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劳务施工合同

新乡市商业银行综合楼玻璃幕墙施工劳务合同

甲方: 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 程乐华劳务队 (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使用乙方承担新乡市商业银行综合楼玻璃幕墙工程 施工任务,承包形式为劳务承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范围内的工作,按劳务承包方式承包,即:包工、包工具、

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与玻璃幕墙工程有关的全部材料的卸车工作及进场材料场内堆码整齐,施工现场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和场内的二次转运。

二、乙方施工人员年龄必须为18至45周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维护甲方的形象及利益,技术工种必须是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的熟练技工,并有上岗证、身份证或执照,乙方必须对其所属员工负责,并提供一份花名册交甲方。

三、乙方必须按施工图以及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及其要求施工,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接受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熟悉并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施工质量必须优良,测点合格率达到100%,乙方不按上述要求施工,达不到优良标准,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发 1

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乙方负责人对进入现场施工的乙方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未经安全教育,一律不准上岗。乙方人员不准擅自开动各种机械、电气设备,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生产计划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乙方

必须充分保证甲方生产计划安排所需的施工人员,施工中每完成一个单项工作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造成浪费损失,按制度罚款和赔偿一切损失。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致使甲方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中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塔吊、外用电梯、搅

拌机、和灰机、斗车),乙方自用劳动工具(个人工具、切割机、切割机刀片、直条、铝合金靠尺、灰线)等全部小型工具由乙方自理;电锤、电钻、劳保用品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遵守项目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新乡市对

外来务工人员的规定;对居住宿舍区确保每天文明清洁,施工操作区域工完料清。

八、 承包单价、工期及工作内容

按单项工程或分项工程人工费总包干(含工程工作内容管理费、进出场路费、安全工伤事故费、高温费、防寒费及有关劳保福利费,无其它任何停工费用,包括下雨、下雪、冰冻、停电、停水等)。 2

1、承包单价:雨篷:105元/㎡,全玻地弹门:35元/㎡。

2、工期:

3、工作内容:主幕墙为方钢龙骨架,外喷氟碳漆,(包括层间防火防雷和幕墙外装

饰部位) 面积按实结算,不展开面积。2、点支雨篷:变截面工字钢

焊接喷氟碳漆,焊不锈钢爪件,连接耳板斜拉杆,玻璃安装钢化玻璃。

调试。

九、 结算

结算必须以施工图纸实际工程量为依据,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才能结

算,并预留质保金5 %,质保期 两年 。

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付进场费用人民币一万

元整,工程完成50%付已完工程量的30%,工程完成80%付已完 的

保金一次性付清。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返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保金里面扣除。

上述规定乙方没有做到,给工程进度、质量所造成的损失,甲方

随时可以对乙方处罚、退场或终止合同,结算按已完工程量的 70 %

进行结算或不予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及借口,故意拖延交接手

续及出场时间(交接手续或出场时间自通知起三日内完成),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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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月 日 年 月 日4

 

第二篇:玻璃幕墙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书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顺成艺术玻璃

日 期:20xx年 月 号

施 工 合 同 书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顺成艺术玻璃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相合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就外墙玻璃窗口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造价数量、单价、总价

1.1 工程范围:

建筑外立面玻璃镜工程的内容包括:、白镜、银镜、茶镜、仿古镜。

1.2 工程单价:白镜95元每平方、银镜145元每平方、茶镜160元每平方、仿古镜310元每平方。

1.3 工程数量及总价合计:以现场测量尺寸计算。

1.4 此总价结算时单价不变,面积按实际完工展开面积结算,如有设计变

更、工程洽商、材料变化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增补协议形式确定。

1.5 本报价中包括玻璃三性检测费。

第二条:工程用料

2.1 玻璃:白镜、银镜、茶镜、仿古镜。由乙方提供样品参考。以实际玻璃镜为准。

2.2 玻璃镜为车边拼角,厚度05MM,车边1.7CM

2.3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胶:

选用郑州中原胶厂产的793硅酮结构胶及885硅酮耐候密封胶,按乙方提供的样品确认。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签订合同起,甲方付给合同总价的30%作为第一次工程进度款;

3.2 玻璃进场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

3.3 玻璃安装基本完成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

3.4玻璃安装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进度款到合同总额的80%;

3.4 全部完成3日内,甲方付到结算总价的100%给乙方,

3.5 甲方如不按协议条款支付款项,乙方在约定时间五天内向甲方发出书

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七天内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

4.1责任:

4.1.1 提供本工程完整的建筑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各一套及有关设计变更

资料;

4.1.2 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在乙方进场前,清除施工现场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4.1.4组织有关单位与乙方的协调会;

4.1.5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并进行签署;

4.1.6组织和配合质检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签认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办理设计变更和其它必要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工程进行中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需验收时,甲方接通知后48小时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48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已批准,乙方可继续施工。

4.1.7组织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工作;

4.1.8 在乙方递交工程竣工书面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玻璃验收; 注: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则相应顺延。

4.2 乙方责任:

4.2.1 对玻璃进行设计,经甲方设计师对玻璃镜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保

证设计符合甲方有关规范要求,对设计质量负责,承担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并向甲方提交玻璃设计图纸及计算书陆套。

4.2.2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工程监理的

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负责,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

4.2.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4.2.4 负责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及未验收前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

坏,乙方原因乙方自费修复,非乙方原因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4.2.5 严格遵守工地及土建施工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及文

明施工;

4.2.6 作好施工原始记录,在竣工验收前整理好工程的所有有关资料两套

作为竣工资料交给甲方。

4.2.7 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保证验收通过,如因乙方资料或其他原

因,致使工程未能按时通过验收,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工期

5.1 开工日期: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 施工总工期:由甲方提供施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满足现

场施工脚手架落架的要求。

5.3 工期顺延: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

5.3.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和内容变化;

5.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5.3.3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爆炸、

火灾、水灾、大雨、暴雨、地震等;

5.3.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5.3.5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5.4 以上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

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工程质量

6.1 工程质量等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争创优

良工程。

6.2 工程验收按甲方规定的各项参数及国内现有规范标准进行。

6.3 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书,保证玻璃的施工符合设计

及计算。

第七条:设计变更

7.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加工或施工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

加工或施工的,乙方接通知后应立即停止。

7.2 由于变更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竣工、结算与保修

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十天内,向所

属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即告竣工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如工程未验收,而已开始使用,视为已验收。

8.2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

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如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则认为已接受乙方结算报告,从第十天算起按同期贷款最高利息支付工程款利息。

8.3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三个月,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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