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工程合同模板

(地方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地方名称)勘察设计协会    监制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项目详勘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热证: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本合同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等建构筑的地质条件详细勘察和对桩超前钻勘察。

1详细勘察阶段应按每个单体建筑物或建 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物、构筑物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的工作有:

1) 按国家及当地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详细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由设计方布置勘察钻孔   个。 其中控制性孔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规范要求由现场确定,控制性钻孔占总钻孔   个,一般性钻孔   个(以设计院最终勘察任务书为准)。

2) 钻孔深度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以及所在地方规定的要求。对于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控制性勘探孔进入连续稳定中风化岩层不小于10 米(或进入微风化8米);一般性勘探孔进入连续稳定中风化岩层不小于6 米(或进入微风化5米);对于土质地基,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的相关规定(以设计院最终勘察任务书为准)。

3) 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

4)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5)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综合评价。

6) 查明地下水状况(埋藏条件、渗透性及水位变化幅度等)及对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侵蚀性判定。

7) 高层建筑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8) 查明地震基本烈度、场地土类型及建筑场地类别,提供抗震设计有关参数。

9) 提供建筑物基础选型的建议及依据。

10) 此建筑场地附近有溶洞出现,故在桩基础施工图完成后进行一桩一孔或大桩多孔的补勘验证。

2地质勘察的其他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现场勘探中如遇特殊地质条件,如陡岩坡,裂缝,破碎带,古河道,淤泥夹层,

   古墓,溶洞等应适当增加探孔,以对其作详细描述和正确判处。

5) 钻孔施工前应与地下管线图核对,确保不损坏地下管沟管线等地下设施。

6) 钻孔施工期间,应认真做好钻孔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

7) 遇以上2)、4)条需要增加钻孔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商讨是否增加钻孔。

8)钻孔施工前甲乙双方确定地面的标高,每个钻孔入岩及终孔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入土及入岩深度。

3桩位超前钻检测阶段应在桩设计图出来,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情况一桩一孔或大桩多孔,主要应进行的工作有:

1) 按照桩设计图纸完成勘察孔布置和钻孔工作;

2) 形成书面超前钻勘察报告;

3) 桩基础施工期间,应及时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进行了超前钻的桩施工进行指导和配合确定桩终孔标准;

4) 超前钻钻孔深度根据现行规范、规程综合确定;

5) 承包人必须配合进行超前钻部分的桩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1.6 承接方式:                                   

1.7 勘察工作量

   ① 地质钻孔共    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    个;一般性勘探点   个(以设计院最终勘察任务书为准)。

   ② 协助甲方进行建筑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③ 协助甲方进行地质勘察报告审核。

   ④ 超前钻孔数根据桩设计图出来后确定。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即地下管线图)。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份及电子文档   份。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详细勘察工作预定于             月开工,开工后    个自然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超前钻勘察工作待超前钻钻孔布置图及相关技术要求出来后,以甲方通知    天内必须进场开工。开工后    个自然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台风、连续雨天等不良天气、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2.1本工程详细勘察采取分岩层、土层综合单价方式收费,详勘土层综合包干价    元/米,详勘岩层(包括溶洞进尺)综合包干价    元/米,暂定工程量为    m,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此综合单价包含进退场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勘探点测量定位费、外业钻探费、土工实验费、原位测试费、技术费、成果资料费、后续服务费等费用。

本工程后续超前钻采取分岩层综合单价方式收费,超前钻土层综合包干价   元/米,超前钻岩层(包括溶洞进尺)综合包干价   元/米,暂定工程量    m,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以上超前钻施工勘察综合单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勘探点测量定位费、外业钻探费、技术费、成果资料费、后续服务费等费用。

以上合计暂定总造价为:         元。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4.2.2详细勘察阶段,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结算,    个工作日后,发包方支付给勘察人的费用为详勘施工勘察实际结算总价的    %;项目工程竣工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结算总价    %,支付完所有余款(    %尾款支付最迟支付时间不超过              日)。

超前钻施工勘察阶段,勘察人提交超前钻施工勘察成果资料后办理结算,     个工作日后,发包方支付给勘察人的费用为超前钻施工勘察实际结算总价的    %;项目工程竣工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结算总价    %(    %尾款支付最迟支付时间不超过             日)。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协调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等。

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或相关法定机关裁定。

5.2.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勘察人应提供后续服务工作,验孔时,甲方提前一天通知勘察人,勘察人项目负责工程师在探勘验孔、超前钻验孔、桩基验孔时必须在工地,否则每次扣款500元/次。

5.2.6勘察人应协助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对该场地详细勘察报告审核工作。

5.2.7施工期间勘察人必须将勘探钻孔岩样留置于标准规格的方格盒妥善保存并标注进尺深度以备甲方查验。

5.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或委托其他勘察单位勘察的费用由现场勘察人承担。

6.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费用(包括定金)。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勘察人原因而中途退场或解除合同,勘察人退还定金及已收款项。同时发包人不予支付已完工工程量款项,并有权追究勘察人的法律责任。

6.3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附件一《工程勘探任务书》

11.2附件二《勘探点布置图》(以设计院最终版本为准)

11.3附件三《廉洁合作协议》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合同双方

           

 

第二篇: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合同111

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 合 同 工 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六、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地理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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