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 )

鑫通贷款20 年( )字第 号

最 高

额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受信人:

授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的规定,受信人、授信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授信人对受信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授信种类的可使用信用余额之和。

第二条 授信内容

(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

(二)授信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授信期限内发生的每笔授信项下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以本合同授信项下各单项合同或借款凭证等相应的凭证为准。各笔授信项下业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本授信期限。

(三)本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种类: 。 可选择的种类为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贷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保函。

(四)授信用途: 。

(五)本授信额度项下的各种业务利率、费率以相应的合同或承诺书为准。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受信人在授信期限内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担保条件和授信用途的前提下方可使用授信。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受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使用授信额度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受信人需要使用本授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时,须逐笔向授信人提出申请,授信人有权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受信人的经营状况及融资用途等因素审核。同意使用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受信人不能再申请使用。

(五)受信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使用授信额度,若汇票到期日前受信人作为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授信人有权将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处理。

(六)本授信合同项下使用授信额度时双方所签订的各单项业务合同及其相应的凭证、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受信人使用授信额度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四条 声明与承诺

受信人声明如下:

(一)受信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具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信人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均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保证已获得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授权。

(三)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受信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与受信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受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受信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受信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受信人承诺如下:

(一)按授信人的要求每月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表;按授信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受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二)受信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三)如果受信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四)接受授信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五)不利用授信资金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在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全部清偿前,受信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 、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授信人,并保证全部授信资金本息的清偿。

(七)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全额归还授信资金。

(八)当客观上发生危及授信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天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并保证授信资金的本息偿还。

(九)受信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受信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授信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

(十)对于受信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商未对项目建设垫付资金。如承包商已经垫付资金,受信人已向授信人提供承包商放弃其建设工程垫资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此条款适用于房地产项目授信)

(十一)受信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授信人:

1、在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受信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3、受信人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受信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受信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二)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受信人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受信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第五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信人发生以下情形,可能影响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时,授信人可相应调整授信额度、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或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1、国家的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与受信人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受信人丧失商业信誉;

4、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或财务状况恶化;

5、受信人的企业经营机制或产权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信用风险出现;

6、受信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其他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

7、受信人在第四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8、受信人发生重大债务纠纷,可能影响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9、受信人逾期未付授信资金或利息超过7日;

10、受信人逾期及挪用款项总额达1元人民币;

11、受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担保能力下降,影响受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受信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14、受信人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授信人认为应调整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受信人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何行为,授信人除了可以依本合同第五条调整授信额度、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外,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挤占挪用的融资,按单项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对违约使用的借款在违约使用期间根据借款利率按日加收 的利息,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对逾期融资按单项合同的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对逾期借款根据借款利率按日加收 的利息,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

3、要求受信人立即缴存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4、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要求受信人提供新的担保。

5、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担保能力下降,要求受信人提供新的担保。

6、按单项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融资或采取单项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7、采取其他任何可以维护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或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 、 、 与乙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 、 、 。

□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 、 、 与乙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 、 、 。

□最高额质押。 质押人 、 、 与乙方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分别为 、 、 。

□最高额质押。 质押人 、 、 与乙方签订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编号分别为 、 、 。

□ 其他 。

第八条 扣划

受信人同意,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由授信人从受信人开立在龙江银行各机构的帐户上直接扣划。

第九条 税费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利息预提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受信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条 抵销、转让与权利保留

受信人应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授信人同意的除外。

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受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授信人给予受信人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授信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授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与本合同授信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的,以单项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由双方、[担保人、公证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特别提示

受信人已经与授信人就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授信人已提请受信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受信人对其有全面、准确的理解。授信人已经应受信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住所: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受信人(公章): 授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

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

随借随还。

第二条 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授信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对应的甲方确

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

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借款到期,利随

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自每月

21日至当月底。

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甲乙双方

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

第三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

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甲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

单笔借款业务《借据》。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

款额度:

2.1、以 个月为周期,以 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后一次

循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2、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

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

2、向甲方按 (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所有开户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

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个人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质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9)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

(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或变更。债权人迟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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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地址、电话发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立即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相关的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订的《借据》、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其他补充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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