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债权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 年 月 日之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贷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以下统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保证人声明与承若

1.1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债权人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1.4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本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的陈述与保证

2.1债权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保证人的债务、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的主债权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 月 日,因债权人向债务人连续发放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贷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以下统称“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

权。上述期间仅指贷款的发生时间,不包括到期时间。

3.2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债权人可以在尚未收回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最高额的范围内应债务人的要求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

4、保证方式

4.1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人对5.1条所述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笔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3.1条所属期间。

★4.2当债务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贷款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担保范围

5.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等。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贷款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内容,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担保期间

★6.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未清偿债务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6.2若发生法律、法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则担保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指明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6.3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6.4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单笔贷款的期限达成展期协议,保证人同意继续承保保证责任,担保期间变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7、保证责任的承担及扣划约定

7.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7.2.1债权人依贷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

7.2.2债权人依贷款合同约定宣布提前收回贷款的。

★7.3发生7.1及7.2所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的任一账户上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清偿。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贷款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8.保证人的义务

★8.1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察,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

实、完整和准确的。

★8.2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8.2.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8.2.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8.3保证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8.3.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8.3.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

8.3.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8.3.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3.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3.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3.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4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驶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9、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所作出的承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9.4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逃避保证责任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0、双方约定的其他约定事项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 所列方式解决:

11.1.1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1.2提交),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附则

12.1经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12.3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持份,债权人持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经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要求就相应的条款作了说明。双方均已通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保证人(盖章):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日:年月日

 

第二篇:(担保公司专用) 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A类、B类及其单项协议

中 小 企 业 业 务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编号:BAYH20E2010006A

保证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105001000045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紫阳

住所地: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中段 邮编:455000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629320885118093001 电话:0372-2591005 传真:0372-2591003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磊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 邮编:455000

电话:0372-3198129 传真:0372-3198128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河南钟瑞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AYH20E2010006的《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人民币。

(大写)贰佰万元整。

(小写)¥2000000.00。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

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或者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

第九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十条 保证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条款:

保证人不属于债权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授信申请;

2、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授信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第十七条 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债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保证人已在中国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开立业务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账号:629320885118406001 ,保证金比例为10%;保证人承诺及时存入或补足保证金。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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