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合作协议书

投标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项目的招投标,为增强投标竞争力,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友好协商原则基础上,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就项目投标进行合作,特签订协议如下:

第1条 合作的目的

双方同意为下述目的联合在一起:甲方以独立的资质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在乙方的协助下中标,甲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并由甲方负责组织和实施,乙方以合作形式完成合同任务,同时,乙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2条 合作的内容

乙方为 项目的投标、谈判、签订合同等投标活动提供费用、咨询、公关等服务。

第3条、开标前相关事宜

1、本项目投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书购买费、中标服务费、标书打印装订费等。如开标时须现场演示,甲方技术人员费用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签署后,乙方负责提供项目的详细信息资料给甲方,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项目信息资料向乙方提供投标所需的资质和其他证明材料。由乙方负责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4条、合作管理费及付款方式

若本项目中标(以甲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或中标通告公示后为准),由乙方负责以甲方的名义与使用方签署合同并催款,甲方在收到使用方支付的项目中标金额全款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中标金额的 %作为乙方的服务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普通正规#5@p。

第5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共3页,第1页

1. 本项目中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制作由乙方完成,若需甲方配合,

甲方应在可允许范围内全力配合。由于投标文件制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投标所需的资质和其他证明材料。

2. 甲方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投标协助及办理商务手续等相关工作,如支付投标保证金

等。

3. 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信状况、项目运作和项目实施进行调查了解和实时监控,乙方

不得有所隐瞒和欺骗。如果甲方判定乙方资信状况、实力规模、项目运作和执行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无法保证成功获取项目、执行实施项目等其他影响甲方企业形象的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继续合作。

4. 甲方负责在收到使用方 支付的项目中标金额全部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按本协

议第4条约定支付款项。

5. 本项目中标后的实施项目(实施安装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6. 若本项目中标,甲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要求实施本项目,如

因违背合同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立承担。

5.2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本项目投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书购买费、中标服务

费、标书打印装订费等。

2. 签署本协议后,乙方可以甲方名义进行本项目后续的沟通,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与业主、招标公司、施工方以及其他项目干系人的沟通。

3.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项目相关的完整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信息、中标通知书。上述文件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必备条件。

4. 甲方所提供的商务文件只针对本项目有效,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

名义在其他任何项目中投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出现;若乙方以甲方名义在其他任何项目中投标或其他任何方式出现,或对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必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保密条款

共3页,第2页

甲乙双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合同相关的内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质、技术文件,乙方必须对其保密,并且不得用于除本次合同项目的其它项目中。

第七条:其它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壹年。若项目未能中标,本协议自动失效。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须以本协议为基础另外签订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公 章) (公 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共3页,第3页 日

 

第二篇:项目投标合作协议书

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青静黄排水渠特大桥的检测施工项目

投 标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增强投标竞争力,发挥甲方的资质资源和管理能力等优势,并考虑到充分利用乙方在积累的施工经验及力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友好协商原则基础上,甲乙双方决定合作参加 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青静黄排水渠特大桥的检测施工 项目的投标及中标后施工事宜。就工程的投标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作协议书,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合作的工程项目名称 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青静黄排水渠特大桥的检测施工(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使用自有资质和执照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工作。本项目的投标与中标后施工的一切事宜,均以甲方名义实施。

2、本项目中标后,以甲方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全部由乙方组织实施,甲方按中标合同价(不包括中标合同清单中专项暂定金额及不可预见费暂定金额)向乙方收取 15 %的管理费。

三、双方职权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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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青静黄排水渠特大桥的检测施工项目

(一)投标过程中

1、甲方职权和分工:

1)负责提供投标所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关证照及业主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完成本项目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的编制。资审、投标文件编制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因文件问题而不能通过评审。

2)负责资审、投标文件的购买与编制工作。

3)负责投标保函的办理工作。

2、乙方的职权和分工:

1)负责与业主联系并及时向甲方通报项目运作情况,确保甲方通过资格预审,运作投标事项。

2)负责提供当时当地的地方材料价格信息及投标所需的关键报价资料,派专人配合甲方顺利完成投标工作。

3)负责资审、投标文件的购买与编制费用。

4)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投入或投标保函办理的银行和手续费用。

5)负责承担甲方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它实际成本费用。

3、投标报价:

由于乙方熟悉项目的设计方案、材料价格、施工环境等信息,最终投标报价以乙方意见为主,双方共同确定。

乙方承诺绝不以低于当时成本价的报价投标。

(二)项目中标后

1、甲方职权和分工:

1)负责给业主开具开工预付款保函和履约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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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青静黄排水渠特大桥的检测施工项目

2)负责以甲方名义与业主进行合同谈判。

3)为更好的管理项目,应对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人员的检查,甲乙双方应提前进行协商,在合同谈判时甲方可申请项目主要人员由乙方人员替换,以便项目的顺利实施,因人员变更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对乙方所承担施工项目收取项目管理费,并承担收取管理费的税金,同时对乙方承担施工任务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监控,并与乙方共同协商管理本项目的财税工作,但在项目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不得干预乙方的工作。甲方委派的管理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甲方收到的管理费中,乙方概不承担甲方委派人员的任何费用。

5)甲方收到业主每期计量支付款并在乙方已完善了相关财务手续,同时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扣除管理费、相关规费和税金后,应在正常情况下5个银行工作日内办理并支付乙方应得款项。

2、乙方职权和分工

1)负责配合甲方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2)负责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银行保函办理的手续费用及抵押金。

3)负责给甲方开具与开工预付款保函和履约银行保函分别同等数额的反担保。

4)负责以甲方名义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实施、计量、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并负责用于本项目的所购设备、材料款及民工工资的支付;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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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青静黄排水渠特大桥的检测施工项目

的相关责任和权利;与甲方共同协商管理本项目的财税工作,满足国家财税制度要求。

5)乙方组织的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源的投入必须满足投标书承诺和工程的需要。

6)负责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业主、监理、涉及等各方面的协调处理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7)乙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业主的要求如期优质的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8)乙方对项目的经营结果负责,不论项目的经营状况如何,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同时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管理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管理费用支付

收到业主的第一次开工预付款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总额的10%;预付款全部到位后,支付管理费总额的20%;工程计量款达到合同价的50%后,支付管理费总额的50%;剩余50%分摊至以后每次计量支付中扣除。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果在中标后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无理由中止合同,甲方将赔偿乙方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在承担工程过程中如发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满足业主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不服从整改或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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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汕高速公路天津段青静黄排水渠特大桥的检测施工项目

方承担。

3、合作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情况双方首先应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甲乙双方必须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严禁任何一方向第三方透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在本协议的框架与原则的基础上签订详细的施工合作协议书。

七、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11 年 11 月 12 日 20xx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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