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及办公区附楼物业管理合同

办公楼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 市 区物价局核价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物业管理的一些具体实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逐步实现国营企业主辅剥离,与市场经济接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甲乙双方就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管理事项

1. 名称:办公楼物业管理合同

2. 地点:

3. 范围:办公楼大楼及其附楼

4. 按设计建筑竣工验收报告面积:

甲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 市二级物业管理资质的乙方对寸滩办公楼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条 管理内容和标准

(一)管理内容

寸滩办公楼的卫生、绿化、维修、上下水、化粪池服务管理,以及周边环境卫生、花坛绿化管理。

(二)服务标准

1. 卫生 办公楼公共环境定时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1. 1办公楼大楼及附楼所有走廊、转廊、过道梯坎、扶手、过道门窗、门厅、晒台、厕所、会议室每天拖抹两次,早上8:00以前完成第一次,下午13:30以前完成第二次。

1. 2垃圾桶每天倾倒并清洗一次,保持垃圾桶无臭味,垃圾及时清运。 1. 3办公楼内消防通道定期清扫保洁。

1. 4办公楼构筑物外围周边地面每天清扫保洁两次

1.5特殊情况,如:重大活动事项,全天现场保洁。

1.6办公楼各办公室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自行负责。

2. 绿化

2. 1门厅、走廊过道盆景摆放合理,管护良好,枝繁叶茂, 无枯枝黄叶。每周更换一次。

2.2花坛内树木、花草管护良好,园林设施和标志完好,绿地清洁。

2.3对各单位有督促其爱护、保养使用的职权,对造成损害的盆栽、盆

景有责令其恢复的职权,若不能恢复,将代为其恢复,收取相应费用。

3. 维修

3.1 办公楼共用走廊、过道、厕所、门厅路灯、总控开关电源、门窗

完好情况每天巡查,一经发现及时维修。

3.2各办公楼内维修如:换灯管、灯炮、门琐、水龙头等随叫随到,及

时维修。

3.3维修材料费由各办公单位自行负担。物业公司维修工可对自备维修

材料的办公单位提供上门及时维修,也可由物业公司提供材料,各

办公单位在维修任务客户单上签字确认,再由物业定期汇总,每月

10日前定期向有关部门结算。

4. 排污及化粪池清理

办公区上下水管的维护、检修。污下水及化粪池定期清理保证污下

水管畅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

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

权终止合同。

2.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按合同规定每月按时结算物业管理费。

3.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管理。

4. 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产生的有关纠纷。

5. 协助乙方做好环卫、绿化宣传教育。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的实际制定该物业管理

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但

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2. 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法规,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

多收费少服务。

3. 有权对甲方区域各单位建构筑物 米以内的环境绿化区进行检查,对不讲卫生,不爱护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 元的处罚,罚款由甲方财务扣交物业公司,在年底对维护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4. 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

办公楼及办公区附楼物业管理面积总计: 按 市江北区物价局核定该办公楼物业管理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 收取,办公楼每层建筑面积共计 , 甲方使用面积 该物业管理费为: 元/月。

大写人民币为: 元整。

第六条 结算收费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达到合同要求,甲方应按合同价每月10日前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并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3.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签订新合同为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办公楼物业管理合同

办公楼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枣庄山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乙方:枣庄泰国工业园商务管理置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枣庄山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枣庄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高新区复原五路西侧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1年,自20xx年12月31日起到20xx年12月30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5)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六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6)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7)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8)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9)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

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物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 风险抵押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六条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2.本合同正式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3.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诉至人民法院。

甲方:枣庄山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乙方:枣庄泰国工业园商务管理置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20xx年12月25日 20xx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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