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作协议

甲方: 南昌市第五医院 乙方:

一、为促进医疗服务的共同发展,发挥资源的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二、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成为南昌市第五医院的合作医疗机构。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自 始至 终)。

三、甲方责任:

1、 为乙方会员提供折扣优惠,优惠项目和折扣率见附表:

2、 为乙方会员建立健康档案。

3、 积极参与乙方组织的健康科普和慈善等公益活动。

4、 甲方在为乙方会员(应出示会员卡)看病检查时,应做好记录

5、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医院“标志”及其它广告材料。

6、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四、乙方责任:

1、 积极为甲方发展就医人员。

2、 指定会员在甲方进行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检查诊断。(暂定)

3、 协议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医疗合作”标志。

4、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对其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五、 甲方义务:

1. 在甲方网站上设立乙方宣传栏(或链接);

2. 在“网上医院”频道中开设乙方“门诊室”。

3.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为乙方提供专家共同联合义诊,还提供技术、学术交流。

4. 对乙方介绍来的患者给予一定的酬劳。

六、 乙方的优惠折扣若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除药品价格外,其它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所有变化,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 甲方:南昌市第五医院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基层医院医疗合作协议

基层医院医疗合作协议

甲方: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 虹 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进华 职务:院长助理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 38号

电话:0731-88618656

邮编:410013

乙方:湖南武冈展辉医院

法定代表人:段世辉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湖南武冈市展辉路

邮编:422400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医疗技术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之全部条款,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由各

自授权之代表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 合作方式

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医疗技术合作医院,并在乙方挂牌“中南大学湘雅 三医院技术合作医院”。合作采取技术指导方式,即由甲方专家以本协议 约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派专家开展教学查房、

诊、手术、讲学。

二、 合作目标

通过引进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先进医疗技术,提高乙方工作人员的 技术水平,同时扩大甲乙双方在当地的影响度,达致多赢的目标。

三、 合作双方的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教授到乙方指导临床、科研工作;

2. 甲方接到乙方要求派专家教授会诊或指导手术的请求时,应当尽‘陕安 排,不得拖延或者推脱;

j. 甲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乙方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并在培训进 修费用上适当予以优惠;

1

4. 甲方动员恢复期的乙方所在地的病人转入乙方康复治疗;

(二)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会诊、一指导手术、讲学等本协议约定的技 ’ 术指导事项的差旅费;

2. 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本协议有关技术指导事项的劳务报酬,支 付标准参照甲方有关标准;

3。 乙方应当将其收治的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疑难、危急、重症病人, 全部转送到甲方;

4. 乙方负责为甲方的各项宣传提供场所和协调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关 系;

5. 乙方应当以多种形式宣传和推介甲方的专家和技术、项目。

四、 违约责任

甲乙方双方均应诚信地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一方违约,出现本协议

第七条所列举或者相近情况的,守约方在解除协议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违 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

五、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届满, 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延长合作期限的协议,或者另行签 订合作协议。

六、 合作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作协议解除

1.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以致合作无法进行,守约方有权 解除本合作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守约方通知,在指定期限 内仍不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即解除。

4.合同解除的通知并非守约方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之表示,违约方仍

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合作协议终止:

1、 合作期限届满;

2.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必须终止本协议;

4.其他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七、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剧烈动荡 事件,如战争状态、动乱、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流行等。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合作双方应当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

失,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合作仍可继续的,双方可继续履行本协议, 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八、 以合同为准

本协议有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及基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之任何争议以本协议文本为唯一解释依据。

九、 通知的方式

与协议履行、解除、终止有关的所有通知,一律以书面通知为唯一有效 方式,通知的送达以特快专递、专人送达、传真为有效方式。特快专递送达

的,以交寄之日起三日为到达之日。专人送达的,以收信人签收之日为到达

之日。传真送达的,以传真发送之第二日为到达之日。所有通知到达之日即

为生效之日。

十、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对未尽事宜及本协议签署时未出现的事宜,双方

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之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法人印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协议双方各持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附则、

1.本合同条文含义按通常之理解,各方存在歧义时,协商解释。

2. 本协议为A4打印件,共4页。

甲方:

授权代

日期:

基层医院医疗合作协议

基层医院医疗合作协议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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