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合同

批发协议书

甲方:潘彪

乙方:乙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平等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进行产品营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产品销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乙方销售过程中出现权益问题,甲方不负责。

第二条: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乙方收到产品的7天内,由甲方负责调换。

第三条:甲方负责将产品发送到乙方指定城市,货运方式及物流公司由乙方决定,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每次订货后需先将全部货款(批发价格)及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商品发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双方协商。

第五条:甲乙双方协定,乙方一次性进货货款在1-5万元时可以在1个月内有10%的换货率,一次性货款在5-10万时可以在2个月内有10%的换货率,换货起始时间从乙方收到产品当天算起,换货价格按照批货价格计算。

第五条:价格(见附表)

第二章 保 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其后1年内,双方同意对所知晓的对方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些信息包括货物信息、支付方式、技术信息、客户信息、货源信息、员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等。

第三章 转让、修改、解除与终止

第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条:如果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根据双方办事处机构或雇员的某项行为而被解释无效。

第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产权转移、公司重组等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不够成为本协议终止的原因。

其它原因。

第四章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条:本合同终止后,合同项下的未清的债务须继续履行,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三条: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同时,本合作协议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具体内容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约束力。

第六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预期销售量,以便甲方及时备货。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第二篇:冷饮批发合同

冷饮批发合同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名称、品种、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成套供应的产品,甲乙方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到货地点

1 产品的交货单位:千灯镇华宇冷饮批发部

2 交货方法:乙方送货

3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真彩文具有限公司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产品订购数量,应在乙方安排运输前(月份或季度)2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运输计划;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乙方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月结货款

第五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立即退货,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甲方对产品品种、质量等无异议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 甲方因保管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甲方可要求退货或更换,乙方应负责更换,并承担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4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 甲方如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它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20xx年7月13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主要责任人: (盖章) 主要责任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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