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联营合同1

联 合 经 营 合 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品牌:

名称: 地址:

乙方类型: □ 工厂 □ 代理商 □ 批发商 □ 商贸 □ 其它

法定代表: 业务代表: 电 话:

付款方式: □转帐 □支票 □电汇 □现金 □其它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联合经营达成如下条款:

一、本合同标的,

二、面积为 平方米,经营范围: 类商品,共计 个单品。

三、管理费及计算方法:

1、乙方有责任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管理费以保底扣点形式计算,即乙方依照甲方电脑销售数据显示的乙方销售额的 %向甲方交纳本合同标的管理费,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管理费金额低于标准管理费金额,则乙方必须按标准管理费金额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标的单位标准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本合同标的标准管理费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人。

3、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进场费用元整。

4、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元整。

5、乙方每年(月)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四、管理费支付:乙方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管理费。

五、甲方提供卖场标准公共照明和空调服务,并保证上述设备正常运作。乙方因经营需要额外安装水电设备须经甲方核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独立支付。

六、乙方负责经营所需的人员聘用(经营人员 名),并承担人员工资。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营业人员,营业人员已发生工资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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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乙方如对合同标的进行装修,须向甲方书面上报装修方案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乙方对合同标的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合同标的主体结构,必须安全施工,若因装修引发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对乙方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八、为规范祥和购物广场经营,避免商品冲突,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商品,如需上新品,应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架销售。

九、为方便顾客和统一卖场管理,甲方统一收银。乙方每月在合同标的经营的营业款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在下月 日前由甲方向乙方结清,如有特别情况,甲方有3天的宽限期,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可提前申请预知货款。预支货款不可超过总销售货款的的50%。

十、甲方专业制订统一的祥和购物广场营销策划,开展各种促销活动,旨在提高销售,达到双赢之目的,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每期促销活动:

1、乙方承诺在每期促销快讯(DM)活动时提供不少于费用 元/单品。

2、店内促销活动由双方协商进行。

十一、在经营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有权随时调减乙方承租面积直至终止合同。

十二、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十三、乙方若有意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二个月标准管理费)。

十四、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补充协议:

十七、在合同执行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2 -

 

第二篇:专柜联营合同1

专柜联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新供应商 □ 品种

□条款更新 □ 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专柜联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信守: 乙方公司资料

公司性质(如合适者,请加“√”)□公司 □个人(个体户)□其他(请说明) 乙方名称: 税务登记号: 乙方开户行名称: 账号: 开户行地址: 乙方地址: 省市 邮政编码 市 邮政编码 财务部电话号码: 业务联系电话号码 财务部传真号码: 业务联系人: 传真号码:

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的准确性,对上述信息的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发生次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以EMS方式向乙方上述地址及业务联络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只要甲方提供专递邮费详情单及邮件收据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发出文件,文件发出后五天即视为乙方收到专递邮件详情单所载明的文件。 在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乙方须将其下列证件等资料之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营业执照副本(须经年检) □税务登记证副本 □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生产厂家授权代理证书 □卫生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 □质检报告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其他 如果乙方提供的上述证件等资料与本合同或乙方的商品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专柜设立

1.甲方同意在分店 经营系列品种的商品。

2.专柜设计、装修的具体方式为,乙方负责承担专柜设计、装修的费用。

①乙方设计、甲方审批、乙方装修 ②甲方设计、甲方装修

③乙方设计、甲方审批、甲方装修 ④甲方设计、乙方装修

如为乙方设计,乙方须提供设计平面图、装修效果图、用水用电图、材料样本等交由甲方审核、批准。 如为乙方装修,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 元,装修垃圾清理费 元,装修期用

水、用电费 元,凭甲方招商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入场通知单》方可进场施工。装修完毕,甲方凭 专柜图纸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装修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若乙方装修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

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装修保证金,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3.联营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加、改装灯光、灯箱、土建等,所有工程事宜,应获得甲方书面认可。

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专柜的硬件设施包括装修归甲方所有。 提成、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1.每月人民币(小写),乙方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专柜所在分 店财务部支付下月提成,超期则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

2.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到目标销售额元,或连续3个月排行同类柜台销售后3名,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中途停止经营的按实际月度结算。

3.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财务缴纳履约保证金

期间,如没有出现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则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在1个月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无退货及客户投诉现象,质量保证金于6个月后无息返还给乙方,如出现质量问题则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用。 供货方式及要求

1. 乙方商品进货和退货方法为: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时间通过指定的通道将商品送入商场,或凭甲方指定的凭

证经检查离开商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库存由乙方自行管理。

2. 所有商品必须明码实价,并参照甲方定价原则制定会员价,无会员价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进场。

3. 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乙方应确保专柜商品丰满,畅销商品不断货,否则将视为乙方单方面毁约。 经营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合同期满,乙方如有意续约,须在合同期满30天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订新的合同,

若未于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则合同自行终止。

3. 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撤柜

或终止合同,须自撤柜或终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期满之日,按本合同规定的联营方法赔偿甲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甲方义务

1. 有偿提供商场的有关设备、设施。

2. 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及经营管理条件。

3. 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销售、行政培训的机会。

4. 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宣传广告及美工工作。

5、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日期付款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货款,如有拖款现象,甲方将按照5%的滞纳金付给乙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商品管理

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规定之内容为限,若有新增品种、品牌,必须报甲方审批,签订该品牌的补充合同后方能上柜销售,否则视乙方违约。

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所有商品的出货(退货、换货、撤货等)须经甲方同意,经甲方防损人员查验并依规定的出口进出。

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包

装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任何性质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更换商标,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中文标识不齐全的商品不得陈列和销售。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商品实行保质量、保换货、保修理、包退货及做好售后服务。

乙方不得仿冒或抄袭其他同类商品,如发现商品品种雷同或相近情况,由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进口商品要有国家商检证明,海关检验证明,卫生检验证明及其它合法手续,甲方备案后方可销售。

乙方须允许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并承担相关抽检费用。

乙方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经检举查实属实,乙方须无条件办理退货和退款。

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款式,乙方无法达到甲方的陈列标准或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达到陈列标准或终止合同。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除对顾客的损失、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亦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并追究法律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以抵偿甲方经济、信誉上的损失。如果被媒体曝光或其他信誉上的实质损害,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至少不低于20000元的违约金以抵偿甲方经济、信誉上的损失,甲方不负有再出售以前检查商品的义务。

2. 价格管理

乙方的商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

乙方同类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商场,专卖店,否则,甲方有权每个单品按高出部分的10倍对乙方予以处罚或终止本合同。

乙方同类商品在同城其他商场或专卖店打折销售或其他促销活动,须事前3天通知甲方,以使甲方亦享有同等的优惠,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增加提成或终止合同。

乙方每周推出 种商品,配合甲方做特价促销,特价价格必须低于同类竞争对手、同种业态、同类平品种价格的10%—20%左右,具体由甲方管理人员确认为准。

3. 人员管理

乙方销售商品须自行提供专柜营业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专柜营业员须事先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人员的更换必须向甲方人事部提出申请,符合甲方的聘用条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乙方必须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按时支付营业员的工资和法定福利待遇,因乙方营业员引起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如给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

乙方营业员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行为规范等统一规定,严禁在专柜内发生下列违规行为:坐、吃东西、睡觉、化妆等,否则,甲方有权处罚或要求乙方撤换该人员,对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权益时,乙方须负连带责任。

4.商场管理

乙方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推迟营业时间或在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每违反一次,扣罚履约保证金的15%,累计三天不正常营业或随意停业达一天,则乙方自动解约处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专柜展示任何广告、布告、场内外促销、演出、试吃等。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商品所有权及在商场的一切风险,对于该商品的遗失、损坏、被盗、被抢、火灾、腐蚀或因甲方员工的故意过失行为等引起的损失,甲方不负责责任。

对于商场结构、设备及其他有关财物,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行为造成甲方或商场其它专柜蒙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乙方独立进行的媒体、广告等宣传必须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言。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2. 乙方商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 截留销售收入或场外进行交易。

4. 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 被清盘或查封。

6. 擅自停业一天以上。

7. 乙方出现违法经营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其它约定事项

1. 乙方提供营业员名,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商品零售价以(A乙方定价 B甲方定价)为主。

3. 如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对商场布局及经营场所进行调整,乙方须积极配合并相应调整。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5.乙方不得请甲方吃饭或娱乐,也不得给甲方员工任何形式的馈赠,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自乙方联营开始至乙方被发现前述行为时实际联营期间租金总额10%,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人员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乙方借钱、借物或在商场间调货,如有发生,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工作操作不当而造成人身伤害,所有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7..对于合同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 方: 甲 方:泉州市惠安县润生购物中心(时代店)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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