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1.12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风险代理补充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江 苏 金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对所签订的 号《聘请律师服务合同》第五条有关风险代理和收费的内容的补充约定,本协议书签订后,上述合同第五条的内容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甲方提出并要求乙方对其委托的案件或事务实行风险代理,乙方审查其符合本协议书第二条后接受风险代理。

二、风险代理范围仅限民事案件或事务,且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社保或低保待遇;(三)请求赡养、抚养、扶养、抚恤、救济、工伤赔偿等费用;(四)请求劳动报酬。超出本条范围的风险代理无效。

三、风险代理收费:

(一)律师费的收取比例为合同标的金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 ;

(二)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查档费等其他单位的收费不属律师费,甲方自付。

(三)律师办案所需的通信、交通、食宿、复印等费用不属律师费,由甲方另付。

(四)收费方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以下第 种 方式执行:

1、双方分担风险方式:本协议书签订时甲方先支付乙方50%的律师费,即人民币(大写) ,若败诉或未完成委托事务,则剩余50%律师费甲方免付;

2、律师承担风险方式:本协议书签订时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律师费,仅需支付办案费 用人民币(大写) ,律师费在以下第( )项规定的时间收取:

(1)在案件胜诉或委托事务完成后收取;

(2)按照办理进度分阶段收取,具体进度及相应阶段收费双方另行协商并制作《分阶段收费表》。

四、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经乙方书面催告仍不纠正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委托关系按《聘请律师服务合同》非风险代理的规定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彭尚任律师电话150xxxxxxxx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1楼。电子邮箱:pengshangren@139.com

 

第二篇:樟村代理合同20xx[1].7.3

代理合同

甲方: 东莞市田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广州鸿冠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持有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村房产的合法开发、租赁权,物业性质为商业,建筑面积约为 40000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项目”,具体面积以相关政府部门核准面积为准),甲方确保该项目无法律瑕疵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转租条件,现甲方指定乙方为该项目的独家中介公司,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租赁该项目。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甲方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前期准备(实际日期以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为准)且乙方正式开展租赁代理工作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前期准备

双方约定,在完成下述前期准备后,乙方即可主动正式开展租赁代理工作:

(一)甲方已取得该项目的合法开发、转租权,并使该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转租条件;

(二)甲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招租中心及示范区装修,并达到能用于招租的效果。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一)甲方保证拥有该项目的合法开发、转租权,确保该项目无法律瑕疵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转租条件,指定乙方为该项目的独家中介公司,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租赁该项目。本合同履行期间,若该项目或甲方开发、转租行为的合法性受到挑战,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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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负责按照双方确认的装修标准对该项目进行整体建设、装修,以达到甲方与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订的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并负责完成该项目招租中心、示范区的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有效开展有关代理工作,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街道、村民委员会等沟通协调,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有关招租行政后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行政后勤人员到该项目现场接待来访客户、维护该项目的整体安全与日常卫生;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文件;提供办公设备、用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资料、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及政府批文,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甲方承担该项目一切宣传推广的投入,按每月招租金额的2%投入宣传推广费用;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准时向乙方支付乙方收益;

(七)根据乙方提供的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名称,在收到乙方确认的成交信息3天内与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署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八)甲方负责审核认购者签署的商品房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认购者交付的租金;

(九)一切有关本项目之其它合同文件均须由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任何个人或单位签订均属无效。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一)乙方全程负责该项目的租赁代理工作,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按时、保质、准确完成;

(二)乙方负责进行现场接待工作,需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三)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乙方收益。

第六条:乙方收益的确认及支付方式

(一)定义

1.招租金额。本合同所述的“招租金额”均需减除支付给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的回报收益,即以甲方与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署的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甲方作为实际收款依据的所有法律文书中约定的租金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其中,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与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署的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均不特指须向政府备案的有关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在本合同中统称“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

2.累计招租金额。即在委托期限内(以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订商品房使用权出让意向 - 2 -

书的日期为准),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署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的“招租金额”均纳入乙方的代理业绩,并为计算依据。

(二)乙方收益的确认及支付方式

甲方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前期准备,且乙方正式开展租赁代理工作,从收取第一位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的定金(不少于贰万元)之日起向乙方计付乙方收益。同时,双方约定,以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署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甲方收到首期租金(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支付的款项达到租金总额的30%即视为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已付首期租金)后视为正式成交,计算招租金额。

1. 甲方同意,按下述标准向乙方计付乙方收益:

①当累计招租金额低于 2.5 亿元(不包含 2.5 亿元)时,甲方同意按累计招租金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计付乙方收益;

②当累计招租金额高于 2.5 亿元(包含 2.5 亿元)但低于 4.5亿 元(不包含 4.5亿 元)时,甲方同意按累计招租金额的4%的标准向乙方计付乙方收益(其中,累积招租金额的1%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③当累计招租金额高于 4.5亿 元以上(包含 4.5亿 元)时,甲方同意按累计招租金额的5%的标准向乙方计付乙方收益(其中,累积招租金额的2%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2.如遇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支付定金(含临时定金)后违约,并且甲方实际没收定金,所收定金甲、乙双方各占50%,但不视为成交,不算入招租金额;

3.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签署商品房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支付的款项达到租金总额的30%即视为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已付首期租金)后,视为已成交,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乙方收益给予乙方;

4.乙方收益按月结算,以每月最后一日作为核算日,乙方应在次月2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结算数据,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核算数据后5天内完成核算手续,并于完成核算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当期应收之乙方收益;甲方如未能按时完成核算手续,则以乙方提交的核算数据为准;

5.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支付的租金(包括定金)由甲方收取;

6.甲方应按以上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付乙方收益,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5@p给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取乙方其它任何费用。

(三)在委托期限内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总租赁控制,以免出现租赁程序紊乱及重复的情况。乙方不得故意私自保留该项目之未出租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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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该项目的所有资料及商品房使用权受让方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该项目的一切相关资料。

(二)如果甲方中途违约,解除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不给乙方代理本项目时,则上述资料的知识产权仍属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付款滞纳金与解除合同

如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应得的乙方收益,视为甲方违约,逾期付款日期不超过30天的,甲方应根据欠付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款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包含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收取应得的乙方收益和逾期滞纳金,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自力救济

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结付乙方收益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暂停代理工作,本合同委托期限将自动顺延。

(三)根本性的违约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即视为根本性违约。履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违约方未能及时纠正,履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履约准备后,一方放弃合同义务的赔付

1.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正式开展租赁代理工作前,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代理合同、不委托乙方进行代理或作出其他损害乙方独家代理权的行为,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2. 乙方正式开展租赁代理工作后,除委托期限前6个月内累计招租金额低于2.5亿元外,若甲方中途不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清乙方收益,同时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3.签订本合同后,若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前期准备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及因甲方原因外,如乙方不进行代理工作或者中途放弃代理该项目,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收益。

第九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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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本合同对不可抗力做如下解释,下列因素均属本合同下不可抗力的解释范畴:

(一)自然灾害;

(二)战争、恐怖事件或与项目关联地区的暴乱。

第十条:争议或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之解释、履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引发的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终止合同条件

(一)合同一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则按规定履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受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双方应协商终止本合同;

(三)在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或者法院判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四)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完成合同,并结清双方有关手续后,本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五)在委托期限前6个月内,如果累计招租金额低于2.5亿元,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须向乙方付清乙方收益。

(六)除该项目失去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合法转租条件的可能性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若甲方仍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乙方可以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非因上述条件或对方原因,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中途终止执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另一方在书面警告通知未果的情况下,可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向对方追究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完整性及生效条件

(一)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本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 - 5 -

盖章起生效。

甲方:东莞市田禾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鸿冠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零壹贰年 月 日 二零壹贰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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