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安全施工协议书

文明安全施工协议书

甲方【总包方】中建七局赛洛城项目经理部

乙方【分包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中建七局赛洛城项目经理部就 赛洛家园D6号楼等11项地下防水工程与分包方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在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具有优先权。

一、文明安全管理

1.1分包商必须服从总包的文明安全管理和各项制度、规定。

1.2总包有权对分包商不服从文明安全管理的行为和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分包商拒不签字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商务部可对该次处罚金额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1.3分包方必须遵守《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各项规定、标准。

二、用工制度

2.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2分包方须持有北京市建委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经委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总包方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外管处注册人员花名册等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

2.3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北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北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凡因为分包方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事件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自理。

2.4分包方应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三、安全生产

3.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3.2如果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分包方应通知发包方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若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发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代表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发生事故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3分包方应保证现场隐患整改率为100%,必须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3.4分包方应保证因公死亡、重伤事故为零,轻伤频率控制在2‰以内。

3.5分包方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3.6分包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检查标准》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3.7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3.8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3.8.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① 必须执行发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

护措施,需报发包方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②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记录跟班检查管理,每月将班前安全活动记录报总包单位存档。

3.8.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①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审查认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

②分包方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对变化的人员按规

定进行教育、考核后方可上岗。

③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经考核合格者换领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④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⑤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3.8.3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①分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或发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②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③分包方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④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3.8.4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①分包方自带施工用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并且灵敏靠。

②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

③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施须申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原件报总包单位存档。

④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设备履历档案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发包方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3.8.5发包方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验收制度。

3.8.6分包方必须执行重要劳动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

3.8.7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3.8.8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3.8.9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事故。

①分包方员工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为工伤事故。 ②分包方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发包方报告。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③分包方要积极配合发包方及发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

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

④分包方须承担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⑤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分包方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发包方不直接对伤亡者及其家属。分包方应当承担因为分包方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发包方工作的事件给发包方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⑥凡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如属乙方责任造成乙方人员伤亡,每死亡一人,处以乙方50000元以上罚款;每重伤一人,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每轻伤一人,处以乙方1000元以上罚款。 其中伤亡人员若未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则加倍处罚。

3.9分包方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本工程分包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定、标准。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汇编”。

四、安全防范

4.1分包方要对所有负责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格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安全,不存在妨碍工人安全和卫生的危险,并保证建筑工地的所有施工人员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施工工地上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任何其它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应的照明,需要时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2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预防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3发包方可要求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是没有适当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4.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发包方安全官员有权停工和强行设置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5凡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材料必须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钢管、扣件、电焊机专用保护箱

等,并将相关证明原件交总包单位存档。

4.6分包方应提供核实佩戴有效的安全帽,若有必要还需要佩戴面罩、眼罩、护耳、安全带及其它人身防护设备。分包方应呈送报批详细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和安全条例以供批准。

4.7分包方应在签此协议之后一周内,呈送安全防范方案祥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发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此等已获批准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和安全规章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并且发至所有工作场所并且张贴;还有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它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类似性质物,具体由发包方决定。

4.8分包方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北京市的上岗证书。

五、 现场及其人员管理

6.1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方CI形象的要求,按发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施工人员的服装、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6.2分包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6.2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和平安定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建立工地章程,订立在工地执行工作时需遵守的各项制度,工地章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规章,但不限于此。

6.3.1保安;

6.3.2施工安全;

6.3.3门卫制度;

6.3.4卫生制度;

6.3.5防火、其它保护临建环境的规章;

6.3.6宿舍管理制度

6.3.7CI形象制度

6.4分包方在现场的人员中,应配足合格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和防止全部劳务人员发生事故方面的问题,此人应有权发出指令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6.5分包方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

终在工人住处确保配有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等,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6.6分包方应配足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并指定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进行整个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工具。

六、协议书的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

七、效期

本施工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至分包完成所承包工程,人员退场后即自动失效。

总 包 方: 分 包 方:

(盖 章) (盖 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第二篇: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协议书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书

建设方(业主):

监理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有效地控制事故频率,确保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使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安全、文明施工委托监理协议书。

1、制定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c、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2003)167号];

e、市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2003)170号]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管理体系,坚持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有效地控制各类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

a、各类重大事故实行“零”控制,即无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机损、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管线损坏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b、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控制在1.5‰以下,其他事故起数频率控制在月平均0.3起以下。

c、安全管理规范,内业资料齐全,安全检查考评总评分80分以上。 d、完成建设单位下达的文明工地创建目标。

3、职责和权力

3.1 监理方受建设方(业主)委托在施工现场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是建设方(业主)在施工现场管理的延续,与建设方(业主)项目部建立工作关系。接受建设方(业主)指导和政府机关的监督,全面控制所监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3.2 建设方(业主)的现场项目部作为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的职能部门,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3.3 总监(总监代表)是本监理部及所监工程项目的安全总负责人。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和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的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符合相关的监理项目。每月召集一次安全、文明施工会议,指导、督促全体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签认安全监理文件,协调安全监理工作。

3.4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总监代表)的指导下,主管所监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签认安全保障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参加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与建设方(业主)和施工单位建立安全工作联系和安全网络;编制安全监理月报,分析评述安全工作状态,指导开展安全活动;经常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特殊作业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3.5 监理工作人员无一例外的都是兼职安全员,都担负着安全管理责任。时刻不忘安全检查监督,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建议方(业主)赋予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认可权,即只有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安全可行的项目(包括工序),施工单位方准许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4、过程控制

4.1 监理单位必须做好四个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4.1.1 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监理:做好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

4.1.2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熟悉合同文件,协助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实施《安全保证金制度》。了解现场用地范围内管线与施工安全的设施和构筑物等情况,复合有关数据,制定安全监理大纲,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1.3 日常监理:根据安全监理大纲,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全面的动态监督。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监理内业资料工作,每月向业主报告安全监理情况,填报安全监理联系汇总表。

4.1.4 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安全监理:在缺陷责任期中,对未完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过程中进行安全监理。

4.2 督促检查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4.2.1 检查承包人施工现场分包队伍资质是否符合施工范围,以及施工管理

人员资质、人员到位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落实情况。

4.2.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分析不同施工阶段和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2.3 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交底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前,必须检查了解工程施工人员、新进工人、转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经培训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2.4 对各单位工程,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交底,审核施工方案,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4.2.5 检查督促承包商建立、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对该预案进行签署认可。

4.2.6 检查、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状况,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签署意见,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4.2.7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巡查,特别对危险源(含施工用电)现场巡查或跟踪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实行旁站制,签发指令书,并做好记录。

4.2.8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包括上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应签发整改指令书(包括暂停施工指令书)、业务联系单,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并进行复合检查,做好消项工作。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施工项目部汇报。

4.3 督促承包商按上海市和市政局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线保护及交通安全组织等管理。

4.3.1 督促承包商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的分隔围护设施。

4.3.2 检查督促承包商按规定做好灌注桩施工场地硬地坪处理、泥浆沟槽和泥浆处理,严禁直接或间接向下水道排放及外泄污染周边环境。

4.3.3 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和道路平整畅通,以及承包商是否按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4.3.4 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工地、生活区环境卫生,建立工地卫生管理制度及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4.3.5 检查督促承包商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渣

土处置证、封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工作。

4.3.6 检查督促承包商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4.3.7 检查督促承包商采取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4.3.8 检查督促承包商落实防汛防台、防火防爆措施。

4.3.9 加强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业主汇报。

4.3.10 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编写会议纪要。

5、其他

5.1 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双方单位,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本协议作为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5.3 本协议同工程监理合同同日生效,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建设方(业主)扣罚监理费的5—10%。

建设方(业主):(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单位代表签字: 单位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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