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编号】

授信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基于【借款人】      (债务人)与甲方于        日签订的                            编号为:                  《授信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见附件),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该授信额度可以连续、循环使用,每次使用贷款时债务人需单独与甲方签署《授信额度支用申请表》,各个《授信额度支用申请表》在同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与债务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署一个或多个用款协议,如果签署用款协议时,债务人的累计贷款余额与拟新发生的贷款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则甲方无需再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法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为责任财产承担前款规定的保证责任。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2年,依各主合同债务到期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

一、    债务人依《授信额度合同》和各个用款协议之约定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    因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其计算方式比照主合同的约定,罚息计算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债权得到清偿之日止;

三、    乙方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承担偿债义务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企业法人)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完全了解《授信额度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提供此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2、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金发生变更;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严重影响或丧失偿债能力;

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

第六条  乙方发生前款约定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切实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其他物权担保。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自然人)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具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财产线索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如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因故未能出具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书面承诺,乙方应保证事先已征得与其共同生活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家庭成员的同意,并及时将签订本合同的事实通知前述家庭成员。

三、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下列危及其保证能力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2、乙方如发生诉讼事项,导致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没收或处以罚金时,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3、乙方如发生离婚、分家产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效力自甲方在各主合同约定下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履行代偿义务的,应按甲方要求代偿金额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借款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四、因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从合同关系独立于主合同约定的甲方与被授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合同关系法律效力的影响,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于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签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第二篇:个人(家庭)最高额保证合同

个人(家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按照执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一、本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该壹年期间(下称债务发生期间)贷款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在等值(币种)人民币(大写) 万元最高余额内与借款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 - 1 -

执行费、评估费等)。

二、在上述债务发生期间,如借款人在任一主合同项下发生对贷款人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债务发生期间提前终止,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债务发生期间自贷款人通知发出日终止。贷款人自发出该通知之日起,不再对借款人另外提供贷款。

三、在债务发生期间的任一时点,只要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贷款人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人在该最高额内对贷款人因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四、在第一条款约定的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或协议为本合同主合同。

第二条 借款人愿遵守贷款人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安主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愿作为借款人对主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相互间负保证责任。

第四条 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的提供。对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度。贷款人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在 - 2 -

贷款人处(包括汉口银行所有的分支机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协议的,银行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处(包括汉口银行所有的分支机构)开立的帐户上直接扣收逾期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在债务发生期间内对贷款人发生的债务中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可协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及利率,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在债务发生期间内对贷款人发生的债务中履行期限最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如履行期限最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早于债务发生期间终止日的,则保证期间从债务发生期间终止日起算两年。如发生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情形,则以变更后的债务最后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日。

第八条 保证人承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以保证人的全部家庭财产(除个人必需品外)纳入保证财产范围内。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对贷款人处置保证人个人及家庭财产不提前抗辩。

保证人承诺上述保证已与家庭配偶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

第九条 当借款人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人、保证人以其他财产(包括应收账款)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 保证人以及借款确认,本合同首部记载的住所、联系电话真实可靠,贷款人对保证人以及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可经由上述方式送 - 3 -

达。

第十一条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保证人变更住所或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后的当日书面告知贷款人新的住所或联系电话。一旦发生贷款人无法联系保证人情形,贷款人有权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宣布借款人全部债务立即到期、是否要求借款人立即还债、是否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人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部门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公章) (公章) 保证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 或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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