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交通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地下停车场交通系统工程施工合同(20##-2-4 2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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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交通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关于乙方承包甲方指定的“××嘉苑二期”B、C区地下停车场交通系统工程施工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及范围

    1、工程名称:“××嘉苑二期”B、C区地下停车场交通系统

    2、工程地点:上海市虹口区××路以北、××路以东、××路以西、××路以南,甲方开发的“××嘉苑二期”项目工地现场

    3、工程范围: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合计约×万㎡

    4、工程内容:地面标线、标识、指示牌等,详见施工图(见合同附件一)。

    二、工程设计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如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甲方对该设计的审核确认并不视为甲方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设计图的著作权、所有权等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及设计者享有署名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本次设计及使用本设计的相关权利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费。

    3、乙方于甲方确认设计图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停车交通平面图和配置图,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据此进行施工。如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甲方的审核确认并不视为甲方对此承担责任。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本工程停车交通平面图和配置图作为合同附件二。

    4、乙方须保证其设计的内容未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如侵犯他人权利而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使甲方受到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处罚或赔偿责任。如甲方因使用乙方设计须向第三方支付使用费的,由乙方承担。

    三、工程施工及进度计划

    1、乙方施工按照甲方确认的停车交通平面图和配置图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平面图和配置图。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认为必须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应按照现场实际,经测量与计算后,将调整情况及相应的调整图纸报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方可进行调整。

    2、施工按工程内容单进行,工程内容单作为合同附件三。

    3、由于地面基础质量问题,或地面、内侧墙、内顶棚漏水渗水反潮时,甲方负责堵漏处理,乙方提供协助。

    4、乙方施工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集中堆放,随时清理出整个“××嘉苑二期”项目施工场地外,并存放于垃圾存放地。乙方逾期8小时未清理的,甲方有权清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至施工区及施工作业面,二次接线、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行负责,接线、挂表及用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一间库房供乙方放置用于本工程的设备、工具、原料等,乙方不得存放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物品,该库房的具体标准,以甲方实际提供的为准。

    6、乙方已认真考察了施工现场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作业空间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合同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乙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乙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对工期、价款的影响。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7、乙方须在开工3天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甲方审批认可。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修改,并在两天内提交审批。

    8、开工前,乙方须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乙方现场指定×××为施工现场乙方的工程负责人,负责与甲方或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联系,该负责人向甲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0、凡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如发生损坏,均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乙方可自行向造成损坏方追偿。

    11、乙方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如因乙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使甲方或任何第三人所受到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主管部门或甲方要求编制工程档案,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须将工程档案提交甲方。

    四、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内容表中的质量要求(即规格及材质),达到同类工程单项优良标准。

    五、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向甲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乙方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3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3、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

    六、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共计××个日历日,该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及交叉施工等待时间。(具体进场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七、工程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1、合同总价为(大写):××万元整(¥××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2、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5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0%;甲方于××××年××月××日前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5%作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乙方。

    3、确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竣工,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八、保修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进行维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保证在到达现场之时起8小时内修复完毕。如逾期或拒绝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和违约

    (一)违约

    1、乙方逾期开工或竣工或逾期履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撤出场地。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两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双方于乙方退场后结算。

    3、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使用人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乙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整改后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除须将已付工程款返还甲方外,均须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6、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7、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二)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安全施工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设置相应的防火标志。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2、重点部位设明显标志和管护人。

    3、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在施工场地的工作秩序及安全问题。乙方需自投保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4、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出入口许可进出管制。

    5、凡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工程分包

    本工程的设计、施工,乙方均不得分包,全部由乙方自己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十二、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项目、价格,甲乙双方有责任为保密,不对甲、乙双方外的第三方(或个人)泄密,包括阅读、复制、讲述或暗示等。

    十三、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附件一:施工图。

    2、附件二:停车场停车交通系统平面图和配置图。

    3、附件三:合同工程内容单。

    十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肆份,乙方两份,,所有日期或天数均指日历日。

    十五、本合同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2009-2-4 2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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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上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甲方“×××大厦”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上海×××大厦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上海市卢湾区××路×××号

1.3、承包范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1.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

第二条、工程造价

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整(RMB:××万元)。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工程质量等级:良好。

3.2、如本工程质量仅达到合格而未达到良好,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良好。如甲方同意接受该质量仅达到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工程内容

4.1、本工程为×××大厦地下三层、二层停车场系统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停车指示灯安装、停车场内的各种标志线的设置、停车场入口、出口机的安装、监视系统的安装,凡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裁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均属于本合同的工程内容。

4.2、停车场系统说明:

4.2.1、一般说明:

须按规范及甲方要求完成整个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及说明,乙方须于施工前呈交完整系统操作说明和施工图纸,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4.2.2、系统概括说明:

4.2.2.1、本系统由一进一出的2通道组成,具备读写卡和临时计费功能,采用人工对比方式;出入口设置管理机并与物业管理办公室主机相连。

4.2.2.2、入口机:入口发卡机须能发出临时卡,卡上应有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和分;发卡时间应有储存功能;发卡机须为自动操作及适合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工作。

4.2.2.3、入口栅栏须为镀锌钢带保护外层油漆;应为全自动操作及适应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工作,唯当电源失效时,栅栏应可人工手动开启并固定再开启状态,当汽车抵达入口栅栏前而又取得临时卡或把长期卡提供给卡机辨认后,栅栏应迅速生起。当一部汽车驶过后,栅栏应迅速放下,所有汽车感应器须为线圈型暗藏地下。

4.2.2.4、收费组合应包括计算机、发卡机和打印机等。

4.2.2.5、出口机应能阅读临时卡及长期卡的储存记录,能辨认卡上的资料及肯定卡上资料正确与否,出口机须没收过时卡及临时卡;出口机应为自动操作及适应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操作。

4.2.2.6、出口栅栏须为镀锌钢带保护外层油漆;应为全自动操作及适应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工作,唯当电源失效时,栅栏应可人工手动开启并固定再开启状态,当汽车抵达出口栅栏前而又取得临时卡或把长期卡提供给卡机辨认后,栅栏应迅速生起。当一部汽车驶过后,栅栏应迅速放下,所有汽车感应器须为线圈型暗藏地下。

4.2.2.7、停车场收费系统须具备以下功能,自动计算进入和驶出的车辆数目及进行分类(临时和长期);自动计算停车场内的空置车位数目,当没有车位时,满指示牌自动亮起;具有车辆人工对比功能,摄像机采用国际品牌。

第五条、工地考察

5.1、乙方已认真考察了施工现场并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位置、周边情况、地质状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对工程等的影响。乙方理解施工现场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乙方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甲方。

5.2、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第六条、工期

6.1、开工日:本合同签订之日;竣工日××××年××月××日,总工期为××个日历日。

6.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及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前述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乙方的设计及设计审批时间、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

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6.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乙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

第七条、工期的顺延

7.1、不影响关键部位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乙方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不予延长工期。虽影响关键部位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五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五日的,自第六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应事先经甲方盖章同意。但如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7.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①4.5级以上的地震;②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8级以上的大风;③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④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15℃的低温;⑤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前述(1)、(2)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7.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7.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分包和转包

8.1、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7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必须由其本单位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

本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乙方应当在提交名单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8.2、甲方保留指定分包的权利。

8.3、除甲方指定分包外,乙方的其他分包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但甲方并不因此对该分包商的选择承担责任。甲方许可的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工期)、质量等,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乙方应当立即撤换。

8.4、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赔偿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设计

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保证设计符合国家、上海地方规定及甲方要求,并负责报审,设计费及办理审批手续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设计效果图(包括书式图纸×份,电子文档)供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核,经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但该图纸的设计责任由乙方负责。

若因乙方设计出现漏项、不合理、错误等原因导致设计未通过甲方或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负责二次设计、修改完毕,并提交甲方及审批部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也有权不要求乙方进行二次设计或修改,而直接另行聘请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因此产生的全部

设计费、甲方损失以及工期逾期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且甲、乙双方确认:因二次设计、修改、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工期均不予顺延。

设计期限乙方应当充分考虑本工程工期要求,因乙方提交设计图纸的期限或因该二次设计、修改、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造成的工程逾期开工或竣工的,该逾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在施工前与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 乙方未按设计图纸或甲方书面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甲方不予承认,不予顺延工期,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条、施工日志及每周报告

10.1、施工日志。乙方应当每日如实记录《施工日志》,明确记载当日现场施工人员的数量、工种、进场材料设备数量、使用材料设备数量、机械状况、天气等自然状况等内容,并于次日提交甲方确认。

10.2、每周报告。乙方每周六向甲方、监理单位提交本周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说明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的办法。

10.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施工日志或每周报告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由于乙方未提交施工日志或每周报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乙方应当在会议后第二日或在下次会议前签字。

乙方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乙方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每次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由于乙方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工单位或甲方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参加工程例会的人员应当为乙方项目经理,其他人员到会的视为乙方授权认可。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

12.1、工程的的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并执行前述第三条要求。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三“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明细”等规定进行采购。该材料设备采购作为竣工验收的标准之一。

12.2、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该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运输费、包装费、手续费、设计费、审批费、施工费税费、保险费及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费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甲方之前的全部费用。该单价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工程总造价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及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安装数据实结算。

12.3、所有运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未报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12.4、所有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备案证等品质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及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并应当按国家、地方规定或甲方或监理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相关的材料、设备在使用中,甲方有权进行复检,如发生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

前述甲方或监理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12.5、本工程施工用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并负责保管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如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7、乙方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实测、复核工作。

(1)乙方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制作前,应自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测,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但甲方的审核确认并不视为对乙方的实测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安装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二次复测,如有异议应当在进场施工前书面报告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认可施工现场条件,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3)如施工现场条件与本合同约定的存在误差,而导致乙方为处理该误差所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施工及工程保护

13.1、乙方应当保证其具备所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

13.2、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乙方应当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火灾、水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包括事故处理、赔偿甲方或业主的损失、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等。

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于乙方施工的部位、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之前,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如发生损坏,均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自行向造成损坏方追偿。

13.3、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三天清除一次残留物、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达到甲方满意为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3.4、乙方应当积极与其他的现场施工单位配合,包括提供场地、临时设施移交等一切方便条件,甲方给予协助。因乙方原因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乙方或施工单位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等,由乙方或施工单位向直接责任人索赔,甲方不承担责任。

13.5、开工前,乙方须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造成的罚款等均由乙方负责。办理排渣、排水、环境卫生污染、粉尘噪音污染等手续及交纳费用或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13.6、乙方在施工中对所使用的坐标点、标高点要严加保护。如坐标点、标高点发生误差,应立即与甲方等有关单位联系并恢复到正确位置上。其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除非证明是甲方或设计单位所造成的误差。

13.7、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13.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监理方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13.9、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监理方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指令及有关管理制度要求、技术条款执行,并严格按施工规范和经甲方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保证工程进度。

13.10、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合同所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的变更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前,甲方应提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甲方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当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对于乙方按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等文件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及时处理,

已运入施工现场的,双方协商处理。未运入施工现场的非专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十五条、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15.1、乙方应当在每周一前向甲方提交上周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及形象进度、当期设计资料、下周材料采购供应、堆放、使用情况报告、材料采购供应计划、进度计划履行情况、下周进度计划表、延期原因分析、赶工措施等文件各六套,甲方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7日内核算已完工程量。乙方应当为甲方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员参加。

15.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或甲方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不予顺延工期,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16.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然后,甲方组织进行验收。

16.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16.3、工程经甲方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工程移交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15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16.4、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安装的要求标准、美观、位置要符合甲方要求、开关灵活、颜色均匀一致。 16.5、双方验收执行国家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结算

17.1、双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7.2、双方最终按按附件一“报价单”中列明的固定单价及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安装数量据实结算。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因人工、材料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该单价已经包含了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安装费、施工费、税费、清洁费、排污费、环保检测、整改费用、施工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所需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7.3、设计变更或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合同外工程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按前述标准执行并在最终决算时支付。

17.4、相关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企业未明确要求由甲方承担的工程、材料设备检测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由该工程施工方承担。

17.5、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结算。在已取得工程档案初验合格证明的条件下,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但甲方未加盖公章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并不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的结算报告,即使甲方已接受或使用已竣工工程。

第十八条、工程档案

18.1、工程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并应当在提交每周工程量报告时一并提交。

18.2、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上海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作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乙方最终交付甲方的档案的份数为两份,必须满足上海市卢湾区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交。

18.3、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18.4、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甲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

18.5、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甲方因此应当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方予以结算,甲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甲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第十九条、工程款的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包括全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安装)施工完毕,经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达到甲方及本合同约定要求且正式交付甲方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值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正规合法#5@p,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保修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工程、资料全部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内由乙方保修并承担费用。双方另行签订《质量保修责任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21.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违约金。

21.2、乙方责任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或未按进度计划确定的各阶段工期(分段工期)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7日内退场,乙方并应当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赔偿金。双方于乙方退场后结算。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7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款第(1)项约定的合同解除责任。

(4)乙方违反各项制度的,相应制度已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按相应制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且甲方有权选择如下任何一种方式乙方承担责任:

①要求乙方更换、重做,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②要求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50%结算,如甲方已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该款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1.3、其他

(1)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2)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延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因此而逾期向第三方交付、因质量问题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此,乙方应当确保工期和质量,并应当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立即全力解决。

(4) 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第二十二条、竣工日前使用

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如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等;

(3)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本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

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24.1、工程施工签证单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或签证章,否则无效。

24.2、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相关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甲方预算部门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为有效,其他人(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缺少前述任一确认、或非加盖甲方公章(例如加盖了签证章等),甲方均不予认可。

如涉及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监理方,共同会签且加盖甲方签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缺一不可。签证估算造价超过人民币×万元时,还需预算员及预算部经理会签方为有效。

24.3、甲方的管理制度详见本合同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报价单

附件2:保修书

附件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明细

附件4:操作说明和施工图纸

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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