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电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日至                 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      (金额大写)          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四、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

四、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  本合同一式      份。

十一、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若甲方或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可能发生耗能、污染风险,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前已核对合同封面所载甲方证件名称及号码,确认无误。

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篇: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文本编码:CMBC-HT-381(公司2011)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限额

第一条

“×”)

□ (一)、被担保人为多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乙方与各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签订的各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各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由保证人提 交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确认函》确定。

□(二)、被担保人为一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主合同是指: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2、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 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第二条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在选定的“□”内划“√”,在未选定的“□”内划 1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款项,甲方均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二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或法人账户透支,则每笔贷款或透支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二)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或贴现或开立保函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三)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第三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具体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五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第五章 保证范围

第七条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

2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六章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二)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三)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三)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七章 保证期间

第十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二)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到期日和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四)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保证期间,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履行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五条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甲方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等事项变更,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任何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安全的行为,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同意且按乙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甲方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十九条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其他债权债务签订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 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章 违约责任

4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甲方死亡、失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拒绝履行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执行。

第十章 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了签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六条 甲方做出本合同项下保证时,未涉及任何足以影响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 第二十七条 主合同项下债务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为该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独立性 5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方签字、乙方有权签字人(包括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甲方详细信息见附件一。

第三十四条 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有关权利限制或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与查询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三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

(一)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附件一所列该方的地址;

(二)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四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相关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将该变化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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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证(如同意以下条款,则在“□”内划“√”,否则在“□”内划“×”) □ 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合同份数及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

7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8

附件一

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

保证人(甲方):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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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附件一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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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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