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

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

( 年 月 日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举办者(单位名称或公民姓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 万元)举办,学校的注册资金 万元,举办者不要求回报。(或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4、45、46、47条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

学校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第四条 办学类型:培训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层次:高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非学历

办学内容:计算机、外语、艺术、文化、职技

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函授

招生对象:成人、青少年

第五条 学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六条 学校接受虹口区教育局、虹口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虹口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虹口区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

(一)学校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换届时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董事长由新的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三)董事会每届任期( )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l.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虹口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任校长应当经董事会讨论,并报虹口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条件时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并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开设教育法规禁止的专业和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学年结束时,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学校档案。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从20xx年1月1日起按(参)照《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虹口区物价局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1)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杂费或管理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修和教学设

备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

发展基金按年净收益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

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送虹口区教育局。

第四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报虹口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

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虹口区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虹口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行终止:1.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2. 连续两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学活动的;3.无办学场地的;4.学校财务发生严重困难但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程度的;5.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虹口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到虹口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虹口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核准登记后生效。

董事签章

本章程报虹口区教育局审核,并经虹口区民政局

 

第二篇:民办学校(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机构)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 ;

办公地址是 邮编 。

教学场所是 。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 。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学校经 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万元;

(二) 政府资助 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注:如在章程中不载明,视同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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