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坪西路市政工程 工程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和南澳两街道辖区内

招 标 人: 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邱中兴

招标代理机构: 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马克伦

二OO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致投标人…………………………………………………………………………………..4

第二章 投标须知…………………………………………………………………………………..5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5 前附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8

二、投标须知………………………………………………………………………………………9

(一) 总则………………………………………………………………………………………..9

1、 招标人………………………………………………………………………………………….9

2、 招标项目和内容……………………………………………………………………………….9

3、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的周期…………………………………………………………...12

4、 投标费用………………………………………………………………………………….…..12

5、 资金来源……………………………………………………………………………………...12

6、 合格的投标人以及专业负责人……………………………………………………………...12

7、 未中标补偿…………………………………………………………………………………...14

8、 踏勘现场……………………………………………………………………………………...14

9、 标前会议……………………………………………………………………………………...14

(二) 招标文件…………………………………………………………………………………15

10、招标文件的内容……………………………………………………………………………..15

11、招标文件的额澄清与修改…………………………………………………………………..16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6

1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16

13、投标货币………………………………………………………………………………………17

14、投标文件的组成……………………………………………………………………………..17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

16、投标报价………………………………………………………………………………………18

17、投标有效期…………………………………………………………………………………..20

18、投标担保………………………………………………………………………………………20

19、投标人的替代方案…………………………………………………………………………..20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21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1

2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21

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

(五) 开标与评标………………………………………………………………………………22

24、开标……………………………………………………………………………………………22

25、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核实……………………………………………………………………..23

26、评标…………………………………………………………………………………………..23

27、定标…………………………………………………………………………………………..26

28、保密…………………………………………………………………………………………..27

(六) 合同的授予………………………………………………………………………………27

29、合同授予……………………………………………………………………………………..27

30、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27

31、中标通知书…………………………………………………………………………………..27

32、履约担保……………………………………………………………………………………..27

33、支付担保……………………………………………………………………………………..27

34、合同书的签署………………………………………………………………………………..27

35、纪律与监督…………………………………………………………………………………..28

(评标附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详细评审细则……………………………………………..29

第三章 合同格式…………………………………………………………………………………31 第一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书格式…………………………………………………………………32 2

勘察设计合同廉政合同格式……………………………………………………………………..35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37 第三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44 第四部分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书格式……………………………………………………………53 勘察设计监理廉政合同格式……………………………………..………………………………55 第五部分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条款………………………………………………………………57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技术规范…………………………………………………..64

一、一般技术规范………………………………………………………………………………..64

第五章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原始资料…………………………………………………..6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66

第一卷 商务文件………………………………………………………………………………..67

第一篇 投标书格式……………………………………………………………………………..69

第二篇 联合体协议书…………………………………………………………………………..70

第三篇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书格式………………………………………………..71

第四篇 投标担保………………………………………………………………………………..73

第五篇 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内容………………………………………………………………..74

A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75

B 投标人近三年内已完成项目情况…………………………………………………………...76

C 投标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情况………………………………………………………………...77

D 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基本情况表……………………………………………………...78

E 主要人员资历表……………………………………………………………………………...79

F 后续服务人员资历表………………………………………………………………………...80

G 履约信誉证明材料……………………………………………….…………………………..81 第二卷 技术文件…………………………………………………….………………………….82

第六篇 技术建议书……………………………………………………………………………..83

第三卷 报价文件………………………………………………………………………………..84

第七篇 报价文件………………………………………………………………………………..85

A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85

B 授权书……………………………………………………….………………………………..86

C 投标报价书…………………………………………………………………………………….87

第七章 保函格式……………………………………………………….……………………….88

一、勘察设计及勘察监理投标保函………………………………….………………………….88

二、勘察设计履约保函格式………………………………………………………………………89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履约保函格式………….……………………………………………….90

第八章 附件……………………………………………………………………………………...91 附件1: 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取费依据……………………………….92 附件2(另附)……………………………………………………………………………………93

附件3投标通知书格式…………………………………………………………………………..93

3

第一章 致投标人

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我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盖章):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

招标人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5号公路大厦 联系人:吕庆

联系电话:0755-28922121传 真:0755-28922877

日 期:20xx年 月 日

招标代理(盖章):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深圳市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园景商住大厦二楼 联系人:李泽彬

联系电话:0755-89612315 传 真:0755-89612315

日期:20xx年 月 日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

6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7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前附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本节是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所有无效标和废标情形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无效标和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无效标和废标条款的阐述与本节不一致的,以本节内容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1) 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1.1

(2) 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密封与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0

(3)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签署,或者提交份数不符合要求的; 15

(4)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24.2

(5)报价文件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报价书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及签署的;或者报价书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或者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投标报价调整函”的。16.10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非双信封文件的,或未按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密封的;或者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0

(2)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签署的;或者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的;或者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的; 15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报名时不相符的。

(5) 投标文件之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 (6)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模糊、辨认不清;

(7)报价文件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报价书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及签署的;或者报价书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或者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投标报价调整函”的;16.10

(8)投标人提交了二套或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

(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协议书的;或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已的名义单独投标的及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

(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情形的;

(1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答辩人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25.5

(12)本招标项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未提交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的。

8

二、 投 标 须 知

(一) 总 则

1、招标人

1.1 招标人

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5号公路大厦

联系人:吕庆

电话: 传真:2、招标项目和内容

2.1 项目名称:坪西路市政工程

2.2 建设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和南澳两街道辖区内

2.3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2.3.1工程概况:坪西路为新建工程,连接大鹏水头和南澳新大,按城市I级主干道建设,新东

路以北为双向6车道,红线宽度32米,新东路以南为双向4车道,道路全长约4.81公里,计算行

车速度50公里/小时,沥青砼路面,道路标准轴载BZZ-100,桥梁设计荷载公路-I级。

2.3.2招标范围: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送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2.3.2.1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初勘、详勘,测绘,方案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

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如需要提供施工图预算,业主将另行通知)、后续服务等。中

标人应在投标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内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1)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地下管线埋设情况、溶(土)

洞发育情况、软弱地基范围及深度、土石比鉴定和地形图测量和修测等;

(2)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及照明工程、燃气工程、交通设施、交通监控、

绿化工程、管道改迁与保护、施工期间的交通疏解与交通组织、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节能措

施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提出科学的土石调配方案;

(3)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含土石比鉴定专项报告、管线探测报告、溶(土)洞专项报告等)、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免费进行同等深度的方案比较)、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

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需要提供施工图预算,业主将另行通知)等;

9

(4)勘察设计中标人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编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规定及其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法的要求,并应通过招标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

(5)配合业主提供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量和工程说明、相应的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6)施工期间、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代表,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

(7)提供办理管线改迁报批、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报批等手续的相关资料;

(8)负责提供用于环评、水保、地质灾害、林地使用等专项报告的有关设计资料,并将上述专项报告的相关批复意见免费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9)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审计、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

(10)承办勘察设计成果评审会,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1)提供申办各类规划许可、报建和备案,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相关资料;

(12)自行收集、购买与本项目勘察设计有关的第三方资料,必要时刊登地下管线调查等各类通(公)告;

(13)工程实施期间的交通疏解勘察设计;

(14)编制工程竣工图(若需要,以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及与此有关的一切工作;

(15)支付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交易服务费及评标专家劳务费(开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交易服务费及评标专家劳务费由勘察设计中标人自行承担);

(16)招标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2.3.2.2 勘察设计工作要求:

(1)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和标准;达到建设部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要求,并应通过招标人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

(2)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应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深圳市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试行)》(2002)、《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2002)和《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价格》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概预算文件编制要求;

(3)除招标人在前一阶段方案研究中提出的推荐方案之外,也可根据调查研究,通过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分析,推荐更为合理的方案。但应符合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4)根据招标人要求,按施工合同段分别提交各类工程数量明细表和汇总表、参考资料、图纸及概预算;

(5)工程施工时,应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和局部变更设计。

2.3.2.3 勘察设计监理工作内容:主要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估等分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查、验收勘察设计成果,具体工作内容包 10

括(但不限于):

(1)根据招标人指令对本工程勘察设计实施从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方面进行控制,并协助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2)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技术要求、勘察任务书等原则性文件进行审查,递交审查报告,报招标人审定;

(3)审核勘察设计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定的规范、规定、规程和标准,勘察、测量现场验收(其中工程地质勘探应逐桩逐孔逐项验收);

(4)审核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申请及变更索赔申请;

(5)参加勘察成果验收、设计会审、阶段会审,协助招标人协调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编写会议纪要;

(6)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例会及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监督指导,监理例会至少每周召开一次;

(7)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将实际进度与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比较,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检查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满足进度计划,核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正计划,及时将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各种问题向招标人报告;

(8)对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供招标人决策;

(9)对一般技术问题,及时发现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正;

(10)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审查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追踪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对所有会议纪要的处理及执行结果;

(11)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与本项目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12)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月报,规范勘察设计监理工作;

(13)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复核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复核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相应阶段的监理报告,施工图勘察设计审查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最终监理报告;

(14)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为招标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招标人实现预定的、合理的建设目标;

(15)支付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交易服务费(开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交易服务费由勘察设计监理中标人自行承担);

(16)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应由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完成的一切相关事宜。

2.3.2.4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服务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在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时,应与招标人进行及时沟通,重大问题需经招标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为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咨询意见,应及时、迅速、准确,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2.4 投资规模

2.4.1按深圳市发改委批复的《关于坪西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深发改[2009]1265号 11

规定的,总投资匡算按20000万元控制。

3、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周期

3.1设计及工程可行性报告

(1)方案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40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文件评审通过后6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审查通过后15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并同时进行本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送审;

(3)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文件评审通过后90天内按汇总形式和分标段形式分别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审查通过后20天内按汇总形式和分标段形式分别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此外,如业主要求先提供开工标段施工图(标段及桩号由业主另行通知),应在业主书面通知后20天内提供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4)后续服务:从提供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3.2勘察方面

必须按设计周期及工程可行性报告规定时间同期配合完成。由于本工程地势、地质复杂投标人必须考虑专项报告产生时必须配合设计完成。后续服务同设计。

3.3勘察设计监理方面

本招标项目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工程可行性报告、施工图设计、勘察,包括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估等分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查、验收勘察设计成果,直至施工招标完成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资金来源

5.1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

5.2 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勘察设计费及勘察设计监理费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6、合格的投标人以及专业负责人

6.1投标人应符合招标公告的投标报名要求并收到投标通知书,合格的投标申请条件如下:

(1)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圳市注册有分支机构,经工商部门年审合格;

(2)同时具有市政公用行业(道路、桥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城市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投标申请人可以采用联合体的形式。如果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则联合体主办人必须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圳市注册有分支机构,经工商部门年审合格,具有市政公用行业(道路、桥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联合体其它成员必须具有城市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人只能以独立申请或 12

加入联合体这两种投标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如投标人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参与投标报名,则招标人只受理最先报名的投标人;

(3)未被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之一明令取消投标资格,且在20xx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6.2 如果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的有关情况与报名申请投标时发生变化,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资料,以证明仍能继续满足报名条件,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⑴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的证明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⑵最近三年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⑶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复文件;

⑷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投标人更改或补充的资料应按实填写,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如果投标人未按实填写,瞒报或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6.3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名单安排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监理和后续服务,在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以同等及以上资历的人员代替,但应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6.4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监理任务进行转包。

6.5每个投标人只提交一套投标文件,且对同一内容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6.6联合体投标:

6.6.1本工程接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主办方为设计人,其他联合体成员最多为3个法人单位,与联合体主办方组成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6.6.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

6.6.3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明确约定由主办方为投标的主办人,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6.6.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6.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已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做无效标处理;

6.6.6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指联合体各成员。

6.7 投标申请人需提供的报名材料:

13

1、企业投标卡(如是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

2、企业投标员指纹报名(如是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

3、投标报名申请表。(可以于网上下载,网址: .cn)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勘察、设计、规划、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须提供,复印件各自加盖公章后由联合体主办方加盖公章确认,原件备查);

5、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路桥专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设计注册执业证书,具有5年以上路桥设计经验。提供学历、职称或执业证书、路桥设计经验的审图意见书或业主证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6、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共同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书,联合体投标书应写明联合体成员组成情况、投标主办人为设计人、授权主办人单位的人员作为投标的代表、授权主办人单位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原件)。

上列3~6点的报名资料须装订成册,封面、目录、页码由投标人自拟。以上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各联合体成员必须对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加盖公章,再由联合体主办人盖章确认。

7、未中标补偿

7.1 招标人不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包括被作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投标人)的任何补偿费用。

7.2 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8、踏勘现场

8.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提供项目地形图,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建议及支持投标人应踏勘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意外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招标人均不负责。

9、标前会议

9.1 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进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

9.2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标前会议。

9.3 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以前,将要求澄清或答复的问题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提交招标人。 14

招标人将在标前会上就此做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其书面解答和澄清的内容以补遗书(应进行正式编号)的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

9.4 由于标前会议期间投标人所提出问题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16条所列招标文件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以补遗书(应进行正式编号)的方式提供给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

(二) 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内容

10.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致投标人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及前附件

二、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书格式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书格式

第五部分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条款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的技术规范

一、一般技术规范

第五章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原始资料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二卷 技术文件

第三卷 报价文件

第七章 保函格式

一、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保函格式

二、勘察设计履约保函格式

三、勘察设计监理履约保函格式

第八章 附件

15

附件1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取费依据

附件2 《关于坪西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附件3 投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发出的所有补遗书(有正式编号)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0.2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在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两天内提出,以便补齐。

10.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根据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0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11.2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期7天以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或者是答复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招标人可能会以补遗书(有正式编号)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补遗书(有正式编号)将以传真形式,或投标人到招标人处领取签收的方式送达所有投标人。补遗书(有正式编号)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认真检查补遗书(有正式编号)是否完整,同时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书(有正式编号)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按照本须知第21.2条的规定,酌情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向后推迟。

(4)如果前后发出的补遗书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2.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招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文件均应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成果提交的 16

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投标成果应以中文为准。

12.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成果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单位。

13、投标货币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按卷、篇、节编制,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第一卷 商务文件

标前页

第一篇 投标书

第二篇 联合体协议书

第三篇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书

第四篇 投标担保

第五篇 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内容

第二卷 技术文件

第六篇 技术建议书

第三卷 报价文件

第七篇 报价文件

14.2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1)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除招标人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2)投标文件第二卷应用A3纸装订成册,如超过A3幅面,投标人应自行折叠成A3幅面;第一卷和第三卷应用A4纸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

14.3 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豪华装帧。高档豪华装帧对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 14.4 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须为只读格式,在光盘的非读取面用油性笔写明投标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投标文件电子光盘1份。并明确写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应代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签署,并在需要盖章的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其中,第三卷报价文件需逐页签字盖章,第一卷商务文件、第二卷技术文件只需在封面上 17

和投标文件规定处签署并加盖公章(若封面为硬包装过胶制作或其他不适合签署盖章的纸张,投标人应在次封面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签署,需附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果是授权代理人签署,需附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

15.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确认。

15.4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投标文件由联合体主办人签署所有投标文件,其他联合体成员不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除外)。

16、投标报价

16.1本招标项目设计费、勘察费、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制费、勘察设计监理无须投标人填报具体投标金额,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第三卷《报价文件》中填报下浮比例,下浮比例固定为20%,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勘察设计费按本须知第16.2款规定进行计算,该勘察设计费已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须知第2.4款规定的除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竣工图编制以外的所有工作内容、所有工作量、提供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全部基础资料和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以及承担合同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义务、责任等所发生的费用。

16.2勘察设计费:

1.设计费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比例(20%)进行计算,详细计算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和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共同编写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的解释和案例执行。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深圳市发改局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类别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应按本款附表1的规定选取。

2.勘察费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比例(20%)进行计算,详细计算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和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共同编写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的解释和案例执行。工程勘察费由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和工程勘察技术工作费组成: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工程勘察的复杂程度应优先按本款附表2的规定选取,勘察工程量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并经业主审定的为准,工程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设计费的30%,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3.招标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勘察费总额,将不高于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费用总额。如审计部门审定的设计费、勘察费结算总价超过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相应费用总额,则结算总价中超出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设计费、勘察费总额部分业主将予以扣除,不予支付;如设计费、勘察费结算总价未超过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勘察设计费总额,则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18

附表1 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选取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表2 勘察工程复杂程度表 16.3 勘察工程量清单中各细目单价均为综合单价,招标人视为已包含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费、资料购置费、障碍清除费、开挖并修复地下管线费、“四通一平费”、勘察材料及加工费、临时设施费、水上(含海、大河、塘及其他大面积积水)作业费、勘察设备搬迁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补偿费、现场钻探费、钻孔护壁费、复杂地质勘探调增费、设置用于施工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物探费、测量费、原位试验费、水文观测费、样品取样费、样品包装费、样品运输费、试验费、技术工作费、成果编制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外业验收的相关会务费等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签订合同后,工程地质钻探(含工程物探)、测绘、地下管线探测数量的增减均不改变勘察工程清单单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16.4 勘察设计中标人配合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审查、审批、审计、备案和专业咨询、作业或设计所发生的协调费、工效损失费,工作范围内全线地质探查测量费、成果编制费、技术咨询费、保险费、管理费等一切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必要配合工作和全范围内所必要地质调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勘察工程量清单单价中,不单独计算,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风险。

16.5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不同探测方法的选用、地层类别的变化、不同管线类型、材质及探测复杂程度的变化和勘察设计野外作业所明示和隐含的风险,并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6.6 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费应按本须知第16.7款规定进行计算,并视为已包含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本勘察设计(包括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估等分项)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监督、指导以及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与业主及其他单位的关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

19

及承担合同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义务、责任等发生的费用。

16.7 勘察设计监理费:以深价[2000]183号《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中准价费率为基准,按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报价下浮率(固定为20%)计算,且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16.8 根据合同规定,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已包含在按本须知第16.2款、第16.5款、第16.7款、第16.11款计算得出的费用中,中标后,业主不另行支付。

16.9 在合同实施期间,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监理费取费标准、计算方式及下浮比例均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6.10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投标报价调整函”,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附有任何形式的投标报价调整函,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6.1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送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取费计算,按经深圳市发改局批复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数,行业调整系数为0.7,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1,固定下浮20%计算。暂定为 24.49 万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为准。

16.12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被批复而致项目终止或工程施工阶段部分中止的,勘察设计费及勘察设计监理费按实结算,中标人不得要求其它赔偿。该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于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8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投标担保

18.1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投标保函(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担保)。

18.2投标人应以投标保函作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担保,并将其包装在投标文件“第一卷 商务文件”的正、副本之中。对于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投标担保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按初步评审未通过予以拒绝。

18.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21.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8.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后7天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其提交履约担保后5天内退还。

18.5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担保,并在今后拒绝该投标人参加招标 20

人的其他任何工程的投标,并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投标人的行为作不良行为记录:

(1)在送交投标文件后或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未能按本须知第34规定签署合同书;

(3)无正当理由或说明的理由不被招标人和政府主管部门认可而主动放弃中标。

19、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1 本次招标不考虑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先将第一卷商务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电子光盘)及第二卷技术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电子光盘)统一密封在第一个内信封中并加盖密封章;再将第三卷报价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电子光盘)密封在第二个内信封中并加盖密封章;然后将第一、第二内信封密封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并加盖密封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20.2 第一个内层信封应写明:

(1)招标人: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

(2)递交投标文件地址: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3)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投标文件

(4)“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5)在20xx年 月 日 : 时前不得开封

(6)投标人详细地址及名称:

20.3 第二个内层信封应写明:

(1)招标人: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

(2)递交投标文件地址: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3)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投标文件

(4)“第二部分 报价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光盘”

(5)在20xx年 月 日 : 时前不得开封

(6)投标人详细地址及名称:

20.4 外层信封应写明:

(1)招标人: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

(2)递交投标文件地址: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3)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投标文件

21

(4)在20xx年 月 日 : 时前不得开封

(5)投标人详细地址及名称:

20.5 如果因递交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在递交过程中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2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1.1 投标人必须按第20条写明的地址,在本须知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招标人不接受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1条规定,以补遗书(有正式编号)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1.3 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成果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21.4 截标程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凭法人卡或投标员通过指纹验证进行截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第20条、第21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成果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 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 招标人将于开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代表参加。

24.2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只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是本单位的代表人或投标员。法定代表人须随身携带企业投标信息卡(即法人卡),投标员须携带企业投标信息卡(即法人卡)并进行指纹签到。

24.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开标程序如下:

22

(1) 由招标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件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其投标视为不合格。

(2) 招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情况。

(3) 招标人、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情况,经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后开启外层信封,检查内层是否为双信封及信封的密封与标记的符合性,由招标人开启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宣读报价文件的主要内容。第一内层信封由招标检查其密封与标记的符合性,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开启。

2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

(2) 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密封与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的,以及出席开标会代表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到会不须授权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即可);

(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签署的;

(5)报价文件内未按第六章投标书格式规定提交投标报价书或报价书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24.5 如果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难以准确判断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予受理的,或有投标人在开标会上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将记录有关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24.6 开标过程将记录并存档备查。

24.7开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同监督部门代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开标记录、所有投标文件及开标记录送评标室评标。

24.8凡开标时未被受理的投标文件均不再进入评标程序。

25.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核实

25.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5.2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5.4 公开开标后,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对投标文件中任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此,投标人应予以配合,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如发现虚假资料或材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5.5投标人在接到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的通知之后,应派拟从事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最 23

多允许携一名辅助人员进场)于接到澄清通知后2小时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投标人应在事前向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并在拟派往本项目的分项负责人中选定一人到场澄清)。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答辩人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如果投标人澄清内容与其投标文件有实质性不符的,以其投标文件为准。

26、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招标人委派3名评标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同时从专家库抽取6名专家,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评标。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工作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按规定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分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两部分。具体步骤如下:

(一)开启并评审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1.初步评审;

2.澄清(如需要);

3.详细评审打分。

(二)开启并评审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文件第二部分 报价文件)

1. 初步评审;

2.澄清(如需要);

3.详细评审打分。

(三)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

(四)编写评标报告。

26.3初步评审

26.3.1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26.3.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是: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3)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签署齐全,如为授权代理人签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5)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报名一致(如有变更时,须附有招标人确认同意更换的证明书原件);

(6)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24

(7)投标人的资格符合本须知第6条规定的要求;

(8)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合格的投标担保。

26.3.3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报价文件签署齐全,未使用签名章;

(2)报价文件实质性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下浮比例等于20%;

(4)报价是唯一的,没有选择性报价。

26.3.4 经过澄清后,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或第二个信封未通过初步评审的,视为存在重大偏差,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而使之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26.3.5 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6.4详细评审

26.4.1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6.4.2评标委员会详细审阅各投标文件之后,如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按本须知25.5条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在此之前告知各投标人作好澄清准备工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确保联系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26.4.3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由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

26.4.4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明显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答疑。拒不参加澄清答疑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以评分要素的规定为准。

26.4.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答疑并提供相关材料。

26.4.6投标文件废标的判定:投标文件存在下列况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2.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班子成员与本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中为同一人的;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4.技术标中有明显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或技术标准的;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25

6.评标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的决定的;

7.其它已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明示为“废标条件”的。 26.4.7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分(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打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评标附件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详细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以所有评审专家的评分值算术平均,作为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26.5评标委员会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最高者排名第一、次高者第

二、其余依次类推;若综合得分相同,按大号优先原则抽签确定排名),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工作回顾

(2)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3)评标办法

(4)废标情况说明

(5)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6)中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7)附表

26.6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确定最终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7.定标

27.1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经过核实后,将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勘察设计中标人,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勘察设计监理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成为正式中标人,招标人将重新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第二名的勘察设计监理中标候选人不变;如第二中标候选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成为正式中标人,招标人将重新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第一名的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不变;如2名中标候选人均不 26

能成为正式中标人,招标人将重新组织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因以上情况给投标人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招标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7.2因中标候选人原因导致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的,将自动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得再参与本项目重新组织的投标活动。招标人并有权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将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作不良行为记录。 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8、保密

28.1 凡有关对投标成果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上述工作无关人员泄漏。

28.2 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会导致取消其投标成果的评定。

(六) 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

29.1 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授予中标人合同,招标人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享有的权力不受本款限制。

30、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项目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权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31.2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31.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履约担保

32.1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且在签订合同书之前,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各自合同暂定价的5%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招标人同意的其他格式,由中标人从在深圳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的机构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32.2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3、支付担保

27

33.1政府投资项目,支付有保障,不提供支付担保。

34、合同书的签署

34.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1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2 签订合同书时,中标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34.3 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4.4 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32条或第34.1款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5 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纪律与监督

35.1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5.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也不能采取任何方式向招标人施加压力或干扰,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35.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8

附件1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9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30

第三章

合同格式

31

第一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书格式

本合同书由 (以下简称“业主”)与 (以下简称“设计人”)于20xx年 月 日签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需要);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

7、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8、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

9、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

10、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11、技术建议书。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勘察设计周期初步安排

1、 方案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40天内提交方案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文件评审通过后6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审查通过后20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初步设计文件;

3、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文件评审通过后90天内按汇总形式和分标段形式分别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审查通过后20天内按汇总形式和分标段形式分别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此外,如业主要求先提供开工标段施工图(标段及桩号由业主另行通知),应在业主书面通知后15天内提供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4、后续服务:从提供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三、业主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

四、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设计费 万元,勘察费 万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送审费用暂定为 万元。最终勘察设计费结算价按合同条款规定计取与支付。

32

费用的支付和结算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最终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

1.各阶段的勘察成果文件各十二套。

2.方案设计文件一式十五套;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一式十五套(含概算);正式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二十套(含概算)。

3.汇总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一式十套;汇总形式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如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预算,则应一并提供施工图预算)一式二十套;按分标段形式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如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预算,则应一并提供施工图预算)每标段一式二十套。

4.分标段施工招标所需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和施工技术规范等)每标段至少一式二十套。

5.各阶段的所有成果及最终成果(包括书面计算书、全部存档及各类勘察成果文件等)光盘两套(不加密,可编辑并不限制使用时间含*.DWG文件)。

六、付款方式

1.工可报告获相关部门批复后一次性支付工可报告编制费的90%,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余款;

2.方案设计文件经评审通过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后支付暂定合同价(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15%。

3. 初步设计报市规划局批准并取得用地规划许可,且市发改局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后,业主累计至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总额×(1-20%)(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45%;

4.施工图文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主累计支付至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总额×(1-20%)(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80%;

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业主累计支付至经业主初步审定的本合同的设计费总额或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总额(两者按低值计取)×(1-20%)(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95%;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余款。

注: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被批复而致项目终止或工程施工阶段部分中止的,勘察设计费按实结算,设计人不得要求其它赔偿。该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双方要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书一式十二份,业主执六份,设计人执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业主: (盖 章)

设计

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34

勘察设计廉政合同格式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

种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本项目业主 (以下称甲方)与设计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

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

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

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设计合同有关的设计业务等活

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失效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六份、乙方执六份,其中双方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业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36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说 明: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而编写的,招标人使用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不允许直接对其增减或修改,但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增减、修改或具体化,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合同通用条款一致。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

1.1 市政公用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防洪、燃气、热力网、城市轨道交通等。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 业主:即合同书中的“甲方”,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业主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法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本合同的设计人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勘察设计中标咨询机构。

1.4 分包人:是指经业主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勘察设计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

1.5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分项负责人: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设计人批准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6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7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以及业主有关勘察设计的书面要求。

1.8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给排水设计、城市道路设计、城市桥涵设计、城市隧道设计、城市防洪设计、燃气设计、热力网设计、城市轨道交通设计、交叉设计、电力电信设计、照明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 、景观设计、其他附属工程设计等,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1.9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及制图标准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勘察成果文件及按合同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1.10 不可抗力:指业主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1 业主风险:指因不可抗力或应由业主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2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1.13 时间: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7

1.14 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认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1 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业主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设计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业主控制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

2.2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2.3 保险: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业主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2.4 道路维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如造成原有道路和桥梁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2.5 附着物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3.1 业主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3.2 业主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业主仅对所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设计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3.3 业主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合理支付使用费用。

3.4 在设计人员进人现场进行作业时,业主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5业主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向设计人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业主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3.7 由于执行业主的书面错误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如果业主的书面错误指令是一个有经验的设计人能预见或估计的,但设计人并未就上述错误指令向业主提出书面质疑,则因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业主和设计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设计人应承担30%责任。

第四条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8

4.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工作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经业主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设计人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国家规定须由专项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项目(如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危险性分析等)分包或外委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设计任务进行分包,否则业主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对设计人进行处罚。

4.2 设计人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4.3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勘察测量成果文件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4 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5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5)设计概算应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6)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4.6 根据本项目特点,特制定本项目勘察设计各专业技术要求,经业主批准后执行。

4.7 设计人应进行限额设计。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研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有效地进行投资控制,确保设计概算不突破批复的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否则,设计人应无条件免费调整设计,确保不突破设计限额。

4.8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4.9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果业主下达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图编制通知书,则设计人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合格的完成编制。

39

4.10 当业主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设计人应提供的设计计算书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4.1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业主做好施工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4.12 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业主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3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4.14 人员保证与变更

(1)设计人应安排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人工作,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和后续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2)如果勘察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业主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并使业主满意;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更换人员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拒绝。

(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业主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业主不予另行支付。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业主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行计列;但如果业主根据设计人的实际进度,认为设计人进度无法满足工期要求时,可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投入,由此发生的费用属设计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不予另行支付。

4.15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16 设计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7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主办人应代表联合体对业主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全部合格的设计文件。业主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18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业主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与赔偿

5.1 业主的违约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业主需要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由于业主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约定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业主应及时告知设计人,否则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且未向设计人说明原因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5.2 设计人的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40

(2)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建设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业主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送审稿、设计文件修正稿或正式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的(业主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1天,业主按设计人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业主可以终止合同。

(4)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同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重复勘察的,经业主核实后,所发生的重复勘察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业主不予支付。

(5)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承诺书中承诺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地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和后续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各种会议。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不得私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违反本款规定的,业主有权对设计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7)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5.2款(6)的规定外,业主有权报请有关政府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8)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均可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和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支付造成的损失和赔偿金时,业主保留向设计人索赔的权利。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需要);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7)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

(8)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计算说明;

(9)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10)技术建议书。

6.3 履约保函

41

(1)设计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金额及时间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由设计人从在深圳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的机构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设计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直到业主签收最后一批施工图纸后28天内,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2)联合体的履约保函可以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以各自的名义按其承担的工作量出具,但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总额应与6.3条(1)款规定的金额相等。

(3)业主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

6.4 延误

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通知业主,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若此影响是连续的,则设计人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内通知业主,并每隔28天向业主提交影响情况报告;影响消除后7天内,设计人应向业主提交最终报告,阐述需业主补偿的事项;否则,业主有权拒绝设计人的补偿或索赔请求。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业主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增付费用。

(3)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与设计人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赔偿的金额或其他有关事宜。

6.5 变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应提交变更工程设计文件,此类设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后续服务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6.6 推迟与终止

(1)业主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2)业主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业主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7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提供额外服务所应获得的费用。费用计算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业主除向联合体主办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外,也可经联合体主办人同意后直接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支付费用。

7.2 支付时间

业主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程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业主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业主应在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业主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业主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14天内签署付款审查意见。如果设计人在收到业主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7天内(以设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业主可暂不予办理支付手续,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42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业主有要求时允许业主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勘察设计费取费标准或计算方式或投标人填报的单价或合价或下浮比例均不随于国家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7.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按设计费用合同总额5%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支付。

第八条 其他

8.1 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转包和分包

(l)禁止设计人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2)没有业主的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分包。即使得到了业主的书面同意,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8.3 版权

设计人拥有其设计文件的版权。业主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设计人的许可。业主对所提供的资料及本工程的科研成果拥有版权,未经业主许可,设计人不得复制或出版。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上使用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或诉讼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此外,设计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或其他开支。

上述应由设计人承担的所有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8.4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业主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8.5 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设计人和业主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解决。

43

第三部分 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

说明: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在通用条款明确指出要在合同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是必备的配套条件,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就不完善,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条款一致。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或修改: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本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

1.2 本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本合同的设计人为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中标人。

新增1.15条

1.15 监理工程师:指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作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1 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第三条 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3.5 业主答复设计人书面提交的有关问题的时间:收到书面意见后7天内。

第四条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 勘察设计工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地下管线埋设情况、溶(土)洞发育情况、软弱地基范围及深度、土石比鉴定和地形图测量和修测等;

(2)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及照明工程、燃气工程、交通设施、交通监控、绿化工程、管道改迁与保护、施工期间的交通疏解与交通组织、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节能措施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提出科学的土石调配方案;

44

(3)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含土石比鉴定专项报告、管线探测报告、溶(土)洞专项报告等)、方案设计文件(免费进行同等深度的方案比较)、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需要提供施工图预算,业主将另行通知)等;

(4)配合业主提供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量和工程说明、相应的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5)施工期间、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代表,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

(6)提供办理管线改迁报批、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报批等手续的相关资料;

(7)负责提供用于环评、水保、地质灾害、林地使用等专项报告的有关设计资料,并将上述专项报告的相关批复意见免费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8)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审计、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

(9)承办勘察设计成果评审会,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0)提供申办各类规划许可、报建和备案,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相关资料;

(11)自行收集、购买与本项目勘察设计有关的第三方资料,必要时刊登地下管线调查等各类通(公)告;

(12)工程实施期间的交通疏解勘察设计;

(13)编制工程竣工图(若需要,以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及与此有关的一切工作;

(14)招标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为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设计人在进行桩基础勘察作业时,原则上应按一桩一孔的原则布孔勘察。此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某些部位的勘察任务的,经设计人(若为联合体,此处指主办人)签认并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终止该部位的勘探,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全部由设计人承担。

4.9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时间:如业主下达施工图预算编制通知,设计人应在业主发出通知后14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

竣工图编制完成时间:如业主下达竣工图编制通知,设计人应在各施工合同段工程竣工后30天内完成,竣工图应满足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

4.10 设计人应提供的设计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桥梁、涵洞及路面等构造物的结构计算书、桥涵水文计算书等。如设计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上述设计计算书,业主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完成,业主将计扣设计人设计合同价5%~10%的违约金;同时,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免费提供原始调查资料,且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11 后续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完成本款规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业主不另行支付。

45

(1)设计人应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供各合同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工程数量表;

(2)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施工招标标前会议,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派遣不少于2名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负责解决本工程施工期间各种技术配合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参加中间验收和交(竣)工验收等;

(4)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绘制工程竣工图。

4.12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内容,代之以:

设计人应明确勘察要求和勘探部位,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业主批准。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设计所必须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监理工程师、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3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内容,代之以:

设计人应在深圳完成设计工作,以便监理工程师进行过程监理和业主进行监督。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时,设计人就施工定测所选路线方案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业主批准。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重点做好以下事项:

(1)在本项目所在地(深圳)完成设计工作;

(2)开工前在业主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3)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4)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业主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5)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7)施工期间,若单项工程规模小于500万的设计变更,且总规模小于批复概算的10%时,设计人必须按业主要求时间完成,并不得增加任何费用,若超出时以超出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

若业主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业主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业主满意。

增加4.20款

4.19 管线探测范围、探测内容及成果文件

(1)探测范围: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管线无论管径大小设计人均应予以调查、探测。

(2)地下管线探测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给水管道: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管道。

b.排水管道: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和雨污合流等管道。

46

c.电力线路:包括供电线、路灯电力线、电车电力线和其他地下电力线。

d.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移动通讯、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和其他专用电信电缆等线路。

e.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f.燃气管道:包括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管道。

g.工业管道。

h.地下人防巷道:包括防空洞、地下建筑等。

(3)地下管线探测成果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a.带状地形图(黑白,比例1:500)。

b.地下综合管线分布图(彩色,比例1:500)。

c.地下分布管线分布图(彩色,比例1:500)。

d.路灯分布图(彩色,比例1:500)。

e.管线横断面图(彩色,比例1:500,横断面选定不少于1处/km,管线密集地段应增加横断面)。

f.每种地下管线的探测技术报告和管线点成果表(包括地下管线的类型、管线材料、埋设方式、管径或断面尺寸、管线点类别及其平面坐标、管道标高和埋深、电信电力的总孔数、附属设施和电缆根数、管群组成、平面位置、权属单位等)。

g.地面上所有类型线路的调查报告(其中供电线、路灯线等电力应查明电力线的类型、净空高、平面位置、数量等,其他线路只需查明权属单位和数量)。

(4)若发生因探测成果的失误导致任何不良后果,设计人应无偿进行补救,并按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新增4.21款

4.20为保证本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影响尽可能的降至最底,设计人应按有关规定设计交通疏解方案,并满足以下要求:

(1)完成本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配套工程设计(含疏解道路路面、交叉路口、施工便道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理优化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工程改造施工期间,保证交通组织、交通管理、临时道路的交通疏解方案和措施,能满足既有通行能力的要求。设计人提交的交通疏解设计文件和交通组织措施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2)完成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管线改移或保护设计,保证施工期间既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并尽可能在本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的前提下,对能满足规划要求的管线一次改移到位,尽量减少重复工作,节约工程投资。

47

新增4.22款

4.21设计监理

本工程勘察设计将实行设计监理制度,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作业时,应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考评、指导与管理,及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的一切成果文件、请示、申请、报告等(含计量、支付、索赔申请等)均应首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报业主审批。若监理工程师未签署审核意见,业主有权拒绝受理,设计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预留合理时间供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验收。

第五条 违约与赔偿

5.1 业主的违约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内容,代之以:

(1)若业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增加任何费用。由于业主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的,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设计人,否则业主应支付给设计人因其实际消耗的工作量而发生的费用;但业主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业主视为设计人在投标时已充分了解并考虑了其中的风险,设计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并自己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2)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且未向设计人说明合理理由的,业主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并非设计人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鉴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业主只保证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办理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手续,因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导致工程付款延迟的,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业主承担相关责任。设计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付款申请的凭证,因设计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及时导致付款延迟的,概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建设资金不能落实导致本工程无法按期开展的情况不属于业主的违约,设计人不得向业主要求赔偿。

(4)由于政府原因改变本项目的规模或停建,设计人按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费用,不得索赔其它费用。

5.2 设计人的违约

5.2(5)设计人私自更换设计人员的处罚标准:

a.项目负责人:100000元/人;

48

b.分项负责人:50000元/人;

c.其他主要设计人员:20000元/人。

如设计人未在工程所在地(深圳)完成设计工作,业主有权对设计人计扣合同价2%的违约金;若施工时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按2000元/天的标准处罚;若设计人未能在业主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按1000元/天的标准处罚;如延期15天以上时,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来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数额,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各种会议,每缺席一次按200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累计缺席3次及以上的,业主有权计扣合同价2%的违约金。

(7) 其他处罚:提请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新增5.2(9)

5.2(9) 合同规定的应由设计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如设计人未能或拒绝按时按量支付,业主有权从应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中扣减并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人员,设计人对此不得有异议并完全接受本款的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3 本款中规定的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函金额为勘察设计合同价的5% 。履约保函应在设计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书前提供。

6.4 延误

删去通用条款中第(3)点的内容,代之以:

(3)由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设计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赔偿的金额或其他有关事宜,上述确定应通知设计人并抄送业主。

第七条 费用与支付

7.1 费用计算办法

为方便业主及时支付工程款,暂定勘察设计合同价为 万元(其中设计费 万元、勘察费 万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送审费暂定为 万元。此暂定价格仅作为前期支付进度款的计算依据,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为准。设计、勘察、工程可行性报告费用计算

49

办法如下:

1.设计费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比例(20%)进行计算,详细计算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和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共同编写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的解释和案例执行。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深圳市发改局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类别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应按本款附表1的规定选取。

2.勘察费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比例(20%)进行计算,详细计算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和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共同编写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的解释和案例执行。工程勘察费由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和工程勘察技术工作费组成: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工程勘察的复杂程度应优先按本款附表2的规定选取,勘察工程量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并经业主审定的为准,工程勘察费结算价不得超过设计费的30%,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3.招标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勘察费总额,将不高于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初步设计

概算中相应费用总额。如审计部门审定的设计费、勘察费结算总价超过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相应费用总额,则结算总价中超出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设计费、勘察费总额部分业主将予以扣除,不予支付;如设计费、勘察费结算总价未超过深圳市发改局审批的勘察设计费总额,则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附表1 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选取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附表2 勘察工程复杂程度表

50

4. 勘察工程量清单中各细目单价均为综合单价,业主视为已包含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费、资料购置费、障碍清除费、开挖并修复地下管线费、“四通一平费”、勘察材料及加工费、临时设施费、水上(含海、大河、塘及其他大面积积水)作业费、勘察设备搬迁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补偿费、现场钻探费、钻孔护壁费、复杂地质勘探调增费、设置用于施工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物探费、测量费、原位试验费、水文观测费、样品取样费、样品包装费、样品运输费、试验费、技术工作费、成果编制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外业验收的相关会务费等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签订合同后,工程地质钻探(含工程物探)、测绘、地下管线探测数量的增减均不改变勘察工程清单单价。设计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上述勘察设计费已包括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的除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竣工图编制以外的所有工作内容、所有工作量、提供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全部基础资料和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以及承担合同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义务、责任等所发生的费用。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送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取费计算,按经深圳市发改局批复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数,行业调整系数为0.7,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1,固定下浮20%计算。暂定为 万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为准。

7.2 支付时间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内容,代之以:

1.工可报告获相关部门批复后一次性支付工可报告编制费的90%,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余款;

2.方案设计文件经评审通过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后支付暂定合同价(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15%。

3. 初步设计报市规划局批准并取得用地规划许可,且市发改局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后,业主累计至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总额×(1-20%)(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45%;

4.施工图文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主累计支付至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总额×(1-20%)(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80%;

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业主累计支付至经业主初步审定的本合同的设计费总额或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总额(两者按低值计取)×(1-20%)(不包括工可编制费)的95%;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余款。

注: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被批复而致项目终止或工程施工阶段部分中止的,勘察设计费按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1

实结算,设计人不得要求其它赔偿。该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6 质量保证金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内容。

第八条 其 它

8.1 法律和法规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内容,代之以:

本合同应优先适用于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市无相关合同解释时,参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8.5 争端的解决

双方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协商不成时,交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约定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第四部分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书格式

(下称“业主”)委托监理单位 (下称“监理单位”)承担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合同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

6、业主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文件及附件;

7、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

8、项目监理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9、技术建议书(勘察设计监理部分);

10、其他有关往来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二、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条款的约定遵照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条款的规定。

四、监理服务报酬的计取与支付

1、监理服务报酬的计取

(1)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 元),此暂定价格仅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计算依据。勘察设计监理费:以深价[2000]183号《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中准价费率为基准下浮比例为20%,且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2)按上述规定得出的勘察设计监理费,视为已包括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包括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估等分项)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监督、指导以及协调设计人 与业主及其他方面的关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承担合同明示和隐含的一切风险、义务、责任等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实施期间,勘察设计监理费取费标准或计算方式均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监理单位支付的所有税费,已包含在上述费用中,业主不予另行支付。

注: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被批复而致项目终止或工程施工阶段部分中止的,勘察设计监理费按实结算,监理单位不得要求其它赔偿。该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3

2、监理服务报酬的支付

业主同意按以下阶段及支付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1)方案设计文件经政府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支付监理合同暂定价的15%;

(2)全部初步设计文件经业主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且批准后,并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支付至监理合同价的45%;

(3)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业主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且批准后,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支付至监理合同价格的80%;

(4)施工招标完毕后支付至监理合同价格的90%;

(5)剩余监理服务费待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监理单位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4天内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具体支付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事项

1.本合同书一式十二份,业主执六份,监理单位执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约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理服务工作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开始,于合同履行完毕并结清监理费用后自行终止。 业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监理单位:

(盖 章)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54

勘察设计监理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业主 (以下称甲方)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5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失效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六份、乙方执六份,其中双方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业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监理单位: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56

第五部分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勘察设计监理的工程,即坪西路市政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设计人”是指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7)“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完成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内容。

(8)“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建设部、交通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深圳市现行的地方法规及规定。

1.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监理单位义务

2.1 监理工作内容

主要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估等分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查、验收勘察设计成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招标人指令对本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方面进行控制,并协助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2)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技术要求、勘察任务书等原则性文件进行审查,递交审查报告,报招标人审定;

57

(3)审核勘察设计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定的规范、规定、规程和标准,并进行勘察、测量现场验收(其中工程地质勘探应逐桩逐孔逐项验收);

(4)审核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申请及变更索赔申请;

(5)参加勘察成果验收、设计会审、阶段会审,协助招标人协调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编写会议纪要;

(6)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例会及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监督指导,监理例会至少每周召开一次;

(7)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将实际进度与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比较,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检查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满足进度计划,核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正计划,及时将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各种问题向招标人报告;

(8)对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供招标人决策;

(9)对一般技术问题,及时发现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正;

(10)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审查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追踪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对所有会议纪要的处理及执行结果;

(11)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与本项目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12)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月报,规范勘察设计监理工作;

(13)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复核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复核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相应阶段的监理报告,施工图勘察设计审查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最终监理报告;

(14)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为招标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招标人实现预定的、合理的建设目标;

(15)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应由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完成的一切相关事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2.2 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服务应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在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时,应与业主进行及时沟通,对重大问题需经业主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的相关咨询意见,应及时、迅速、准确,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3、监理单位的义务

3.1 监理单位应按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业主报送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工程师应每月25日前

58

向业主递交2份监理月报,说明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2 为确保监理工作的及时性,监理单位应在深圳设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自备的设施如下:

(1)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

业主不为监理单位提供监理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任何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该部分由监理单位自行配备。

(2)通讯设备(包括通讯费用)

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通讯联系的传真机、固定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通讯设备的配备及报装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监理单位发生的一切通讯及相关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合同规定的监理报酬中,业主不予另行支付。

(3)交通工具

业主不为监理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监理单位应自备交通工具并承担相关费用。

(4)测量、试验、检测仪器及其他设备与物品

工程检测、监督、验收所需的各类仪器,由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工作需要自行配备,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合同规定的监理报酬中,业主不予另行支付。

3.3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对本工程勘察设计(包括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估等分项)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审查、验收以及协调设计人与业主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4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勘察设计规程、规范进行监理,督促设计人进行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及有关强制性要求,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3.5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主有关的保密资料。未经业主书面许可,监理单位不得向第三者扩散、转让业主或设计人所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

4、业主的义务权利

4.1 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报酬。

4.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应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督促设计人向监理单位提供开展监理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参加工作汇报和有关会议。

鉴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业主只保证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办理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手续,因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导致工程付款延迟的,监理单位不得因此要求业主承担相关责任。监理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付款申请的凭证,因设计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及时导致付款延迟的,概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因建设资金不能落实导致本工程无法按期开展的情况不属于业主的违约,监理单位不得

59

向业主要求赔偿。

4.3 业主应当在监理合同生效后7天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业主与设计人签订的全套合同文件1份;

(2)勘察设计合同指定使用的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目录说明1份(如果有)。

4.4 业主应当在7天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5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代表(另行通知),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时,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4.6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设计人,并在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业主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应给予支持,以确保设计人切实遵循监理单位对工作质量及工作建议的合理要求。

4.7 业主不向监理单位提供辅助人员,工程所需辅助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5、监理单位权利

5.1 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监理范围内,可行使业主授予的检查、监督、指导、考评、审查、审核、处罚等权利。

5.2 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但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人职员工作不力,监理单位可要求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更换有关设计人员。

5.3 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业主或设计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设计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6、业主权利

6.1 业主有选定设计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6.2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勘察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6.3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书面说明理由,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

6.4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60

6.5 当业主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设计人串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7、监理单位责任

7.1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7.2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6.5款规定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7.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对设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7.4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8、业主责任

8.1 业主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9、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由于业主或设计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予以相应延长,并有权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9.2 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9.3 全部施工图文件通过审查,设计人提交最后一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交最终监理报告;按合同规定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终止。

9.4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61

9.5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9.1款、第9.2款规定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9.6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9.7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9.8 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10、监理报酬

10.1 业主同意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比例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10.2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且未说明合理理由的,业主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拖欠金额的利息(利息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0.3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10.4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11、其 他

11.1 监理工作中必要的监理单位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业主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业主实报实销。

11.2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11.3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可视建议效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11.4 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得接受所监设计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1.5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业主和设计人申明的秘密。

11.6 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62

12、争议的解决

12.1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约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技术规范

一、一般技术规范

1、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本工程主要以建设部的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同时参考交通部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以地方行业标准作为补充。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规范、标准、地方行业标准有修改更新时,以较严格的为准。

64

第五章 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原始资料

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坪西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各一份;

2、项目地形图、组团规划及其他资料由投标人依据勘察需要自行搜集,费用自理。

6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6

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

投 标 文 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67

标 前 页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注:①投标人在标前页中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其投标文件一致,若不一致,将以招标人宣读的标前页内容为准。

②投标人要填写:投标人名称。

③勘察设计周期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写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时间(天数);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填写,不包括审查时间,所填时间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作废标处理。

④后续服务的承诺要写明服务的天数或起止期限及主要人数。

68

第一篇 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致: (招标人全称)

1.经考察现场和研究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投标报价见报价文件。

2. 如我方竞投的勘察设计项目中标,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全部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并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合同暂定价的5%,由投标人填写金额)作为履约担保,并保证在勘察设计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3. 如我方竞投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中标,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全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条款,并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合同暂定价的5%,由投标人填写金额)作为履约担保,并保证在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4. 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是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 随同投标书,我方出具金额为以人民币 万元(¥ 元)的投标担保。 7. 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将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

投标人地址: 投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 人

(全称) (盖章)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69

第二篇 联合体协议书

自项目的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授权: 为联合体投标主体单位, 同志为项目负责人。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授权联合体主办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主办人所提交的资质等级、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资料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授权主办人负责;联合体主办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提交并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主办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

(4)当联合体主办人的资质满足不了业主要求时,优先考虑联合体主办人以其他设计公司(满足资质要求)的身份与联合体成员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5)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b.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支付)均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勘察设计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书一式 六 份。其中:正本 四份,送交业主一份(具体投标项目时递交),联合体主办人及成员各一 份;副本 二 份,联合体主办人及成员各执一份。

联单法

合位定

体名代

主称表

体 : 人

20xx年 月 日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单

合位

体名

成称

员 :

愿组成联合体,参加

日 期: 日 期:

70

第三篇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书格式

A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1

B 授权书

致:

本授权书宣告:(投标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被授权人所在单位详细名称)的(被授权人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 字)

日 期: 2009 年 月 日

注:①投标文件如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则应按本授权书格式提供授权书;投标文件如全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则无须提供授权书。

②授权书无须公证。

72

第四篇 投标担保

投标人应以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作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担保,将其粘贴于此处,并包装在投标文件第一卷“商务文件”(正、副本)中。

73

第五篇 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内容

投标人应按其资质等级、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如实提供下列A、B、C、D、E、F、G各表,供评标时参考。

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否则招标人对该证明情况将不予考虑。 投标人如果中标,未经业主同意,表中拟投入的主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注:①招标人对于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见《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内容》表注的相应内容。 ①

74

A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注: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彩色扫描件。表中如为独立体投标人则填独立体;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方式填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应独立填写此表,资质栏按自身身份对应填写。

75

B 投标人近三年内已完成项目情况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注:①投标人应将近3年内(自20xx年1月1日算起,下同)已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项目的设计是设计人独立完成还是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或联合体的成员完成,如为联合体完成还应写明投标人承担了该项目哪一部分的设计任务。

②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等级、规模、总投资、设计周期、设计负责人。

③完成情况:一阶段设计指施工图设计已通过审查;二阶段或三阶段设计中初步设计已批复(占45%)/施工图设计已通过审查(占55%),技术设计阶段不单独计算。

④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文本)(复印件)和项目业主对其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合同文本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甲、乙方单位签约人签字及单位公章等内容。

76

C 投标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情况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注:①投标人应如实将正在设计中或已中标还未签订合同(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的主要设计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项目的设计是设计人独立完成还是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或联合体的成员完成,如为联合体完成还应写明投标人承担了该项目哪一部分的设计任务。

②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等级、规模、总投资、设计周期、设计负责人。

③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文本)(复印件)和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合同文本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工作内容、时间,甲、乙方单位签约人签字及单位公章等内容。

77

D 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注:①投标人应按表E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的勘察设计人员、勘察设计监理人员的资历;按表F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的后续服务人员的资历。

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各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其中,分项负责人包括如道路、桥涵、给排水、通信照明及电力、交通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等专业。

③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勘察设计监理负责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其中,勘察设计监理负责人应至少由勘察设计人员中的分项负责人担任。

④投标人填报的勘察设计监理人员可与勘察设计人员重复。

⑤后续服务人员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拟提供的人员,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无须提供。

78

E 主要人员资历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注:投标人在“表D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的所有人员均应填写本表,填写所列人员在近3

年内的(自20xx年1月1日算起)的勘察设计经历,应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附所列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彩色扫描件。

79

F 后续服务人员资历表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注:①后续服务人员在近3年内(自20xx年1月1日算起)的设计经历,应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附所列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彩色扫描件;后续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应为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

②如后续服务人员与“表E 主要人员资历表”中相同,也应按本表注1规定在此重复填报。

80

G 履约信誉证明材料

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证明本单位履约信誉的材料,如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履约信誉证明、获奖证明等材料。

81

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

投 标 文 件

(第二卷 技术文件)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六篇 技术建议书

一、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1.项目概况

2.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

3.勘察设计进度

4.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安排

5.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后续服务工作安排

7.其他

二、技术建议书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2.对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

3.对招标项目区域道路网规划、交通量发展和交通组织的认识

4.总体设计思路

5.工程难点的方案比选

6.工程造价估算

7.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

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图纸

三、勘察设计监理

1.勘察设计监理的关键点或控制点分析

2.针对关键点的控制措施

3.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注: ①技术建议书应采用A3幅面,单独装订成册;如超过A3幅面,则投标人应自行折叠成A3幅面。

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

投 标 文 件

(第三卷 报价文件)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84

第七篇 报价文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书格式

A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5

B 授权书

致:

本授权书宣告:(投标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被授权人所在单位详细名称)的(被授权人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 字)

日 期: 2009 年 月 日

注:①投标文件如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则应按本授权书格式提供授权书;投标文件如全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则无须提供授权书。

②授权书无须公证。

86

C 投标报价书

致: (招标人)

1.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了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任务及后续服务进行投标,勘察设计报价下浮比例为 20% ;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制和送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计算,报价下浮比例为20%;勘察设计监理报价以深价[2000]183号《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中准价费率为基准下浮比例为20%;

2.如我方竞投的勘察设计项目中标,我方同意采用招标文件“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所示的《勘察设计合同书格式》文本与你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最终勘察设计费结算价按该合同的规定计取。

3.如我方竞投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中标,我方同意采用招标文件“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所示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书格式》文本与你方签订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最终勘察设计监理费结算价按该合同的规定计取。

投标人地址: 投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87 标 人: (全称) (盖章) 日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期: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第七章 保函格式

一、勘察设计及勘察监理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将于 年 月 日参加

贵方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投

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币种)¥100000.00元(小写)壹拾万元正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8日(含28日),延

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

赔:

1. 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

署合同;

3.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

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

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注:如果投标人不采用以上投标保函格式,拟采用的投标保函格式须经招标人确认。 88

二、勘察设计履约保函格式

致: (招标人)

鉴于(设计人全称)(下称“设计人”)与 (下称“业主”)签订了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合同段的勘察设计任务,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设计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业主提出的因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业主应首先向设计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担保银

代行: (银行全称)(盖章) 法定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职 务) (姓 名) (签 字) 20xx年 月 日

89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履约保函格式

致: (招标人)

鉴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全称)(下称“监理单位”)与 (下称“业主”)签订了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合同段的勘察设计监理任务,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该监理单位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业主提出的因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业主应首先向该监理单位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直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被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日期: (职 务) (姓 名) (签 字) 20 年 月 日

90

第九章 附件

附件目录

附件1、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取费依据;

附件2、《关于坪西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深改[2009]1080号)(复印件); 附件3、投标通知书

说明:附件1作为取费依据在招标公告和投标报名前附在招标文档后页;其它附件,由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相应阶段提供给正式投标人。所有附件均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1

附件1: 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取费依据

坪西路市政工程参考深发改[2009]1265号《关于坪西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本工程批复总投资约为:20000万元,工程建安费约为: 16892万元。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计算依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修订本),勘察设计、工程可行性报告及勘察设计监理固定下浮率为20%,

1、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费计算过程为:

道路:103.8+(60.1/2000)×(3330.73-3000)=113.74万元;

设计费:113.74×(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专业调整系数)0.9×(附加调整系数)1.0×(优惠折扣系数)0.8=94.18万元;

桥梁:163.9+(85.7/3000)×(7121.62-5000)=224.51万元;

设计费:224.5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1×(附加调整系数)1.0×(优惠折扣系数)0.8=197.57万元;

市政管线:38.8+(65/2000)×(1090.22-1000)=41.73万元;

设计费:41.73×(杂程度调整系数)1.15×(专业调整系数)0.9×(附加调整系数)1.0×(优惠折扣系数)0.8=34.55万元

设计费合计:94.18+197.57+34.55=326.3万元;

勘察费用为:326.3×30%=97.89万元;

勘察设计费合计为:326.3+97.89=424.19万元;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计价格[1999]1283号取费标准计算,行业调整系数取0.7,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1,优惠折扣系数为0.8。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39.75×0.7(行业调整系数)×1.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优惠折扣系数)=24.49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费按深价[2000]183号《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中准价费率为基准计算过程为:16892(建安费)×0.002928(设计监理费率)×0.8(优惠折扣系数)=40.58万元。

92

附件2(另附)

附件3投标通知书格式

投标通知书

致: (投标人全称)

1、根据你方投标报名申请, (以下称“招标人”)通知你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坪西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

2、请凭本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还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于20xx年 月 日 : 时到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参加招标会并购买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收取成本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3、招标人将按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招标会、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1)招标会时间: 20xx年 月 日 : 时,会议地点: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2)现场考察时间:20xx年 月 日 : 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前往考察;

(3)标前会议时间:20xx年 月 日 : 时,会议地点: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 月 日 : 时,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递交至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迟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5、招标人预计定于20xx年 月 日 : 时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须持法人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出席开标会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委派以上人员出席开标会,或出席开标会的人员未能提供以上资格证明资料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

6、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详细内容可查询)。投标人违反该中心的交易服务规定可能导致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

7、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以书面方式回函确认;如果你单位不准备参与后续投标,亦请于20xx年 月 日 : 时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我们。

回函联系方式:(0755) 、 (FAX);地址: 。

8、如果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作不良记录。

93

9、本次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分别由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监理中标人交纳。若你方中标,请在开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中标类别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如不按时缴清,招标人将不发给中标通知书,并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谢谢合作!

招 标 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日 期:20xx年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日 期:20xx年

月 月 9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