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结结算付费协议书

月结结算付费协议书 附件四

编 号:

甲方(货运代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开展海运出口集装箱业务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通过《运费确认单》的形式确认海运费及人民币费用(见附件五)。

二.《运费确认单》上必须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甲方凭正本《运费确认单》放提单。

四.支付方式: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天付费信用期,海运费和人民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即每月 日付清上月所有应付的海运费及人民币费用。在上述付费信用期内,如遇汇率调整,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的汇兑损失。如乙方未能按时付费,甲方可在任何时间,地点有权滞留乙方所委托的货运提单、货物以及相关核销单据,乙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由于汇率调整造成甲方汇兑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更正运费:乙方不得以对应付运费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费用产生异议为由而延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其他没有异议的费用,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以内将上述应付的全部费用按期支付给甲方。对有异议的费用在没有得到相关船公司运费更正以前,乙方有义务全额支付给甲方,待得到船公司确认后,由甲方负责退给乙方。在船开180天内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更正运费,乙方有义务全额支付给甲方。对于超过180天的更正运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为由拒付甲方运费,业务中所发生的问题与争议需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与所付运费无关。否则由于拖欠、拒付运费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如果乙方有一整月未做一箱业务或连续两个月每月箱量未超过 TEU,

或连续两次迟延履行付费义务,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 □ 提交法院诉讼

□ 提交天津海事法院判决。

□ 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友好仲裁站仲裁。

九.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以前所签协议自动作废。

十.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话:

联系人:

E-MAIL: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RMB)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USD)

乙方配载签章:

 

第二篇:快递服务月结协议书

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

快递服务月结协议书

甲 方: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内快递及国内、国际快递、小件货运(以下简称:快件)等代

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优质和规范的快递服务,乙方按照甲方所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见快

递服务价目表),如遇甲方统一调整服务价格,则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生效。

二、 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服务费用在 佰元以上用月结的结算方式, 佰元以下采用现金结算,结算周期为自然

月。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严格现金管理工作要求,建议乙方的月结快递费通过银行划账方式付款。如遇现金结算,乙方必须要求甲方结算人员提供甲方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及本人有效证件,方可进行现金结算。

三、 乙方当月的快递费月结单据(包括传递单、#5@p)由甲方专业结账人员在次月的上旬到乙方处进行对账、结算,

乙方收到月结单据对账完毕后,务必在10个工作日内,按#5@p所开列金额将月结款划付给甲方。

甲方开户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甲方账号: 4330200001810200068846

四、 乙方委托甲方传递的快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品和危险品,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交寄的快件甲方应当做到准时、安全、清洁、完整地完成委托。委托传 递快件过程中,如系乙方原因,造成快件传递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等情况,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如系 甲方原因,造成快件遗失的,保价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壹万元,非保价快件赔偿额最高不超过 本次快递费用的5倍。

五、 乙方如有贵重物品应在委托业务前向甲方提出保价,保价金额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是

否提供保价服务,如提供的,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保价金额收取3%的保价费。

六、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壹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

本协议有效期则顺延壹年,以此类推。如一方需要终止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本协 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索所拖欠的服务费,也不影响甲方完成已委托业务的义务。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 规定支付快递费用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而无需提前通知。

七、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执行

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客户咨询投诉电话:68877954、58793269、138xxxxxxxx

九、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甲 方: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浦东大道143号13号楼 地 址:

电 话:68877954 传真:58765514 电 话:

(盖 章) (盖 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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