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CMBC-HT-380(公司2011)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保证人为单位)
编号:公高保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 证 人:(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
债 权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限额
第一条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在选定的“□”内划“√”,在未选定的“□”内划“×”)
□ (一)、被担保人为多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乙方与各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签订的各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各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由保证人提交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确认函》确定。
□(二)、被担保人为一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主合同是指:
□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 2、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 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第二条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款项,甲方均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二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或法人账户透支,则每笔贷款或透支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二)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或贴现或开立保函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三)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第三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具体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五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第五章 保证范围
第七条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六章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二)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三)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三)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七章 保证期间
第十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二)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到期日和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四)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保证期间,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履行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五条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经营机制变化、注册资本变动、股权变动、申请重组、和解、破产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任何重大资产等事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甲方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化,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任何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安全的行为,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同意且按乙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甲方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十九条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其他债权债务签订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 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三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现行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六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说明、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保证时,未涉及任何足以影响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
第二十八条 主合同项下债务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为该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第十一章 独立性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甲方详细信息见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有关权利限制或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与查询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三十七条 通知和送达
(一)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附件一所列该方的地址;
(二)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四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相关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将该变化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公证(如同意以下条款,则在“□”内划“√”,否则在“□”内划“×”)
□ 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及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
保证人(甲方):
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债 权 人):
乙方(债 务 人):
丙方(保 证 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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