、和谐相处,共谋双赢!

现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荒山承包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承包面积内所有的矿藏归国家所有,双方无证均禁止开采。

三、承包职责与义务

甲方职责与义务

·享有优先权安排本村村民到乙方项目用工单位做工。 ·享有优先权承包乙方开发项目建设。

·享有优先权将承包项目生产产品交由乙方向外推销。 ·负责为乙方办理承包荒山的一切手续,证明资料。其中本合同签订之后,由甲方负责在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

费用由甲方承担。

·负责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外部环境关系协调疏通工作,保护乙方人员在当地经营合法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负责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履行义务。

·乙方作为承包经营户,甲方应让乙方享受招商引资和荒山承包的各种优惠政策。

·负责按乙方合理要求做好完成交办的一切事宜。

乙方职责和义务

·享有综合利用荒山总面积 多平方公里承包界定,农林牧渔资源的独立自主开发经营柒拾年。

·享有总面积 多平方公里荒山承包总面积内自选各项资源定点项目开发。

·享有开发成果自由交易流向自主、价格自定。

·享有国家政府给予的一切优惠政策待遇所得。

·负责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甲方村民。

·负责甲方村民承包项目生产产品向外推销。

·负责按甲方合理安排做好完成交办的一切事宜。

四、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四址四界总面积内的所有农林牧渔资源开发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及经营成果归承包方乙方所有。(承包四至内的村庄、耕地、现有成林除外,散树木不包括在内),但所有的树木维护和管理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签订前,依法应办理的荒山承包及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如由此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议定的荒山承包费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承包费 元,考虑乙方前期投入巨大,甲方同意乙方免于前 年的承包费用,故从在甲方向乙方移交承包标的物后之日起第 年,由乙方按每20年一次付清承包期间的承包费用。

乙方有权在承包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筹,项目自选自定,甲方不予干涉,不找任何借口增加承包费标准。但乙方使用时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协调处理与周边村民及其他土地用户间的关系,出现争议及时解决,并不得由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及时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办理承包经营期间水、电、路的连接、使用、铺设等所有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的事项,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其中甲方同意负责三相电源及水利设施置乙方指定地址,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权享受除承包费外同甲方其他承包经营户同等的待遇,有权使用甲方及所属村民小组的公用水源、电力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承包期间,乙方有权选择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经营。

承包期间,乙方应依法经营,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承包期间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投资概由乙方自负。承包期满后,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因乙方在承包地域投入而提高土地利用价值,有权从甲方处获得获得相应的补偿;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添置不便移动的林木、房产等财产由双方协商作价,协商不成时,依法评估由甲方接收,并一次性付清相应价款。动产部分由乙方自行处置。合同终止时,乙方添附的所有财产由乙方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处置,到期无法处置的所有财产无偿属于甲方所有。

承包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合同中途解除或者变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承包年限或变更范围一次性退还多收乙方的承包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承包费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需补充或者变更,由双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由

乙方收执,副本按管理和办理手续之需分别予以报送

甲方: 村(章)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第二篇: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快荒山绿化,切实搞好我场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扭转以往荒山造林由甲方实施,又因经费短缺,无力管护,造成屡造屡毁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志于荒山造林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乙方从业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草图及GPS点。

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xx年5月7 日起至20xx年5月6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1.00元/亩·年, 亩×1.00××元/亩·年×30年= 元,计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乙方承包的荒山用地性质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退一还二”的荒山造林任务,国家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面积范围,甲方也不予任何补助。

五、乙方承包经营荒山造林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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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荒山造林及管护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20xx年末前必须完成全部造林任务,并达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要求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七、自签订本合同起至20xx年末,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经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甲方将解除本合同,并将该荒山承包给他人造林。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根据荒山立地条件,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及在总结近年来荒山造林经验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整地方式、造林树种、树木株行距等。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十、乙方必须维持承包荒山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乙方必须认真搞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

十一、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荒山上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甲方要求乙方将承包的荒山用网围栏围起来,并进行封山育林。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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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荒山时,若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已通过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验收的,其属于乙方的补偿费由乙方领取;若未通过验收的,则该补偿费先由甲方领取并代为保管,待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xx年末)全部通过验收后,一并全额发放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xx年末)仍未通过验收的,该补偿费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该荒山另行承包给他人。

十五、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荒山及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承包经营的荒山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超过所承包的荒山范围,更不得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六、乙方在承包荒山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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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荒山,并转包给他人,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 改变荒山的林业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 毁林开荒、荒芜荒山的;

3. 在20xx年末,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仍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标准的;

4. 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 5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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