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通用条款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第3篇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考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xx年第4版),结合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编写而成的。

在使用合同通用条款时,不允许直接对其增减或修改,招标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投标书附录中对其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

一、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a)(1)业主

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 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

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

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佥继承人(单位)。

人就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4)监理工程师

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总监理工程师代理表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6)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1)合同

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规范

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 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 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3) 图纸

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4) 工程量清单

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投标书附录

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6) 投标书附表

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7) 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c)(1)开工期

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2)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3)工期

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式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d)(1)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2)保留金

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3)中期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4)最后支付证书

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e)(1)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2)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3)合同工程

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4)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5)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6)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7)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f)(1)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2)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书面

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1.2 标题和边注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全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1.3书面通知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a)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

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1) 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2) 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 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4) 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

(5)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 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

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7) 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8) 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9) 第59条确定指定分包人。

(c) 紧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

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批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

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d) 除在合同中有明显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行和行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2.3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

2.4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量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全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2.5书面指令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2.6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作出判断并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三、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分转让给其他支人或自然人。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4.1 分 包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主体和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30%,且不允许再次分包。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

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

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

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和协议(含支付条款)报监理工程师

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头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

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四、合同文件

5.1法 律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与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 规为准。

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

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d)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e)合同通用条款;

(f)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g)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h)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i)投标书附表;

(j)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1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

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总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6.2 工程进度受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

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景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

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

影响和损失。

6.3 图纸或指示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按其通知中要求的所需

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和施延以致辞呆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

程师在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我,抄送业主。

6.4 承包人未能提交相关图纸

如果有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有关图纸、现场实测数据或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上述6.2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第6.3款规定作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6.5 临时工程图纸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师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量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7.1补充图纸和指示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为使6.1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作出的批准,不应解附近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五、一般义务

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a) 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

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b) 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 知应会教育,严格执

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 要求执行先试验再辅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 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监理 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

(c) 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d) 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及时校 正确保其精度,

工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 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

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e) 要建成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

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8.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院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8.3合同文件中的并差错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9.1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0.1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投标人从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根据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此担保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11.1 参考资料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全同文件。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11.2 现场考察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

(a)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d)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d)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e)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12.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己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贷物、材料、设备、服务的议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和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12.2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c)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是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a)(b)作出确定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

13.1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式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的是否写明。

14.1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时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2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第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师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14.3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期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4.4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投标书附表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责任或义务。

14.5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5.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名单,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技术向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5.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

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6.1承包人的职工

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a) 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这些

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

经历的人员替换;

(b) 其他满足本合同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

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

(c) 适应本工程需要和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此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16.2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17.1施工定线与放样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a)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事实上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 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 负责;以及

(b) 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大型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18.1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19.1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

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协:

(1) 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2)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

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工人员都应熟悉

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5)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具

体规定;

(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的安全与方便,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

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 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投施;

(C)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 时发布航行通告,确

保施工水域安全;

(d) 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9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

求和规定。

(1) 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① 拌和设备衣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②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外理。

③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④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压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

迅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地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20.1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a)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48.2款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证书的单项工程。

(b) 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

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20.2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 (第20.4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负责按第49条和50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20.3由于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下文第20.4款规定的属于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由该弥补工作造成的保现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果是业主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监理工程师在确定上述增加额时,应考虑承包人和业主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

20.4业主的风险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a) 战争、入侵;

(b)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c)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d)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e) 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除外;

(f) 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除外;

(g) 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

除外。

21.1 工程的保险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其保险单必须与合同文件中所述的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费率等一致。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第20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要求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业务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保险公司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此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业主在接到保单后,按照保单的费用支付。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一切险应由承包人另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1.2承包人装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给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已包括在所报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以上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款办理投保而受约束。

21.3保险范围

第21.1款的保险范围包括:

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完工颁发交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附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a)(b)两项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a) 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b) 承包人在按第49和50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21.4未能取得保险赔偿额的责任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偿额,应根据第20条对业主和承包人责任的界定,由业主或承包人责任的界定,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

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人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业主和承包人分别负责:

(a) 承包人未能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包人报告事故情况;

(b) 业主或承包人未按25.1款要求的期限进行投保;及

(c) 业主或承包人未按25.2款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额。

22.1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业主对承包人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

业主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责任,但下文第22.2款定义的例外情况除外。

22.2 例外情况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属例外情况,业主有责任予以赔偿:

(a) 由于本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承包人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

(b) 因业主在本工程范围内实施其他工程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c) 由业主或其职工或其他承包人的职工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或损害。

但是,如果在涉及上述事故的索偿及诉讼费用方面,承包人或其职工也对伤害或损坏应负有部分责任时,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作害或损坏应负的相应,应公正合理地界定。

23.1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给本合同工程投保第三方责任险,费率按保险合同所确定者办理。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除非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清单100章内。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的责任进行的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应按21.1款的相应规定办理。

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对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和业主的义务和责任不受限制。

24.1 承包人员工的人身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25.1 保险的凭证

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业主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副本。

25.2足够的保险额

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保人;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25.3 对承包人未投保的补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业主负责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赌偿费用及其他开支。

25.4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26.1 遵守法令规章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

(a) 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b) 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境等)的规章、细则等不

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

业主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27.1 文物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应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并且立即将此发现通知监理工程师,抄报业主,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a)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b) 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额外费用,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28.1 专利权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因遵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28.2 料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业主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

有关问题。

29.1 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 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30.1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坏所通行的道貌岸然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30.2 临时道路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或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

30.3 水运

如果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30.1和30.2款中的“道路”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咩的其他结构物;“运输车辆”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两款的规定对水运同样适用。

30.4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保管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甩地公安部门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业主应予协助。

31.1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a)允许业主或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b)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确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32.1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33.1 交工时的现场清理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使用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

33.2 交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

按照第33.1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业主或临一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业主可以:

(a) 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b)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业主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业主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

六、劳 务

34.1 职工的聘(雇)用

(a)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

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b)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

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

(c)承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应按合同条款第24.1款的规定为其投 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34.2 安全员和事故防范

承包人应遵守19.1款规定,在其现场院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员专职负责有关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地治安部门备案。安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有权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4.3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34.4 卫生与供水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

34.5 武器或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35.1 劳务和承包人装备的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资料。

35.2 事故报告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包括监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工程师,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七、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36.1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a)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 书和

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b)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 检验。

(c) 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 工程之前,承包人应

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d)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36.2 样品费用

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36.3 检(试)验费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细目,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6.4未规定的检(试)验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验(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细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6.5 监理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试)验的决定

对于第36.4款所做的检(试)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检(试)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37.1 作业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37.2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工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理的复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37.3 拒 收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37.4 独立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报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37.5 试验室

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所在省(自治区、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38.1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的量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

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推选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38.2 剥开和开孔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a) 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b) 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

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39.2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39.1款所述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顶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八、暂时停工

40.1暂时停工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业主不予补偿:

(a) 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b) 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但如超过7天,应按第44.1款办理;

(c) 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

工;或

(d)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但是,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的停工应按第40.2款的规定处理。

40.2暂时停工的补偿

在执行第40.1款的规定时,除该款(a)、(b)、(c)、(d)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a)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b) 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补偿,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40.3暂时停工持续56天以上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56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许可,而且该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a)、(b)、(c)、(d)所述范围之内,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分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 (a) 如果此项停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按照第51.1款(b)规定将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

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

(b)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可根据第6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业 主违约事件,从而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与此有关问题即按第69.2和69.3款 的名项规定办理。

九、开工和延误

41.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a) 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

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b) 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

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42.1永久用地的征用

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业主核备。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地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以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6.1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42.2 未能按期办妥永久用地的征用手续

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和

(b)应该加到全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款额。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业主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2.3临时用地的租用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8篇投标书附表6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业主。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期为_____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_____元计,(在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讯、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业主协助承包人向当地乡政府以上土建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业主对其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3.1工期

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应根据第48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在按第44条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工期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4.1工期的延长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a) 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b) 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c)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d) 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e) 不是由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44.2 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

当第44.1款(a)~(e)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44.3 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4.2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了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前已经确定期延长工期。

44.4 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同分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44.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44.3款提交限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庆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只要施工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或居民环境不受影响,监理工程一般应予同意。如果承包人为了执行本款的规定而使业主投入额外监理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这笔费用应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由此增加的监理费用,由业主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人员发放加班补贴。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46.1 工程进度过慢

除44.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人。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业主可按63.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47.1 拖期损失偿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业主支付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拖期损失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

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施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47.2 拖期损失偿金的减少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项工程签发了交工证书,则合同工程的施期损失偿金,应按已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拖期损失偿金的规定限额。

48.1 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进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此日期一般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a)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

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加到合同价格中,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b)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

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c)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 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

作完成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 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 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照(c)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注1)

48.2 单项工程的交工

第48.1款规定的程序与处理办法也适用于合同规定有单独完工期的单项工程。

48.3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和其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部分(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6整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速成整、合格和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48.4 竣工验收与鉴定书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注1: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十、缺 陷 责 任

49.1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49.2 完成未完工作和修复缺陷

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

(a) 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监理工程师指令的

修补工作; 并应

(b)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

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49.3缺陷修复的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a) 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 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愿意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49.2(a)(b)所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50.1 缺陷的调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根据第49.3款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十一、变动、增加和取消

51.1 变更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2.1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c)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变更的指令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52.1变更后的作价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量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帐款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在其后的中期支付证书中调整。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项(即工程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未超过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项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不超过或不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项的单价或总额介不予调整。

对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最短时间内,并最迟不超过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

(b)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响通知承包人。

若无上述(a)或(b)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第52.1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 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52.3 变更超过15%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15%或以上是产生于:

(a)根据第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和

(b)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 调整。 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该整调金额是针对承包人用于本合同价格上。该整调金额是针对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的现场管理及总管理费中不受上述(a)(b)调整额影响的相应间接费的合理调整(注2)。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此规定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这笔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那一部分款额(如为正值,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则向上调)。

中小型项目,如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可不考虑此项调整。

十二、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53.2 当时的记录

在第53.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根据第53.1款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帐目应认为一笔暂时账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业主。

53.4 不合规定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第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注2:工程数量调整与变更过多,累计超过15%,意味着工程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直接费随之调整了,但单价中还包含一些间接费(比如预制厂,加工场)并未因工程规模增大而扩大,只是增加了利用率,但也随着工程量增加而上调,承包人因此而受益;反之,又会因工程量大量削减而吃亏,所以才有这一条管理费的调整。 十三、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4.1 本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由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本款上述规定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对所涉及的进场材料或其他物品的批准。

54.2 业主对损坏不负责任

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装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除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者外,业主也不对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54.3 承包人装备的租用条件

在根据第63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业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人仍可继续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承包人的条件相同。

54.4 列入分包合同

如果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工程任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也写进上述分包合同。

十四、计 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55.2 未填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

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56.1 工程的计量

除另有规定处,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规范》(JTJ07795)中6.2节和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如果承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工程师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57.1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

57.2 总额支付项的分目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并在总额价支付项支付前应向监理工程量提交其工程量清单每个总额支付项的分目。该分目须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十五、暂 定 金 额

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a) 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

支付项,如大桥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举例)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b) 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贷、供材、供设备而由指定分包人或供贷人提供专业服务(如铁路分离立交);

(c) 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日工(如有规定,参见第三卷第7篇工程量清单A,说明之11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58.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为实施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可以是:

(a) 由承包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为根据第52条确定的金额;或

(b) 由下文所定义的指定的分包人或指定供货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提成款额应根据第59.4(c)款

确定并支付。

58.3 凭证的出示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5@p、凭证和帐单或收据,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文件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在此例。

十六、指定的分包人或供货人

59.1 指定的分包人或供货人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邀标选定作为业主的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指定分包人或供贷人签订分包合同。

59.2 指定的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有关指定分包的合同中,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业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指定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指定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

59.3 明确规定设计要求

如果要求指定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指定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对于提供上述设计与编规范的指定的分包人的设计错误或失职及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承包人概不负责。

59.4 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相关支付

对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指定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指定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此费用应按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此项(如列有)款额计价,

或如果监量工程师按第58.2款(a)规定发出过指令,则按该条款规定确定此项劳务费用;

(c)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实际

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指定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59.5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对于指定的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的款额。

十七、证书和支付

60.1月结帐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帐单一式6份,该结帐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a) 自开工截至本每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b) 自开工截至上月末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c) 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a)棧b);

(d) 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

(e) 本月应支付的(按60.7款)已进场将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f)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顶;

(g)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额(按第70条规定办理);

(h) 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分别按60.3、60.8、60.6款规定办理); (i)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60.2 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帐单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月监理工程师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60.3 保留金的扣留

保留金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乘以第60.1款的(c)、(d)、(f)、(g)子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款额,从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保留金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60.4 保留金的退还

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核证将保留金一次退还给承包人。

但是,如按第49和50条的规定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扣发一定比例的保留金

以抵利遗留工程的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才予发还。

60.5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开工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开工预付款额,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须与前述第10.1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该保函在业主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将随开工预付款的逐次扣回而减少。

业主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3)(注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项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60.6 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开工预付款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60.7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

业主应给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此项金额应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条件是: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贮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的存贮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中期支付证书中。这种支付不应被视为是对上述材料工设备的批准。

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60.8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业主,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

60.9 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可用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值。

60.10 交工结帐单

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帐单,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

(a) 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b) 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以及

(c) 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期)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

上述(c)款各项款额估算值应在完工结帐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核证此支付,并报业主审批。这时,如果发生47.1款所述的拖期偿金,业主应予扣除。

60.11 最后结帐单

在根据第61.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表明:

(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

(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其他的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核证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最后结帐单草案作出他们之间协商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后结帐单。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讨论和他们之间可能商定的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修改,很明显存在纠纷,则监理工程师应对最后结帐单草案中不存在纠纷的部分(如果有),向业主提交中期支付证书,然后按照第67款解决人纠纷。

60.12 清帐书

在提交最后结帐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帐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后结帐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是该清帐书仅在根据第60.13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60.4款内所指保留金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60.13 最后支付证书

在最后结帐单和清帐书收到14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并抄给承包人,说明:

(a) 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以及

(b) 在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

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

60.14 业主责任的终止

业主对承包人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或与此二者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情应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承包人已在他的最后结帐单中列入了索赔要求。

60.15 支付期

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其他的条款发出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该在收到该中期支付证书后21天内或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付给承包人;或按第60.13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在收到该最后支付证书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的规定不影响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

61.1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只有在签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写明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时,才能认为本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核签报经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1天之内发给。(如果在合同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有单独的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则为最迟的那个缺陷责任期的终止;)或者根据第49和50条的规定,任何已指令进行修复的工程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后尽快签发。此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视为构本合同工程已经完成的批准文件。

61.2 未尽的义务

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但承包人和业主仍应负责履行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之前按合同规定应予履行的、而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对此未完成的义务本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仍然有效。

注3:应载明工程初期尤其是土石方工程的关键设备,业主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要求 哪些主要设备此时必须进场。

十八、承包人违约

63.1 承包人的违约

如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a) 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b) 违反第15.1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规定,或违反第15.2承包人诺配备

的关键施工设备;或

(c) 在接到根据第37.3或39.1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

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d)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4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

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或

(e) 已经违反第4.1款关于分包的规定;或

(f) 违反专用条款63.1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合同条款的规定。

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63.2 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

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量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关于转让的规定,则业主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63.3 合同终止之日的估价与终止后的支付

在业主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之后,尽快地确定并认证: (a) 在业主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

有),以及

(b) 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在业主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业主将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施期损失偿金(如有)以及业主已实际支付给他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查清证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加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63.4 契约利益的转让

在被法律许可范围内,在第63.2款所指的进驻和终止合同后的14天内,如果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签订的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契约利益,和(或)本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施工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十九、补救措施

64.1紧急补救工作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中发生事故、失误,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保工程安全,经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做的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按此方式完成的上述补救工作,按合同规定本应由承包人负责以自费进行的,则因此引起的或伴随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其款额,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先尽快地通知承包人。

二十、特殊风险

65.1 特殊风险

在第20.4款所列的业主风险中,下列风险应划归于特殊风险。

(a) 战争,入侵;

和在工程现场附近发生了:

(b)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c)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d) 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65.2 包人对特殊风承险不承担责任

由于第65.1款所列出的任何一种特殊风险而发生的本工程破坏或损害或业主的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或人身伤亡,承包人均不应承担赔偿或其他责任。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在现场或其附近或在运途中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对上述受到破坏或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上述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得到付款(已经保险者除外)。当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时或可能是完成工程所必需时,承包人应实施下述工作并应得到付款;

(a) 修复遭受上述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b) 更换或修复上述损坏的承包人装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65.4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除非按65.5款终止合同,业主应偿还承包人因特殊风险在施工方面产生的附加费用(但在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根据第39条的规定已宣告为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除外),而承包人应尽快将此增加的费用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与此有关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65.5 由特殊风险而终止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特殊风险,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实施和完成工程,除非此种特殊风险的发生对本工程施工有重大实质性影响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按本条规定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6 终止合同时承包人装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第65.5款的规定终止合同,则承包人应尽快地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装备,并为其分包人的尽快从现场撤离提供同样的便利。

65.7 终止合同的支付

如果合同按前款予以终止,则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额与款项,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另外还应支付下述费用: (a)在工程量清单中100章驻地建设等总额支付项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细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

或其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部分履行了的相应比例子的费用;

(b)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

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为主的财产;

(c)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

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他支付之内;

(d) 根据第65.3和65.4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额;

(e) 根据第65.6款规定撤离承包人装备的合理开支部分;

(f) 承包人的员工在上述合同终止时的合同遣返费。

但是,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他款额。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然后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二十一、合同履行的解除

66.1 解除履行合同时的付款

在发出中标通知后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时,则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款额,此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终止合同时的规定向承包人应结付的款额相同。

二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

67.1 监理工程师的裁定

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和业主应使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并直到临理工程师的裁定按第67.2或67.3款规定的方式作出了更改。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将其对此纠纷的裁定通知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业主和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42天之内,任何一方均未向其提出要求按要第67.2款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并未达成都市协议后的42天内,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按第67.3款开始仲裁的意向,则监理工程师的上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67.2 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第67.1款所述提交件后42天内,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裁定通知后的42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裁定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送监理工程师一份。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42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将提交仲裁的意向,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该通知即确立了提出仲裁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

67.3 仲裁

如果在67.2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奏效,而且双方中的一方已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则可据本款作为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设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或市(有区建制的)仲裁委员会(见数据表)进行仲裁。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对本款另有删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双方已据本款形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但一方按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提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67.4未能遵守裁定或协议

在第67.1、67.2款规定的期限之内,业主和承包人都未发出对纠纷要求开始仲裁的通知,且上述有关的裁定或协议已经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和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或协议,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监理工程师裁定或不执行友好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根据第67.3款的规定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67.1和67.2款的各项种序不复适用。

67.5仲裁费用

按第67.3和67.4款规定,任何纠纷事项如经仲裁机关裁决,则其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二十三、通 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住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8.2 致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致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本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其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

二十四、业主的违约

69.1 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列情况,即:

(a) 在根据第60.15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42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

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或

(b) 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

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业主,抄送监理工程师,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

生效。

69.2 承包人装备的撤离

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发出14天之后,承包人将不受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可以以各种运输手段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承包人装备。

69.3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业主对承包人应承担的支付义务,与根据第6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相同。但除在第65.7款规定的各项支付之外,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条款。此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69.4 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利

当第69.1款(a)所述的业主违约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可提前28天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表明承包人可能要暂停本工程施工,或放慢工程进度,承包人这种行动并不影响其根据第60.15款规定获得利息和根据第69.1款规定终止承包本合同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向业主发出通知28天后暂停施工,或者降低了工程进度率,因此而受到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

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69.5 工程的复工

当承包人按第69.4款规定发出通知后,已经暂停本工程施工或降低了工程进度率,而业主后来又支付了应付款额,包括第60.15款规定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未曾发出,则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睥终止承包的权利应停止,并应尽可能快地恢复正常施工。

二十五、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70.1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机械使用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价时,应按下述公式计算,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价格调整公式(注4)

TJE=ZFE·ZH=ZFE(X+a*RC/RG0+b*JX/JX0+c*GC/GC0+d*SN/SN0+e*MC/MC0+f*DC/DC0

+g*LQ/LQ0+h*YL/YL0+i*QT/QT-1)

式中:TJE——对年累计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年累计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a、b、c、d、e、f、g、h、I…棗分别为人工费、机械使用费、钢材、水泥、木材、地方材料、沥青、燃油料与其他材料费用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权重系数;

X=1-(a+b+c+d+e+f+g+h+i);

RG0——人工费基期价格指数;

RG——人工费当期价格指数;

JX0——机械使用费基期价格指数;

JX——机械使用费当期价格指数;

GC0——钢材基期价格指数;

GC——钢材当期价格指数;

SN0——水泥基期价格指数;

SN ——水泥当期价格指数;

MC0——木材基期价格指数;

MC——木材当期价格指数;

DC0——地方材料(注5)(含砂石料、石灰等)基期价格指数;

DC——地方材料(含砂石料、石灰等)当期价格指数;

QT0——其他材料(含炸药、建筑五金等)基期价格指数;

QT-----其他材料(含炸药、建筑五金等)当期价格指数;

YL0------燃油料基期价格指数;

YL------燃油料当期价格指数;

LQ0------沥青的基期价格指数;

LQ------沥青的当期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调整一次。

(b) 式中基期价格指数,指投标年份(即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的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计算时采用100。

(注6)(c) 式中当期价格指数,采用本合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该计算年份的

《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注7)统计资料中各项相关的价格环比指数。

(d) 权重系数由招标人根据标底资料测算确定,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

70.2 后继的法规

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70.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吵,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70.3 工程拖期的价格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但是,如果某种延期是符合第44条规定者,则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注4:对于工程规模不大,而工期稍微超过24个月的工程,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可 酌情规定采用下述变通方试: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 成本的影响,承包人在编投标文件时即应考虑确定一个“调价系数”,并计入 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注5:业主在招标时可酌定地方材料是否调价,如不调价,仍可采用上述公式,此时 式中的DC/DC0=1;如还规定人工费也不调价,则RC/RC0=1。

注6:当期价格指数:当采用价格环比指数计算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调整时,即为公 布的投标年次年当年的价格指数;计算投标年份第三年的价格调整时,则为 (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指数/100)×(公布的投标年份第三年当年的价格指 数);计算投标年份第四年的价格调整时,则为(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指数 /100)×投标年份第三年的价格指数/100)× 公布的投标年份第四年当年的 价格指数);按此推算。 注7:也可根据本省(地区)情况,采用其他机构或造价协会出版的《材料价格信 息》,并在项止专用条款中写明。

二十六、其 他

71.1纳税和缴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执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在第二卷技术规范100章中作出具体规定。

72.1 行贿和受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业主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处费用,则业主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业主人员和监理人员)处,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业主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63条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73.1共同的和各自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业主负责。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业主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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