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解读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解读

阅读:773 次 日期:2006-04-06来源:广东建设报作者:赖铭华

为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广东省建设厅近日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合同范本是省建设厅在总结我省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市颁发的施工合同文本和借鉴国际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订的。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与格式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规范建筑业管理一项重要举措,本报特邀请参与编制合同范本的专家对新合同范本和99版国家范本进行比较和解读。

1、按照项目管理要素编排合同范本架构

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本合同范本的区别在于其组织结构不同。99版国家示范文本共11部分47条,基本以事件为线索进行阐述。本合同范本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按照项目管理因素编排架构,共分为8章,既包括传统的工期、质量、造价三要素3章,也包括团队、风险、信息新三要素2章(其中,信息要素的管理没有单列一章),此外是总则、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其他共3章。

通用条款第二章“合同主体”,对应团队管理。项目建设团队对工程建设至关重要。而在项目建设队伍中,现场管理人员是重中之重。“合同主体”一章共9个条文,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代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劳务。

通用条款第三章“担保、保险与风险”,对应风险管理。“风险”一章共5个条文,包括工程担保、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不可抗力和工程保险。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本合同范本进一步强化了担保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更加注重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通用条款第四章“工期”,与传统的工期要素相对应。

通用条款第五章“质量与安全”,与传统的质量要素相对应。

通用条款第六章“造价”,与传统的造价要素相对应。

对于信息要素的管理,没有形成单独的章节,但在合同条文中同样有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第一章“总则”中,第4条通讯联络,第4.1款对通讯联络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规定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第4.2款提出各方之间的通讯不应无理扣押和拖延,并要求承发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息流的畅通。并且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拒签、拒收情形,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其他送达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在通用条款中,信息流转的途径、时限要求及逾期的处理,几乎无处不在。

2、合理分配工程师职权,引入造价工程师

99版国家范本中,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都是由工程师负责,这个工程师既可以是发包人代表,也可以是监理工程师,具体权限的分配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99版国家范本的工程,一般工期、质量和造价名义上都是委托给监理工程师负责;但在实际中,出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或岗位的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对于合同管理大都限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理,重在对工程工期和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即便有参与造价管

理,但工程结算时往往都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也正是如此,迫使建筑市场引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施工全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不仅有效解决了结算价超中标价的老大难问题,而且理顺了合同双方的结算、支付问题,这与国际通用做法是相符的。

鉴于此,本合同范本引入了造价工程师制度,将99版国家范本的工程师一分为三,即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者各负其责,发包人代表主要以代表发包人的角度参与合同管理,类似发包人的“使者”,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监理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监理,主要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处理工期索赔等事项。造价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发出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处理费用索赔等事项。而且本合同范本明确指出,对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实际上,本合同范本赋予的管理制度与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和香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制度是基本相同的。在FIDIC和香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测量师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其职责与我国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是相当的。 3、按照清单计价要求实现计价规范衔接

对照99版国家范本,本合同范本的另一区别在于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要求,保证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衔接。99版国家范本主要基于当时定额计价为基础,有了整个定额体系支持,因而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物价调整等情况约定较少。而本合同范本则是完全能适合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本,这就是所谓的“清单合同”。

本合同范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在第52.2款中规定了工程结算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计算。在工程量和单价方面,做到了通常所说的“量变、价不变”结算原则。但“量变、价不变”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单价或总价也会因量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为此,本合同范本对“量变、价不变”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第58条是工程量的偏差情况下对价格的调整,又如,第61条是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再如,第52.1款对依据图纸按照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予计量的工作,规定按照第60条的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可以说,本合同范本完全实现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衔接。明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标准和方法

详细明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标准和方法,是修编本合同范本的重点。本合同范本第六章“造价”,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包括从资金计划和安排、预付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度款、结算款到质保金的内容,也包括从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量的偏差及价格的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到支付的内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物价涨落、工程索赔等事项,都提出了明确的价格调整方法。

相对99版国家范本、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和香港土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范本对合同价格确定方法更为明确,更具强的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工程量的偏差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上。如通用条款第58条“工程量的偏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约定了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第58.2款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进行了约定,并区分最终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10%和低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10%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第58.3款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进行了约定,同样区分两种情况,也提出了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

在使用本合同范本时,合同双方应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如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承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调价的材料以及调整系数,否则,就不能适用通用条款第61.1款规定,即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这种风险对双方更是不利,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合同双方应根据通用专款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5、编制合同专用条款

根据通用条款的条文,本合同范本对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编制了专用条款,作为本合同范本的一部分。专用条款充分考虑了“契约自由”原则,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依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删减、更改。在编制专用条款过程中,严格地对照通用条款的条文,对需要由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都在专用条款中留有相应的空位。

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本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提供了更多选择性的条款,既方便合同文本的使用,也提醒承包人发包人作出合适的选择。在专用条款中,所有的选项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实际做法,操作性较强。或是按照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利于规范承包人发包人的履约行为。如,专用条款第1.39款“书面形式”给出了六个选项,承发包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也可以在“其他”的选项中填入经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

本合同范本专用条款对通常情况下,需留给承包人发包人确认或补充约定的,都留有位置,但不可能包罗万千,也可能会出现承包人发包人需要另行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没能完全表达清楚。在该种情况下,承包人发包人可对专用条款进行补充,但要求补充的内容须与通用条款相对应。理顺争议解决机制提高合同履行效率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有效及时地解决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是合同的重点内容之一。争议是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而产生的,牵扯合同各方面的约定。因此,合同要做到及时处理、协调双方的不一致意见,尽早解决双方存在问题。

相对99版国家范本,本合同范本充分将承发包人之间的友好协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决定的机制融入到具体条文之中,让双方尽早相互沟通,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对于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双方确定的,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保持合同的连续性。通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被改变为止;同时规定,双方应在作出暂定结果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将解决纠纷的机制迁移,既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了问题的堆积,又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工程施工的推进,提高了合同的履行效率。增加了附件与格式

本合同范本增加了大量的附件与格式。合同履行期间,信息流转主要通过文书形式承载,承载的信息应该包括那些,对方应在收件后怎样处理,合同通用条款都进行了约定,但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隐含的。为此,本合同范本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实践中总结了部分格式,同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作了部分格式,作为本合同范本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供承包人发包人使用。

8、制定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有关规定

支付难、结算难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大难题,因此清理拖欠工程款一直列为政府的工作重点。99版国家范本对于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的约定较为明确,但实际操作效果不理想。鉴此,本合同范本一方面吸取了99版国家范本的优点,另一方面结合实际需要进行了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制度(前面已述),为整个施工过程提供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按照合同约定核实支付申请和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2)增加了支付担保的内容。第23.4款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签约时向承包人提交等值的支付担保,而且支付担保必须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开具。在发包人未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支付担保的范围内直接向担保的银行申请支付,担保银行应无条件支付。支付担保的设定,有效制约发包人的拖欠工程款行为,保证承包人能够及时得到工程款。(3)理顺了支付程序。以前支付难,有承包人发包人原因,也有合同约定的支付程序不清的原因。因此,本合同范本重新理顺了支付程序,参照FIDIC引入了支付证书的做法。具体支付程序为:首先由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已完工程报告和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然后由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后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最后由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4)强化了违约责任。在本合同范本中,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履行应尽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仅享有支付担保的权利,而且按照第62.2款规定享有收取利息的权利,还可按照第30.4款规定享有暂停施工的权利。(5)调整结算的规定。结算程序不切实际是造成结算难的原因之一。

本合同范本依据实际操作,对结算程序进行了较大调整,将造价工程师的核实和承包人对结算文件的修改作为办理结算的程序之一。对结算中存在争议部分的,本合同范本规定了逐项优先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签发支付证书和支付结算款,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延支付工程款。针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考虑各级政府管理要求不同,通用条款第67.8款明确提出,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承发包人应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篇:20xx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析

2011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析(一)

1、 住建部新版合同的基本架构仍然只是一个合同。我个人认为,住建部作为建设行业的半个领头人,及建筑行业的完整领头人,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作为行业 领头者的身份,从保障行业常态化交易行为的高效可靠这个角度出发,来解决示范合同这个大架构的问题。建设与建筑这个领域内的常态化交易形式,自招投标法颁 布之后,就基本上是招投标交易形式了。招投标交易从单独的合同文本发起,是没有可能的,都是从招标文件开始。所以从保障交易这个角度,住建部应该象发改委 发07标准文件,或世行发标准采购文件一样,发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以给基础交易定出基本行为准则,并一揽子解决交易相关的问题

2、 从这个角度说,我觉得住建部这一块在基础意识上还是要提高。老实说,发改委等9部委编制的那个07标准文件,以及住建部旨在执行这个文件2010 标准文件,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有很多。一个可以被全行业接受的标准文件,它不但要保证自己的逻辑严密性,而且要作为一个交易的基础平台,理顺一切与交易有关 的标准、规范、图纸、计价、法律、乃至到人文深度的非常多的事。 实际上,将整个行业的基础认识统一到一个基础认识的平台上,对于整体社会运转效率的提高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这意味着任何行业内的人到了任何一个地方,只 要它使用的行业语言,就可以高效地与当地同行沟通。这个价值向交易向社会管理向人文全方位渗透,它的价值就是无穷的 那么,什么是建设和建筑的基础平台呢?----既然中国推行招投标法,那么招投标交易的行为准则,就是这个基础平台。而交易发起者所必然使用的招标文件, 就是规矩的起点

所以,招标文件可以说是全行业统一认识的一个重要文件----所以住建部本次仅提出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从现状来说,就算有进步,进步也很有限。如果相比于 07版标准文件,就更是某种倒退 顺便说一句,07版标准文件我最不喜欢的就是它给予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的地位。那是现实工程实施不可能给予,也是不可能执行,同时也是惯例不能执行的方 式。我们国家的监理制度,是学FIDIC87版工程师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的方式设置的。而且是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设置的。现在FIDIC99版将工程师直接 归属为业主人员。将商业行为上升为国家行为。。。。。。。现在FIDIC变了,我们已经设定为国家制度的管理方式,调起来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监理制度与会计师审计制度存在本质的区别。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建筑工程所有的责任归属施工方。好一点合同都会写什么工程师确认不减 少承包人责任一类的话,所以监理不可能承担象会计师那样的无限责任。另外,建筑工程不可能有象会计准则那样的标准“***”,而我们国家也远没有国外那种 统一健全的“建筑标准规范”。所以监理是即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标准,去当公正独立的第三方。

FIDIC当时设这个公正第三方,是因为世行项目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请非本地工程师管理项目,所以很有必要设置成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现在各国经济实力发展 了,管理意识提高了,套用FIDIC合同管理模式的也多了。FIDIC也意识到没必要保留原来那样的管理模式。所以99版又调回来。

所以我们在工程管理上,单纯跟国外学是没出路的。必须摸索适合我们自己的管理制度与方式。

3、 这里还要先说一点点别的事:住建部03年曾经发过一个指定分包合同,估计与本版“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有相当的冲突。所以住建部应该匹配此合同,发一个指定分包合同版本。。。。

4、 协议书

协议书仍然沿用了发包人承包人这样的称谓。其实到了合同签订的时候,交易已经达成,双方主体身份应该很明确了,一个就是雇主,一个就是承包商。而且这个是法人层次的定义。

沿用发包人承包人,这个只能说是中国特色吧。。。毕竟我们不是***国家

5、 11版协议书比99版协议书要简洁一些,里面的几个小调整也挺有意思: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这二条取消,更商业化了

6、 工期定义均增加计划二个字,这个更符合实际,给一个计划总工期的定义,也与合约操作习惯相同

7、 第6条 签约合同价格,这个名词有较大的变化,99版是合同价款。相对来说,用签约合同价格更合理,如果有后期变更,加进来,也很顺当。本条还增加了“计价方式” 的说明,这个我觉得不太好。工程的计价方式有时是很灵活的,比如我就做过建筑平方米单价包干的工程。但是国家有清单规范,我这个“建筑平方米单价包干”, 是不是可以称之为计价方式,或者直白地说,是不是可以写在这个地方,成为堂堂正正的计价方式,老实说我自己都没底。最好是不要在协议书中定义计价方式,合 同在相应的条款中必然有自己严密的计价原则,这里写这样一句,有什么意义呢?协议书本就是个签字的地方,这一条根本无关签字,所以删除更好

8、 第7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这里面的几个变化倒是有点头疼了。。。。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这三个如果有,问题倒是严重了。意思是可以不用发中标通知书直接签合同??那双方如何确立中标成立这个事实呢?投标函、投标工程量清单,也可以在没有的情况下,直接谈合同?这不是鼓励大家违反招投标法吗?这可是要不要规范工程交易的大事。

我觉得更合理的措辞,应该是中标通知书或其他确立中标成立的文件。从大行业的角度,最好引导大家用文件,不要接受口头。

9、 关于文件解释程序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位在8,我个人认为不妥。建筑施工合同是要约承诺式合同,所以约定理应大于俗定。清单是要约成立的核心部分,图纸通常都是规范是的延伸。所以从我个人角度,我认识清单理应排位在图纸前面。

10、 第7条中 (6)技术标准和要求 老实说,这是中国建筑领域内的一件大事。需要有人出面制定统一标准。另外,还要重视“感受性”标准的制定与行业统一。

11、 7.2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句话取消了洽商。从措辞来说,取消洽商是合理的。毕竟洽商仅是一种行为, 不是一种结果。但什么样的行为或文件,才能被合同认定为“变更”,这个就是大事了。不知新版合同里有没有相关定义。到时再看看。

12、 10.1合同订立时间:10.2合同订立地点:老实说,这二条放在协议书中,我就没搞明白它的用处。合同订立时间是不是要强调合同成立?但合同 不签,也就没有所谓合同订立时间,所以这个强调没有什么实质用处。另外,合同基准时间已经在合同中有定义“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那这个订立时 间有什么用?合同订立地点,应该与诉讼发起地有关。不过一般工程诉讼都使用工程所在地,当然也有定义其他地方的,但就我所见到的,很少提什么合同订立地 的。如果老板在美国开了一个工程,友情请对方到中国来签订合同。英文版本合同,签署人写了一个中国上海,结果合同要在美国洛山基执行,不知写那几个汉字有 何用?

2011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析(二)

通用条款

13、 刚对比了一下99版示范文本,07标准文件里面的合同,以及FIDIC红皮书。发现新版住建部推荐合同基本上是07标准文件合同的升级版。粗看 一眼的感觉,是编制者力图将07标准文件中的合同在房建领域进行“适用化修正”。。。。。。。这个苗头感觉不是太好。还是看具体条款再评论。2010住建 部标准文件内容还没有看,但通知里说得很明确,发这个东东是关于07标准文件的执行。暂时按它就是07标准来考虑。有空的时候,再回头来看这个文件。如果 住建部新版合同是07版的某种“修正”,那老实说,我个人不是太看好这个合同,07标准文件里面有些东东,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不过,有一点要说明的。与99版合同示范文本“阉割”FIDIC相比较,无论是07标准文件合同,还是新版示范文本,修订者都表现出了相当的自主性。这应 该说是一个好,现象,说明中国人越来越自信,会越来越知道如何处理自己的事情。当然,是不是能达到这个境界,就需要时间来说明

14、 1.1 词语定义 新版示范文本与07版标准文件中的合同,在这一块相当接近,但也一些区别,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称为‘投标函’‘投标函附录’的文件”,这个措辞的意思,与我在前面说的,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作为附件来处理的原则是一样的。即明确已标价清单必定是在8位置的。这个处理方式在定义上是明确了,但施工单位的权益受伤了。

15、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这个给发包人对工程 的“感受性”标准进行定义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我个人认为,最好此类标准,也能出一定的行业标准,以便统一认识。

与07标准文件合同不同,新版示范文本增加了发包人代表。这个理应是一个进步,法人永远都会是派代表来履行合同。所以指定代表是最正常的合同设置。

但是,咨询人倒是没有代表,这个倒真是一个奇怪的遗漏。

16、 新版合同将分包指明为“专业承包人”,是不是以后甲方就没有指定分包这一说了,倒是一个值得期待的问题。

17、 新版合同增加劳务分包人的定义,应该说这是首次给予民工清包以明确的合同地位。这个算是进步还是算是无奈的承认,就要有待时间的考验了。

将劳务分包人推到前台之后,法律与人文上,应该如何重新定位劳务分包人,有可能会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问题。比如,最简单的,劳工是不是应该执行8小时工作制,仅这一个问题,足够惊天动地,

18、 新版合同增加了“争议评审小组”,应该是照抄FIDIC的DAB制,因为这个设置比较新,所以我特意先去19.3款看了一眼。这个照抄太笨拙。 FIDIC组织是有完美的专家组织的,它的DAB制还存在FIDIC主席指定的可能。国内有争议处理专家制度吗?仲裁专家显然不能是争议处理小组的成员, 因为争议处理小组之后,还有仲裁。为了保证“争议评审小组”中专家的来源,国家会在监理制度、造价咨询制度之后,再设置一个政府级别的专门的“争议处理专 家制度”?。倘若真是这样的话,我个人认为,那将会成为继监理制度悲剧之后,建筑领域内另一场灾难。

19、 缺陷责任期这个名词在国内使用是比较新的。当然,这个名词也不新,是从FIDIC那儿抄来的。但这个定义很古怪。一方面合同中仍然保留了“保修 期”这个定义,显然这二者有重叠定义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个缺陷责任期抄自FIDIC,但却与FIDIC的宗义有冲突,

FIDIC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后, 是可以发履约证书的。新版合同规定定不得超过竣工后24个月,很多保修期都还没达到,缺陷责任期就已经到了-----这个履约证书就成最大的头疼事了,到 底发不发?不发,24个月到了;发了,意味着承包人所有的缺陷修补责任结束了----真是一个恐怖的定义。

20、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招标人使用最好是不要用暂估价,应该用招标人指定价。现实招标中,设定暂估价,都意味着将来需要调整到“确定价”,这个措辞给合同边界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1.1.5.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这句话用来计价,在边界上会有诸多问题。

2011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析(三)

1、 昨天的分析补充1点: 一是工程师定义在新版合同中没有出现,个人认为这个是有问题的。现代建筑越来越复杂,不论是工程需要还是管理需要,都会出现各种形式的顾问。比如政府背景 的供电顾问、交通顾问等,市场专家型的比如机电、幕墙、声光、酒店管理,管理型比如造价顾问、项目管理顾问等等顾问,都属于工程师行列。它们在各自的领域 也会以业主委托的形式,以工程师身份参与相应的工程管理。施工合同不给予它们相应的地位,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住建部现在力推总承包模式,这意味着业主在早期养一群非常专业的各类技术与管理人士,成本会大增,功效却要相应小很多。这个时候,业主更可能凭借非常专业 化的顾问,才能够将EPC类合同操作得好。这样工程师这个角度会在中国工程管理中地位越来越高。身份与角色也相应会越来越复杂。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给予劳务分包以相应的地位,但却不给予这些顾问以相应的地位,这个显然与当前工程趋势相背

2、 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

个人认为,工程文件与工程档案最好分承包商文件和业主文件。能够更明确一些要好很多。国内监理管理程序文件、政府相关机构报审报批文件各地都有标准版本, 施工单位一直在遵守并填报。而竣工备案制要求的资料各地也有明文规定,哪些是总包提供哪些是业主提供,都有规定。有些地方甚至有正式出版物。所以我个人认 为工程文件中的承包商文件可以直接明确为“政府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类工程报表、监理申报程序文件、业主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模型、软件、 图纸等”。

3、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这句话定义不够充分。工程中难免会用到外文资料,基准语言应该定义为中 文。如有使用外文资料的,发出文件的合同当事人应负责翻译成中文。中文与外文释义有冲突的,以中文为准。中文翻译与外文释义偏差所引起的工程损失,由执行 翻译责任的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

4、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对三个“如果有”继续表示极大的担忧。另外,这个地方通用条款与协议书有小冲突。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书同样部位的定义为“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不知是编制者的小疏忽,还是怎么。如果是有意为之, 那围绕着洽商、变更、书面协议、书面文件等几个名词,会有很长时间的争议。

关于图纸与清单排序的问题,有一个观点认为图纸必然是清单的基础,所以图纸自然排序的清单前面。个人认为这样理解有点想当然。首先,无图使用模拟清单招标 这种方式,已经在国内大行其道。清单这个时候的基础,更是发标人开列模拟清单所依据的建筑标准和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其次,如果按无来后到的原则来排序的 话,合同计价理应排在工程完工之后,因为只有到那个时候,才具有真实的计算清楚价格的可能性。但工程交易都是前置计价。所以按先来后到原则排序,是无视工 程交易本质,而想当然地认为先就是先后就是先。

2011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析(四)

5、 前面说到2011住建部合同分析中的合同订立日期,犯了一个错误。合同订立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法律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不过,关于合同订立地点,倒真觉得没什么必要强调。理由已述。

6、 关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中“最高优先顺序”的这个定义,这几天我也一直在考虑,总觉得这个定义很突兀。有过强的嫌疑。

据说洽商与变更有一个解释,洽商是做前签,变更是做后签。但这个似乎没有见到过明确的司法解释,不知具体如何?

合同文件通常有默认同意这一项规定,洽商与变更也会存在默认同意的规定。如果“最高优先顺序”与“默认同意”叠加在一起,给合同发行平添许多超越正常商业行为的变数,并给合同各方“技术性”操作条款留下了太多的想象空间。

而且,洽商与变更如果直接给予“最高优先顺序”的话,那给合约双方“实质性修改中标内容”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这样招投标法规定的不得实质性修改中标内 容的相关规定就成了空话。老实说,中国招投标商业行为中,监管就不是那么到位,如果给予合同双方如此之大的回旋余地,真不知道将来的招标、投标、中标、签 约,会是怎么样一个状况了,强调洽商变更的解释顺序,通常用“时间靠后者优先”的定义,它的意思是合同具有相同定义的内容,变更靠后的覆盖靠前的。这个定义仅限于变更部分,并不强调变更与整体合同组件的次序关系。而且这个定义仅强调时间标准,而不强调内容标准。所以执行起来更可靠。

商业行为中,合同理应是最大的,是交易的保证和基础。合同变更在商业行为中不可避免,但变更一定要在合同大原则下处理。如果一刀切的变更设置为最优先,双 方预先签订的合同倒要靠后,试问这个生意还如何做法? 简单的几个字,一下子把商业道德和商业规则推到了风尖浪口上。写起来似乎很容易,却可能产生天大的事情。

综上,关于此部分,我个人认为,用时间靠后这样的定义仅来限定变更本体的事情,可能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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