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服务平台合作协议

P2P网贷服务平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20xx年04月

甲方(P2P网贷平台): 公司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基于:

1)甲方作为一家依法合规设立并以企业法人名义有效存续的P2P网络贷款服务平台,通过各种方式为经平台认可的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提供合法的借贷信息展示、借贷需求匹配、投资充值与借\还款等环节的组织与处理等各类信息中介服务与增值服务;

2)乙方作为一家综合金融服务能力领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为各类型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方案,并在业界建立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3)甲方愿意通过与乙方的合作,顺应和满足日益显现的监管趋势,进一步提升P2P网贷服务平台的信息透明度、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获取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实施全面金融服务合作,并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一致同意将对方视为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致力于以资金存管、支付结算、客户资源共享、财资管理及各类网络金融业务领域为重点的服务创新合作和推进实施,构建双方长期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优先选择的主要合作银行,并由乙方为甲方开立其服务管理所需的平台自有资金账户、风险准备金(风险备付金、风险保证金等)账户、平台资金存管总账户等。

第三条 乙方同意优先实施甲方的资金存管服务,并向甲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最优的服务价格水平和服务效率;同时,承诺在符合监管政策和乙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为甲方自有资金提供最优的增值服务产品。

二 合作内容

第四条 除向甲方提供标准化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外,乙方将视甲方个性化服务需求,为甲方及其平台用户量身订做个性化的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第五条 乙方将主要向甲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网络借贷资金的第三方银行存管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现平台自有资金账户、资金存管汇总账户的分设管理和风险隔离;

(二)实现平台风险准备金(风险备付金、风险保证金等)账户的管理和存管服务;

(三)在平台会员注册及认证环节,乙方协助甲方对注册会员进行实名认证,并为认证通过的会员同步建立会员子账户;

(四)在平台会员账号绑定环节,乙方可为甲方平台提供验证会员户名及拟绑定借记卡号的真实性校验功能,支持将该借记卡绑定为会员充值或提现卡号;

(五)在投资者充值环节,乙方可为甲方平台会员提供从银行向甲方平台的充值功能,支持各大主流银行卡;

(六)在投标资金冻结环节,乙方系统支持在募集期内冻结多个投资人资金,待甲方平台确认投资交易成功后解冻会员资金并自动将实际成交资金划转到借款人账户;

(七)在提现环节,乙方系统支持为甲方平台会员提供提现功能,支持本行和他行T+0

到账(如遇大额系统关闭则T+1日到账);

(八)在借款人还款环节,乙方可支持从借款人任何银行借记卡代扣借款资金并实现自动还款;

(九)在查询服务方面,乙方系统可为甲方平台提供完整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甲方平台可在银行端查询会员信息及资金充值或提现信息;

(十)在对账清算环节,乙方可支持每日与甲方平台进行对账清算,根据会员当日在甲方平台的交易、出入金明细及上日余额计算会员资金台账,并与甲方平台进行核对;

(十一)在计结息方面,乙方系统可支持利息划归甲方平台或由甲方平台分记给会员; (十二)在回单方面,乙方系统可为甲方平台提供资金划转回单,会员充值和提现回单上可查询对应投资人姓名及合同号;

(十三)在服务报告方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灵活订制资金存管服务相关报告或报表,满足甲方提高信息透明度、提升公信力的需要;

(十四)在系统对接方面,乙方可支持甲方平台系统通过专线或公网两种方式与乙方系统对接;

(十五)在会员操作方面,乙方系统可支持甲方会员仅需在甲方平台执行所有操作,不需使用乙方任何渠道或往返柜台操作。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乙方在资金存管服务领域可以为甲方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甲方所需的服务和切实实现的服务,以甲方和乙方商定一致且在双方系统对接完成并投产上线后系统所具备的服务功能为准。

第七条 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还可以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一)全渠道基础支付结算服务

乙方将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直联等全电子渠道和柜台渠道,为甲方自有资金的使用和日常支付结算、代发工资等提供全渠道结算类产品和服务,并可根据情况订制个性化的结算服务。

(二)理财增值服务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存款及各类保本保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服务;同时,也可为甲方设计和订制专门的理财方案。

(三)集团综合金融系列配套服务

乙方可利用乙方所属集团金融全牌照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 联合各专业兄弟公司向甲方及其服务的客户提供集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资产管理等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四)个人金融服务方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通过联合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专业兄弟公司,为甲方及其服务的自然人会员提供全方位且优惠的个人金融服务,包括个人账户结算、理财、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人身险和寿险、汽车等财产险、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五)其它服务

双方均有意愿不断深化合作深度和宽度,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努力加强共同创新合作,为双方共同的业务客户、其他业务参与方等提供更为优质和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

三 双方承诺

第八条 甲方承诺

(一)承诺其成立及存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监管要求或乙方根据内部管理规定需要甲方相关资质证照资料的情形下,承诺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成立批文或注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任何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担因此而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其服务平台注册的投资者、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借款人和借款项目,不存在为借款人虚构借款项目、故意隐瞒借款项目重大瑕疵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承诺其服务内容和运营模式不存在任何违反和触及监管底线的行为,包括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或变相违法集资等金融诈骗行为、变相归集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行为等;

(五)承诺其自身服务系统日常的运营安全和稳定,并承担因自身服务系统问题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资金损失;

(六)承诺按照双方商定的接口标准和规范完成自身服务系统端的开发和测试投产工作,确保其符合和达到业务运行的标准;

(七)承诺其通过自身服务系统向乙方存管服务系统所提交的任何支付指令和推送的任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如因该类指令或数据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而可能导致乙方或投资者等相关方损失的,甲方承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八)承担因其服务系统信息或业务内容虚假、陈旧或不详实而可能造成的投诉、退款等客户纠纷的责任,承诺自行负责处理与其客户间的交易纠纷,并承担可能引致的相关法律责任;

(九)承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内,完整保留相关交易信息和交易证明,供乙方在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时调阅或查询。对于可能发生的欺诈交易,承诺配合乙方对未使用资金进行冻结,暂停或撤销相关服务;

(十)承诺其自身或委托的任何其它第三方在其自身服务网站或委托的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上投放与乙方相关的任何信息内容(不限广告、宣传、产品介绍等),均需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承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十一)承诺其对外宣传时不得夸大乙方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对第三方使用乙方“担保”、“兜底”、“监管”等误导性词语进行宣传;

(十二)在双方完成系统对接并投产上线后,承诺一年内不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开展第三方支付及资金存管服务;

(十三)承诺在其自身经营行为因违法违规而可能给乙方造成声誉损失或导致乙方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四)其它承诺

(如:甲方承诺其在乙方开立风险备付金账户时存入资金不少于 ,并保证不少于甲

方P2P平台月交易金额的 )

第九条 乙方承诺

(一)承诺其自身服务系统日常的运营安全和稳定,并承担因自身服务系统问题而可能导

致的投资者资金损失;

(二)承诺按照双方商定的接口标准和规范完成自身服务系统端的开发和测试投产工作,

确保其符合和达到业务运行的标准;

(三)承诺其服务系统处理甲方系统所提交的合法指令的准确性、完整性;如因处理结果

不准确、不完整而可能导致甲方或投资者等相关方损失的,承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四)承诺在交易处理完成后的一年内,完整保留相关交易指令的处理信息和证明文件;

(五)承诺及时受理和处理所涉存管账户的相关投诉;

(六)承诺及时受理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在使用乙方存管服务系统中所遇到的交易查询、

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

(七)承诺及时受理和完成甲方提出的任何合理的系统改造和升级需求;

(八)其它承诺

四 交流与相互保密机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信息、业务信

息、业务系统有关的任何资料及其它各类数据、信息等互负保密义务,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

意之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不论本协议是

否变更、解除或废止,本条款均持续有效。

本协议项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承诺不将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方案、技术接口和规范文档、服务协议和业务协议等相关书面信息泄漏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十一条 在互相保守对方秘密信息的前提下,双方同意通过向对方提供各种业务信息、经济金融动态或共同举办业务推介、培训、论坛等各种方式,加强双方交流与合作。

五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针对本协议项下乙方可以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具体服务功能、操作使用要求、服务收费等事项,双方应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服务协议,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更为明确、全面、具体的约定。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应向被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和解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同意加快各类型账户开立、项目实施方案的商定、系统对接实施等各项具体合作事宜的落地实施。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均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2.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五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银行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P2P网络信贷平台

P2P网络信贷平台—汇通易贷

一般来说,金融活动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资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金融创新往往是围绕这三个因素展开的。P2P信贷平台发展的原因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行为长期存在,应该是从人类有分工和交换以来就有,这是P2P信贷平台最深层的土壤。由于个人之间的信息难以对称,传统的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在相互熟悉或彼此信任的人之间进行,因而其规模和效率受到限制。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产生了大规模生产企业,个人借贷已经无法满足大工厂的需要,才产生了现代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成为金融业务主体,个人借贷逐渐被边缘化。但是,现代银行业却难以为普通个人和微型企业提供充分的信贷服务。传统银采用抵押担保等谨慎的风险控制方式,这就将没有抵押担保条件或缺少良好信用记录的人们被排斥在大门之外。因此个人借贷依然有存在价值并与正规金融业务长期并存。

2、以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当代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创新,成功地探索出了为穷人及普通个人提供可持续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并证明个人是有信用的,个人贷款的风险是可控的。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贷款都在可控范围内。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贷款还款率更是在98%以上。美国P2P信贷平台20xx年时的贷款拖欠率平均只有2.7%。个人信贷的安全性有了统计数据的支持,这增强了投资人对个人信贷业务的信心。

3、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P2P信贷平台提供了技术条件。正规银行不愿意为小客户提供贷款的另一个原因是操作成本太高。专营个人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无法解决高成本的问题。为收集借款人信息,需要很高的人力成本。小组方式虽然可以降低贷款机构的成本,但会增加客户的交易成本。总成本并没有降低,只是被转嫁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P2P信贷平台,通过技术创新,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的对称问题,还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这是P2P信贷平台上交易双方都有利可图的基础。P2P信贷平台不仅可以满足个人的借款需求,还可以为个人提供投资理财的机会。上面说到小额信贷的贷款质量高,是一个大样板的统计概率。对于整个业务来说,风险可以是2%,但对于每一笔拖欠贷款来说,风险就是100%。因此,借款人越分散风险越小。点对点的互联网技术为这种复杂的贷款组合的运行提供了技术手段。P2P信贷平台可以在众多的小额借款人和小额出资人之间进行资金配比,既可以一借多,也可以一贷多。这样的业务用手工大规模操作是难以想象的。

综上所述,P2P信贷平台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现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普通个人的信贷需求,个人之间的信贷仍有很大的市场,而小额信贷方法和互联网技术为大规模个人之间的信贷提供了技术条件。P2P网络信贷是民间金融在新技术条件下的重生和回归。P2P信贷平台的面临的挑战

尽管P2P信贷平台是一种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但也有面临一些挑战。

1、 业务发展有局限性。国外P2P信贷平台的发展得益于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征信系统,容易收集借款人信息并提供高质量评估,帮助出资人做出理性的判断,但是毕竟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且有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发展规模有限。在法律、征信系统和信用文化不健全的中国,纯“线上”P2P平台的业务发展困难较大,因此很多机构纷纷由线上转为线下,并通过担保、转债权和代理等方式吸引客户。

2、 P2P业务存在的风险。纯粹的P2P信贷平台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场所和便利,不参与交易,且资金支付通过第三方账户,平台机构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可控。如果P2P平台为了吸引客户而通过提供担保、转债权或代理等方式参与交易,风险就会增加。另一方面,与国外不同,国内银行个人贷款服务严重落后,加之正规金融机构利率非市场化,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极高,国内P2P平台上的借款人愿意支付的利息高出银行存款利率数倍。在巨大的投资回报诱惑面前,出资人可能会因趋利和忽视对风险的考虑,作出非理性的决策。

3、 “线下”P2P信贷业务虽然有利于营销和控制风险,但同时增加了成本,失去了与银行业务相比的效率和成本优势。在其他金融机构未涉足个人信贷市场时,线下P2P信贷有很大市场空间,如果正规金融机构看到这个市场并参与开发,则线下P2P信贷业务可能会在竞争中被淘汰。毕竟现代银行体系有其先进性和制度优势。

三、 P2P信贷平台发展前景及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对P2P信贷平台的发展前景做出以下判断。

1、“线上”P2P信贷平台因其技术优势,会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随着国内征信系统完善和信用文化建设,这类业务会逐步增长。

2、P2P信贷机构会出现分化,部分涉及金融监管的业务也可能受监管影响而被拆分或被其他金融机构并购,担保机构、信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甚至银行都可能参与,而银行也有可能参与个人对个人的信贷代理业务。

3、也有一种可能性,就是为个人借贷提供服务的机构颁发一种特殊的金融牌照,对其进行审慎的监管。

对于P2P信贷这种金融创新,金融政策和监管当局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加以鼓励,并制定有针对性的而不是一刀切的监管制度。

1、 对于只提供撮合与信息服务的P2P信贷平台,因其未参与交易,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必纳入金融监管,但可要求平台提供统计数据。也可要求P2P机构建立协会组织开展自律。

2、 对于从事担保、转债权和代理业务的P2P平台,可参照相关金融业务监管办法加以规范。北美法学界有意见认为,涉及转债权业务的P2P信贷平台,应纳入证券监管范围。在中国已有第三方支付牌照先例,或可以探讨为个人借贷提供服务的机构颁发特殊的金融牌照加以监管。

3、 要解决普通个人贷款难的问题,还是要加深金融改革,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开放金融市场,降低准入门槛,让有志于为个人提供信贷服务的企业家获得银行等合法的金融牌照,同时让已有的金融机构降低服务门槛,为大众提供服务。这样才能为P2P信贷创新和发展提供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发挥其创新作用。

无论P2P信贷平台未来发展如何,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对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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