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商 铺 委 托 经 营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本人】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 在合同中约定的商铺委托经营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乙方将自己合法拥有产权(经营权)的 层 区 号

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委托给甲方统一招租经营。

第二条 商铺委托经营约定

1、委托期间,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归甲所有,乙方不得自行委托经营管理。

2、乙方委托经营期限内的收益由甲方给予固定回报。

3、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收回商铺自行经营或另行招租委托经营,但经营内容必须符合市场经营管理方的行区划分规定。

4、委托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商铺,影响甲方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第三条 商铺经营收益权期限及收益方式

商铺委托经营期限:乙方委托甲方经营商铺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以固定回报率、现金方式支付乙方委托经营收益,其具体回报率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商铺净房款的年 %、 %、 %。 年回报收益分别在 年 月 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和 年 月 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若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支付乙方返租金,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合法拥有的商铺净房款3%的违约金。

甲方若在签订本合同后擅自中止合同,除全额支付乙方 3 年委托经营返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合法拥有的商铺净房款3%的违约金。

乙方若在签订本合同后擅自中止合同,除全额返还甲方 3 年委托经营返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法拥有的商铺净房款3%的违约金。

第五条 委托经营期满后,由甲方选聘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进行市场管理。

第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共叁页,一式叁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业步行街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铺位(楼号): 业主姓名: 签约时间: 编 号: 代 码: 菏泽名瑞房地产营销策划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甲方 (委托方): 法 人 代 表: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乙方 (受托方): 菏泽名瑞房地产营销策划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 人 代 表: 张维俊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 联系 电话: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甲方为了确保其在单县舜师商业步行街的商铺成功经营,降低经营压力与风险,提高整体综合竞争力和商铺产权的持续增值能力,需引进规范化、制度化、整体化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现委托乙方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管理 (包括出租、联营等),乙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意接受甲方的委任经营,对所受委托的商铺享有使用、经营管理和收益的权利。特制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 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一、委托事项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购买的舜师商业步行街 楼 区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成交总房款为人民币 元 (具体内容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铺 (以下简称“本场地” )委托给乙方全权经营和管理。

二、委托期限及起止日期

1、本场地委托期限为 年,起始于舜师商业步行街开街正式营业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委托的商铺产权所有人将购房总价款全部交付后,产权所有人明确和本合同的签定当事人一致后生效。

3、委托期届满,经甲、乙方同意可续签延长委托期,但甲方应于委托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自营或对外租赁时,须经乙方同意并认可,同时必须服从乙方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管理及业态布局的规划。

第三章 委 托 收 益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舜师商业步行街的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物业,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收益按照以下第 方式体现。

一、支付固定收益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委托经营的本场地进行统一招商,自主经营,享

有使用权、收益权,无论经营好坏,乙方每年须向甲方支付固定收益,除此以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理。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商业步行街整体正式营业起始日为甲方固

定收益的起算日期。

3、场地固定收益金的支付方式为: 每 支付一次,每 末(遇节假

日顺延)的后七天内向甲方支付下个 的固定收益金。乙方在支付日将甲方当 的固定收益金直接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

4、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给付甲方应收的固定收益金,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

方要求按应付固定收益总金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违约金。

5、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的年收益总额为(人民币) 元/

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二年的年收益总额为

(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三年的年收益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小

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四年及以后的年收益双方再行根据市场商议。

二、支付满足基本生活保障金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委托经营的本场地进行统一招商,自主经营,享

有使用权、收益权,无论经营好坏,乙方按时须向甲方支付双方约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除此以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商业步行街整体正式营业起始日为乙方向

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起算日期。

3、乙方向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方式为: 每 支付一次,每 末

(遇节假日顺延)的后七天内向甲方支付下个 的费用。乙方在支付日将甲方当 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直接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

4、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给付甲方应收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

向乙方要求按应付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金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违约金。

5、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二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额为

(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

支付甲方第三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

(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四年及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双方

再行根据市场商议。

6、按照双方的约定,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

将共计 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证明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乙方管理部门,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乙方每 按照标准向

乙方要求的以下人员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2)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3)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4)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5)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6)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7)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8)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9)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10)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11)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12)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合计: (小写: )

三、其他方式

第四章 甲方处分权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欲将本场地的产权转让,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时甲方须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乙方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甲方,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可以将本场地的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二、在甲方将本场地转让给第三方时,在转让协议中甲方必须与商铺产权买受人达成由买受人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的内容,即由买受人与乙方重新签订与本协议内容基本相同的委托经营协议。

三、在换签的委托经营协议中,买受人的收益原则上不高于本协议甲方的收益,亦不受甲方与买受人转让价格的影响,其协议的终止日期与本协议的终止日期相同,其他条款不变。如甲方违反该约定转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购铺总价款的10%%计算作为违约金,且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委托经营的本场地上设臵任何抵押权,及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行使委托经营权的行为,也不得将受托场地出租,分租或委托给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如因甲方原因使受托场地被法院查封、冻结,导致乙方无法行使委托经营管理权,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实际成交时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继续执行该委托经营协议或解除该协议。

第五章 商业步行街经营

一、乙方享有对本场地完全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乙方有权在委托经营的本场地面积内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在本场地上经营的经营商户发生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或约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三、根据舜师商业步行街运营管理的“八大统一”原则和各种品牌形象的要求,乙方有权在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场地内统一设计、变更铺位之间的尺寸,合并、分割出租或按乙方的要求进行装修、改建等,所发生的装修费用由经营商户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拥有使用和经营管理本场地的全部权利。

四、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拥有经营管理甲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广告实施发布权等与乙方经营有关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本场地的任何经营活动。

五、乙方负责舜师商业步行街整体经营布局的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负责办理舜师商业步行街的工商、税务、商品检测、卫生检疫等事宜。

六、乙方负责舜师商业步行街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及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水电、空调、电梯、工程的维护、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除正常收入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向政府部门纳税及有关本场地产权发生之费用外,无须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章 违 约 责 任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本协议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标的物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不得与在场地内经营的经营者达成任何协议或协议,及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情形,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如有违约,乙方则有权中止、解除委托关系。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非因乙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给甲方及其铺位造成的破坏、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 通 知 送 达

任何书面通知或图文传真按本协议所述的双方注册地址或双方正式书面告知的变更地址投送,投送后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有关协议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执行。

二、如因不可抗拒力 (如爆炸、地震、洪灾等)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不可抗拒力发生,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一、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向本场地的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协议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约定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乙方执贰份,甲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1、

2、 ;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系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平面图(商铺编号及位臵图)

2、房产证复印件 (办妥房产证后由甲方提交乙方)。

3、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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