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书

盐池县世通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公司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原股东 (甲方)自愿将股东人在公司所持股份 万元占公司股权 %的比例等价转让给 (乙方),转让后在公司所持股份 万元占公司股权的 %,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分 次付清。

本次转让后就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协议经转、受让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盐池县下王庄种植专业合作社

盐池县工商局:

我合作社于11月20日召开成员大会,研究如下宜议:

1、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重新选举由冒伟变更为:郭利荣。经全体理事选举,郭利荣同志为下王庄种植合作社理事长。

2、增加合作社成员2名:郭利荣、郭鹏峰;分别出资:40万元、10万元。

会议参加人:郭利荣、张生云、马太山、李文国、冒伟、冒清、郭鹏峰;

3、同意合作社修改章程

4、由于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先申请补办。 请贵局领导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为盼!

成员签字:

盐池县下王庄种植专业合作社

年 月 日

盐池县世通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社经营发展的需要,经20xx年11月9日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修正本社章程,将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现修正为:本社设立人:吕新宇、郑翠霞、何玉英、黄东新、吕淑梅;法定代表人:吕新宇。

股东签字:

盐池县世通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年 月 日

企业信息

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号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82825285

受让方: 李***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360号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8xxxxxxxx

海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实收资本120亿元。由甲方与****等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亿元,其中,甲方占50%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50%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50亿元,实际出资人民币50亿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20亿元(大写:贰拾亿元整)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两次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期,应在20xx年4月1日前支付转让款8亿元(大写:捌亿元整); 第二期,应在20xx年8月1日前支付转让款12亿元(大写:拾贰亿元整); 所有支付的转让款应转账至以下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转让款项: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

账号:6225xxxxxxxxxxxx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甲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

受让方: 李***

20xx年 3 月 1 日

注:《公司法》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