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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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乙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 术 转 让

(根据企业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 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和 公司就使用 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__%,内销部分

占 %。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

包销的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

第九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5.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

6.分红;

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章 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三章 劳 动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

第十四章 工 会

第三十七条 工会的任务为:(略)

——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第三十八条 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 %作为工会经费。

第十五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

第四十四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六章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七章 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九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五十一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 %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 不 可 抗 力

第五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 用 法 律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可适用,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应提交 国 地 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合 同 文 字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

 

第二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

合资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A公司和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

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具体公司名 1

称以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

外文名称为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

第七条 合营公司营业范围是: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第九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 万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甲、乙方将按以下约定出资:

甲方:以 出资 美元(USD ),持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

乙方:以 出资 美元(USD ),持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

2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缴付出资。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为甲、乙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缴付该出资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基准汇率。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具体缴付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叁拾(3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一)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合同约定按时缴付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开始运营所需的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并将该等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

4、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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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7、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二)乙方责任:

1、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合同约定按时缴付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开始运营所需的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并将该等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

4、协助合营公司建立其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5、在有关设施管理方面向合营公司提供技术协助;

6、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7、为合营公司在设施管理行业提供市场推广支持和客户联络支持;

8、协助合营公司为其雇员和董事前往法国出差申请签证;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和董 4

事长任期肆(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具体表决方式如下:

(一)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投资方案;

2、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发行合营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决定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决定合营公司的对外借款、担保事项;

5

11、决定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

12、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壹(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十九条 至少 名董事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包括电话或电视会议)方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拾(1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每一位董事和甲、乙双方。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1)以中文及英文书写;(2)注明董事会会议召开地点、日期和时间;(3)清楚并准确地说明董事会会议的日程;以及(4)附上在董事会会议将讨论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均不予讨论,但经贰(2)名或贰(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伍(5)天书面建议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由全体董事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决议与正式召 6

集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壹(1)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壹(1)人,由 方推荐;财务负责人壹(1)人,由 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肆(4)年。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制订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制订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制订合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制订合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组织实施合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拟订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8、拟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制定合营公司的具体规章;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7

责管理人员;

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章 监事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 名,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监事的任期为叁(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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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9

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叁(3)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陆(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三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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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付出资额时,从逾期第壹(1)个月算起,每逾期壹(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叁(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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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拾伍(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营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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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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