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工程项目
循环流化床锅炉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2年 月
在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 “买方”是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设备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承担作为卖方提供设备及服务对价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职责。
1.2 “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向买方承担提供设备及服务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职责。
1.3 不适用
1.4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5 “合同价格”是指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规定与买方的确认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
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20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
1.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
1.14 “电厂”是指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发电厂。
1.15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 “现场”是指合同用条款中指明的电厂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1.18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
1.19 “试运行”是指整机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0 “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由买方同意或认可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受让方。
1.23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4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其根据本合同应当完成的工作中的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26 “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7 “交货地点”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28 “交付”具有定义于合同6.2条中的含义,以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或设备开箱验收单并出具回执作为交付的时点。
1.29 “交货时间”具有定义于合同6.4条中的含义,该日期仅作为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依据,不得视为货物已交付。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将用于(XXXXX)工程。
2.1 (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型式:
数 量: 台套
(2)与设备及发电厂相关的技术资料;
(3)技术服务。
2.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技术协议。
2.4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技术协议件。
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技术协议。
2.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见技术协议。
2.7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卖方应当提供的所有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提供上述设备(含部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或技术服务,该等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属于卖方应当负责的工作范围。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圆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直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除合同第15条规定的变更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
4.3 本合同总价为不变价。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
5.3 合同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后14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 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并提供( )万元的财务收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买方在确认审核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 )万元,至 年 月 日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撤销。
5.3.2 卖方在正式投料生产合同设备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该合同价格20% ( )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财务收款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买方在确认卖方投料生产属实并审核无误后14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20%货款( 万元 人民币: 圆整)。
5.3.3 卖方在完成合同设备生产进度的60%后, 卖方向买方提交该合同价格30% ( 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财务收款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买方在确认属实并审核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 万元 ,人民币: 圆整)。(注:要明确60%的具体生产节点,避免付款时发生纠纷,建议为:生产进度达到60%的核定标准(核定标准节点条件须同时满足)
锅炉钢架全部到货且受热面到货一半,同时满足合同要求省煤器系统到货。
5.3.4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在最后一批交货前,提前14日提供货物清单、同时卖方将该合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合同价格的100%,)提交给买方。在买方审核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 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货款。
5.3.5 机组通过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买方在确认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该笔合同款。
5.3.6 剩余合同总价格的10% ( 万元,人民币: 圆整)做为质量保证金,待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30天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金额为该套合同价格10%的财务收款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五份。
5.4 付款时间以付款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5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5.1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和恢复履行义务。
5.5.2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5.5.3 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限内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在买方的申请或认可下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此付款行为不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义务和职责的。此付款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5.6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6.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也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6.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7 在付款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具体交货时间见附件2,
6.2 交货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前进村
公路运输:
汽车: (车上)
铁路运输:
零担: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交付需以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或设备开箱验收单并出具回执为准。
6.3 发货前2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6.6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卸货地的货车站/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公路运输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技术协议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 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或任何违约行为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交到现场,并且通知买方,延迟交付上述备品备件适用合同11.9款的规定。
6.9 卖方应按技术协议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5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 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支付完成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但是有关货物的风险、检验、质量责任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仍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
6.14 超级超限货物运输装载方式:卖方运输装载方式应告知买方。
6.15 收货单位:买方或买方委托的单位。
6.16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6.17 设计配合资料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超级超限货物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 合同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或造成缺陷或潜在缺陷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包括但不限于在交付货物后至第一次大修前发现的,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由卖方负责。
7.15 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安装完成后2个月内返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8.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 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合同有关附件。技术联络会的费用已经包含在了合同价格中,买方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和出国验收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并由买方对费用进行处置。由于卖方原因需要增加技术联络会的,相关费用包括买方参加联络会和现场验收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买方对于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方案的批准、同意或其他任何类似行为不解除卖方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8.9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如果需要卖方的分包商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卖方应当负责组织分包商提供,并为其服务行为负责。卖方的分包商提供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 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合同技术协议。
9.1 监造
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9.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监造工作实施前,为便于监造工作的实施,卖方必须与买方和监造方签订三方监造工作协议。监造工作的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质量、包装等情况,并签字见证,工作方式详见技术协议。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承担全部由此发生的费用。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
9.1.4 卖方必须为买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造成的费用、损失或延误由卖方负责。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亦不免除或降低卖方其他的任何责任、职责和义务。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并经监造代表确认,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上述检验、试验等不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职责和义务。
9.2.2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KKS编码情况。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按照本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将向卖方签发接收单或设备开箱验收单,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或设备开箱验收单并出具回执时,视为该批货物已由卖方按第6.2款交付。
9.2.3 在根据9.2.2进行的任何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和KKS编码时,应当由卖方负责,双方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或补做KKS编码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9.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修正或补做KKS编码,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修正或补做KKS编码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 上述9.2.2至9.2.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及技术协议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3 压力容器监测
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除买方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卖方便。
10.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卖方应对合同设备单体调试负责。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技术协议)。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的各种故障、缺陷及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卖方应当负责赔偿。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电厂建设工期为原则,否则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
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款和11.6款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10.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如果不能明确属哪方的原因,按9.2.5条处理。
10.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内,如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开始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所在机组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 按10.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和11.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 F
其中: P - 总费用(元)
a - 人工费(元/小时·人)
h - 人时(小时·人)
M - 材料费(元)
C - 台班数(台·班)
F -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此费用的支付不影响买方由于卖方原因受到的损失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10.12 不论每台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10.13 在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10.14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8个月并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24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应影响电厂的工期,否则,应按11.11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不管对索赔存在争议,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如确属卖方责任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在保证期内,由于买方原因导致的缺陷,卖方也应立即修理、更换,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如果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设备的部件或零件,该被更换设备的部件或零件的保证期从该部件或零件安装完成并通过检验起重新计算12个月。
11.7 由于卖方责任,在10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虽然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但是仍能满足技术协议的最低性能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根据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设备性能保证值和主要技术参数,违约金比例如下:
(1) 如果核试验时,锅炉效率低于保证值,每降低0.1%绝对值,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
(2) 如果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9.81MPa、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540℃额定条件下,锅炉出力低于保证值,每降低10吨/时,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
(3) 省煤器进口到过热器出口的压力降超过保证值,每超过0.05MPa,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
(4) 锅炉漏风率超过设计保证值,每超过设计保证值0.1%,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
(5) SO2排放量超过保证值,每超过10mg/Nm3,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
(6) 锅炉投产后18个月内可用系数低于保证值,每减少1%,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
(7) 烟、风压降超过保证值,每超过1%,卖方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的违约金。
未达到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违约金额。如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累积计算的最大性能考核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由于卖方责任,在10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无法达到技术协议的最低性能保证指标或任何本设备应适用的环保标准、排放标准时,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自费拆除、运走全部设备、清理现场,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补偿买方重新购买设备的所增加的全部费用。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超过部分每周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或其它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锅炉能耗证明等资料)最后一批受压件到货40日内)提供,则每迟交一周,卖方应支付违约金,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为准。
11.11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其他任何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11.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9、11.10、11.11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20%。
11.13 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5%。
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迟延付款金额的5%。
11.15 银行履约保函:
11.15.1 本合同生效14天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
11.15.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货物全部到齐1个月后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1.15.3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
11.16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含任何形式的石棉制品或石棉材料,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解除合同,卖方应当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本合同第11.11款处理。
12 保险
12.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和买方为共同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止。设备(在交货地点)交付之前卖方为保险受益人,设备(在交货地点)交付之后买方为保险受益人。
12.2 如果发生卖方未对每台套合同设备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由于卖方未按要求投保而无法获赔的全部损失不论损失是由什么原因导致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12.3 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每台套合同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买方将认为卖方未对该台套合同投保,并按12.2款处理。
12.4 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4.1 卖方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单位(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
14.2 卖方将本合同范围内需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买方同意后,在合同谈判时,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1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买方可推荐预选名单以外的分包商。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分包与外购设备的最终厂家。分包与外购设备最终厂家的确定必须经买方确认。
14.3 卖方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权利,可以采取各种适合自己的采购方式,但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买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买方有权对部分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要求卖方招标采购,并确认结果,买方将决定是否参与技术部分的招标谈判,为买方提供既符合买卖双方的技术要求又价格合理的产品。
14.4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5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6 分包与外购内容见技术协议。
15.1 买方应有权要求对设备进行变更。如果买方提出这类要求,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在收到上述通知的10日内,卖方应对上述变更的可行性、对合同价格的变化、对交货日期的影响建议买方。在收到上述建议的10天内,买方应对上述建议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果同意则应签发相应的变更令。如果买方对价格的变化、交货日期的有异议,可以要求卖方重新提交上述建议。尽管可能对价格、交货日期存在异议,买方仍有权在上述价格、交货日期未确定的情况下发布变更令,卖方应当立即执行,存在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合同第18条解决,争议期间不能影响变更令的执行。
16.1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并解除合同,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
16.2 因卖方原因而造成部分合同设备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就该部分设备解除合同,如果该部分设备是安装、试运行不可缺少的部分,买方有权解除整个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
16.3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6.4 若16.2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6.5 如果卖方有任何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并获得买方认可。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6 如果卖方对任何一批货物延迟交货达到两个月时,买方有权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如果延迟交货的部分是安装、试运行必不可少的部分,且该部分货物延迟交货达到两个月时,买方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16.7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使得其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最低性能保证指标时或无法达到任何适用的环保指标、排放指标时,买方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卖方应自费拆除、运走全部设备、清理现场,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补偿买方重新购买设备的所增加的全部费用。
16.8 如果根据合同条款17条不可抗力的影响延续到120天(持续或合计),买方应有权解除合同。
17.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其特点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7.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和造成的损失,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8.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依本合同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管辖机构:原告方人民法院;
18.3 法院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8.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人民法院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8.5 在进行诉讼审理期间,合同争议外事项仍应继续履行。
19.1 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技术)而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产生的侵权。
19.2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处理此事,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2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合同有效期结束,不影响双方各自已有权利、未完成义务以及其他根据其本身性质与合同有效期无涉的条款的效力。
21.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1.3 买方根据己方实际经营需要,可在不损害卖方利益的情况下,将本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方,此转移视为已获得卖方同意,不需要卖方的另行批准或同意。
21.4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1.5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1.6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21.6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买卖双方原于20##年6月签订合同编号为 GRD-0610043DE 《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因双方重新签订本合同,经双方有好协商,原合同全部解除。买方向卖方已支付原合同4,330,000元(大写肆佰叄拾叁万圆整)的预付款转为本合同中5.3.1约定的10%定金的已支付部分,其它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21.7 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它补充资料、图纸、会议纪要、往来传真及双方正式签署、确认的其它书面文件等。
3 未尽事宜,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4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买方三份,卖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锅炉分项报价
锅炉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兹有甲乙双方锅炉使用事宜洽商协议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应遵照执行其条款如下一…
XXX工程项目循环流化床锅炉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买方卖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xx年月合同条款1定义在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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