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

附件10

合同编号:( ) 银最联保字第 号

最 高 额 联 合 保 证 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同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2

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

联合成员(保证人) 公司一(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二(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三(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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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四(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五(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六(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公司七(全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4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债权人

全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合同中, 合指所有联合保证人时简称为甲方或联保小组,单指联保小组中的一员时,简称为联保成员,当联保成员向债权人借款时,简称为借款人,当联保成员其中任一人为借款人时,其他所有联保成员均为保证人。债权人简称为乙方或债权人。

鉴于联保小组中的各成员均拟向债权人申请借款,并将签署相关的借款合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本合同项下各联合保证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同意当联保小组中的任一成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向债权人借款时,其他各联保成员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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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信守。

第一条 联保成员的声明与承诺

(一)各联保小组成员经协商同意,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联保小组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联保小组成员同意为该合同项下的授信提供担保。

(二)各联保成员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当联保小组中的任一成员向债权人提出授信申请时,只要其债务本金额度及所有联保成员合计债务本金余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内,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无需另行签署保证合同。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银行汇票承兑协议等一切对乙方承担债务的融资协议文本材料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到期日可以晚于上述截止日期。

(三)联保小组中的任一借款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任一个或多个联保成员承担保证责任,各联保成员授权债权人扣收自己开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四)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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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五)各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债权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用途,为主债权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六)债务人和保证人违反主债权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各保证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含中信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八)本联保小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为同一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企业。

(九)联合保证人同意不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

第二条 保证项下的债权种类

(一)本合同项下,各联保成员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范围为

第一条(二)款所有联保成员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贷款(2)外币贷款(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商业承兑汇票贴现(6)进口开证(7)进口押汇(8)出口押汇(9)出口打包放款(10)银行保函(11)商业承兑汇票保贴(12)出口托收押汇/贴现(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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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联保成员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债权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每笔业务的金额、利率、期限确认及变更亦均无需征得本协议甲方的确认。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别不限。如联保成员向乙方所借款项为外币的,甲方按照联保成员融资的原币种就该项债务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结汇(或购汇)汇率由乙方依据实现质权当日的外汇卖出价(或买入价)进行折算。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所有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债权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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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债权人与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债权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各保证人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和《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证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该等费用不计入最高担保限额内,保证人需另行支付。

(三)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四)联保小组各成员之间互相且独立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任一成员承担全部责任,该成员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合同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各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下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都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或存在其他瑕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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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不因主债权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债权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四)债权人为借款人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或以信托收据形式放单的,各保证人仍须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开证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信用证金额、有效期、装运期、单据等进行修改)的,各保证人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和信用证修改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信用证金额、有效期、装运期、单据等)承担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应继续向乙方及或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保证人声明:保证人的保证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债权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保证人。

(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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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提示

债权人已提示各保证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债权人(签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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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1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 )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抵押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贷款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由于借款人王玉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

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抵押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xx年 09月11日起至20xx年09月10 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

使用上述信用。每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第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

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抵 押 人(全称):王玉奎

第五条 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王玉奎房产(详见编号【2014】041号的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玖拾壹万玖仟肆佰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六条 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四)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的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共有人同意。

(六)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七)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七条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八条 抵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转让、赠与、出售、出租、再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

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要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抵押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四)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

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5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5.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

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也可以

按以下第 (二)方式解决。

(一)仲裁。提交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二)诉讼。在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合同的独立性。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

的无效而无效。如部分主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

同一式 叁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住所:永昌县城关镇东街1栋222号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20xx年09月11日 共有人(签章) 签约地点:营业部信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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