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注册『贸易公司』最好用的公司章程

福州 仓山区兴胜达贸易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兴胜达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 仓山 区 。邮政编码: 350007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家居日用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情况(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信息情况:

出资人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出资人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出资人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金的后剩余利润的15%作为年终红利,发放给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东的奖金,提取红利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 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二○一○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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