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 号: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 费用承担

1、 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包含该商品房套内部分的土建结构、附件所列的装修材料和

设施、以及由该商品房分摊建筑面积的其所在楼栋公共部分、公用房屋部分。

2、 买卖商品房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外,其他均由买

受人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签约手续费、办理产权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法律及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缴纳,不得拖延。

第二条 付款基本规定

1、 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楼款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买卖合同签署后,买受人未

履行约定义务或变更付款方式,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出卖人除有权按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外,买受人还需支付差额部分楼款。

2、 买受人以支票、汇票或转帐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若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最

后一天是出卖人开户银行法定休息日,则该付款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第三条 按揭付款规定(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1、 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取得银行同意贷款的批准文

件,如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仍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2、 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等以银行批复为准,若按揭银行批准的抵押贷

款不足房价款余款时,买受人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30日内将上述不足部分的款项缴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3、 买卖合同签订后,如非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同意的,买受

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选择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并需支付差额楼款(如有)。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4、 因买受人未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楼价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还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买受人追偿。

第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1、 买卖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图纸上所记载的套内

建筑面积。

2、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受买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历天内办理补差手续(不计利息);若买受人超过30日历天办理的,买受人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滞纳金。

1

3、《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的该商品房面积小于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差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如买受人未收到通知且书面通知出卖人退款,出卖人超过30日历天不予退还的,按照应退还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滞纳金。

4、 该商品房登记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如与买卖合同约定出现任何差异均

不作调整。

第五条 商品房交付

1、 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需已付清所有应付款(包括违约金等,如有)选择按揭

付款方式的,出卖人已收到全部银行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履行上述义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该商品房,且不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推迟交付的情形外,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钥匙的当天或出卖人交付通知规定的交付时间或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该商品房的风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转移该买受人。

2、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出卖人按买卖合同履行交付使用义务后,买受人未接受交付的,

出卖人不承担迟延交付违约责任,但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迟延接收期间,买受人除按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外,买受人还须承担该商品房在此期间的风险,对于延期收楼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应据实赔偿。

3、 前述风险是指:商品房的自然损耗、因自然力的原因(如台风、地震等)导致房屋的毁

损、灭失等。

4、 【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

人不得因质量问题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如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期间存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轻微渗漏、地砖、墙面、窗台开裂、空鼓以及其他装修质量问题等)由出卖人按照质量保修规定维修,出卖人不承担延迟交楼等其他任何责任;如经法定第三方鉴定该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因出卖人原因超过合理期限完成维修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修复期间的买受人的损失。如买受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接收手续的,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损失赔偿责任。】

5、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如为已竣工备案之现房,出卖人提示买受人须在签定买卖合同前

对房屋现状进行实地查看。买受人确认,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该商品房现状(包括实测面积、结构、装修情况、基础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均已知悉并认可。【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按现状交付,在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与出卖人联系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书面另行通知,买受人不得以房屋现状与约定标准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

6、 自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如有应由买受人交付的政府征收的一切税费以及有

线电视初装费,按规定的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协议规定)等概由买受人负责。

第六条:规划设计

1、【买卖合同第十条所指的应征得买受人同意的规划、设计变更仅指:该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改变以及出现买卖合同约定的其它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发生变更。】

2、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拟解除合同的,应自知道规划、设计变更起1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若超出该期限,视为买受人同意变更。出卖人除按买卖合同第十条承担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

3、若上述变更是经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要求实施的,如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无需支付利息。

4、 【为完善和优化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出卖人可能对已审批的施工图纸作出局部优化调整,买受人予以认可。】

第七条 关于宣传资料、公示文件及样板房的说明

1、 本项目标准名称为海棠居,出卖人根据需要可另行确定各期宣传推广名。

2、 【出卖人的售楼书、广告、宣传单张、户型图中的有关内容、数据并非实际施工依据,

仅供买受人参考。由于受制作时间及条件限制,上述资料记载的内容未最终确定将有可能发生变化,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且不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 政府部门有关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图纸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示的文件、证书及有关情

况等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告知,买受人对上述明示内容已清楚知晓并认可。

4、 【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商品房空间布局、装饰装修和家具摆放的示意,并非交楼

标准或买卖合同之样品。买卖合同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确定的材料或设备如因非卖方原因无法提供的,出卖人有权以与本合同约定材料或设备同等价值或品质的其他材料或设备替代。】

第八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1、 出卖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

登记手续。除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出卖人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申领《房产证权证》。

2、 买受人委托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

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出卖人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b@2费用、税项。

3、 双方同意就买卖合同产权登记条款另行约定如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60日”

是指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的时间,但并非承诺办结时间。】如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后540天内办结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并具备提供权属初始登记等相关资料给买受人的条件;如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在买受人履行义务且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出卖人在收齐买受人资料之日起36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证》。

4、 买卖合同第十五条所述的“出卖人的责任”是指:(1)如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出

卖人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结权属初始登记;(2)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5、 【除本条第4款所述情况外,约定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出卖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规定限期内提交资料并办理委托手续,概由买受人自行#b@2。】

6、 若发生下述两种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及《房地

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以买受人应履行义务的最后日期起计至买受人实际履行义务的日期。

6.1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全面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

6.2在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买受人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的。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后的5个工作

日之内配合出卖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合同鉴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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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手

续,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款项。

3、 除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买受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买受人单方面违约并解除买

卖合同,需取得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应按照房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取消合同备案并就该商品房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的45日内向买受人返还买受人 已支付的房价款(须扣除出卖人收取的违约金、注销备案的手续费、刷卡手续费、印花税等)。买受人因购买该商品房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4、 合同解除时,如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自交付使用之日(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

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买受人还应当按月以房屋总价的千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于退款同时扣除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

1、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嘉恒

物业)对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服务,买受人承诺按要求签署嘉恒物业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条件,并承诺嘉恒物业制订的各项规定、管理规约等。

2、 按物管协议规定应由买受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物管费、公摊水电费、装修押金费、

装修出入证、其他相关手续费等,均由买受人负担并按要求及时交纳。

第十二条 权益归属

1、 本商品房项目根据规划建设的不属于买受人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的空间、其他场所及设

施,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行处分。

2、 根据规划,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所在小区设有车位,买受人已知悉该小区的车位规划配置

比例,车位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根据规划的配置比例采取销售、出租、附赠等方式处分。

3、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屋顶以及其他不能从公共通道进入的空间等是特定商品

房的组成部分。上述空间不计入相应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部分,以实际面积为准且不作调整,按毛坯或出卖人设计标准交付。根据规划含有上述空间的商品房与同类户型的房屋在局部结构,层高、面积、装修标准等方面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双方约定或实际交付状况为准。

4、 【本条第三款所述部分的使用权归特定商品房的买受人。出卖人有权与该买受人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部分使用权归该买受人享有,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并同意不主张共同部分权利。】上述使用权限与相应商品房的产权年限一致,并与该商品房同时转让,不可分割;利用上述部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或任意改变其用途、结构和外观,不得妨害所在建筑物的安全及其他业主的有关合法权益,并须遵守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

5、 如因设施维护等需要须进入由买受人单独使用的楼宇屋面、露台时;或因买受人所购商

品房的相邻单元天花或墙体渗漏必须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进行检查维修时,买受人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通知及联络方式

1、 买卖双方来往函件按照买卖合同写明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对方;如买受人地址、电话

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承担无法及时取得通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及登报等通知方式时无须在通知中加盖公章。

2、 【通知自送达时起生效,出卖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买受

人,但因对方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等非发送方原因导致无法收到通知的,以发送通知方发出通知后经过5日视为对方收到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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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项目有关情况告知

1. 项目周边规划提示:

1)、上述地块相关规划指标详见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本项目东侧为丽雅苑,南侧为盈峰商住小区,西侧为盈峰商住小区,北侧为上乘街。

3)、本项目中现有的西、南、北侧道路,不在本项目用地红线以内,市政改造施工期间可能影响毗邻单位。

2.项目内规划提示:

1)、本项目区内规划有停车场。

2)项目出入口交付,具体交付使用时间依据工程进度待定。

3)供水、供电、消防、空调等公共配套设施运行存在着对周边环境或邻近住户带来一定影响的可能。

4)本项目903房的屋面设计为902房上层的露台,只能由902房才可进入,本项目904房的屋面设计作为901房上层的露台,只能由901房才可进入,公共通道不能够到达903房及904房的屋面。买受人对此表示知悉并不持异议。

5)燃气报装的相关提示:本项目出卖人已经按规定缴纳了整个项目的容量气价及设计费,管道并未安装到户,用户如有需要,则应另行向燃气公司报装开通,相关报装费用出卖人不承担。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及生效

1、【商品房买卖作为安全自愿的市场行为,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由于市场情况波动或政策改变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买卖双方作为依法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签署买卖合同前应当全面认识并充分考虑商品房买卖行为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及合同责任。签署买卖合同后,由各自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及合同责任。】

2、【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非出卖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并自愿签署。出卖人提示买受人注意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有关买受人责任条款及出卖人免责条款内容以及【】内文字部分。如有疑义,买受人签署前可向出卖人或办理签约的工作人员知询。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本协议后,即表示知悉并同意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该商品房及本项目情况、周边状况、双方权利、义务等已充分了解且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

3、【本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与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概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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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买房协议书

买房协议书

卖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141.17平方米。人民币 壹佰零陆万伍仟元整 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

1.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2.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后悔或将房

屋出售给第三人。

3.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手续。

4.承诺留下的物品:2个有使用权的汽车车位,太阳能热水器,3个挂壁空调

以及厨卫房间阳台等固定物品(晾衣杆等)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照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买前述房屋,并交纳定金人民币 壹万

元 。

2.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一周内交付30万元(包括定金在内),20xx年12

月10日前支付40万元,余款36.5万于20xx年3月底前付清。

3.契税及#b@2费用由乙方自理。

4.甲方于20xx年12月1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并在12月底前办理向乙

方过户手续,产权证办好后存放在甲方,作为抵押。等乙方支付余款后归还乙方。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贰万元整。

2.如果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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