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证明

房屋租赁证明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商议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郑州市 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办公用。

第二条年租金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租赁期限自20xx年7月1日至2016

年6月30日止。租金按半年结算,每两年上涨5%,由乙方在每半年的前10日内交付甲方,甲方提供足额#5@p。

第三条租赁期间房屋内及其构建维修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由

甲方负责交纳;水、电、暖气、煤气费由乙方承担,房内所有用具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第四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楚,符合租赁要求没有纠纷。并及时

提供乙方办理相关证件、执照等所需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他人互换使用,未经甲方

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用途。

第六条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

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乙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应将所承租的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

述房屋,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生

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双方利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二篇:房屋租赁协1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人:韩静 地址:汉阳王家湾228号1层25室门面 承租人:刘金梅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先觉庙村二组

第一条:租赁期限两年,从20xx年1月28日起至20xx年十二月底止

第二条:每月租金为壹仟伍佰元整(一季度交一次租金)

第三条:承租人支付水费、电费(电费0.57元/度,水费2.2元/吨)

第四条:禁止租赁权转让转租。

第五条:如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在协调不成功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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