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学 校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特指××学校。××学校是××投资举办、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从小学到高中民办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规定,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上,办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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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章程对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学校、校长及所有工作人员均具约束力。

第 二 章

董 事 会

第一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同学校工作人员代表以及热爱关心学校事务的专家和社会贤达组成,各董事由举办者推举,其中工作人员中的董事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举连任,届满之前不得无故解职。

第二条 董事会由3至11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付董事长1至2人,如特殊需要亦可设名誉董事长1人。

第三条 董事长由举办者担任,名誉董事长由董事长聘任,付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产生。

第四条 董事长为学校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负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审批和处置学校有关的各项计划、报告、请示以及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报告。

付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确定学校的发展方针及指导思想;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规模、专业设置;

(二)批准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决定基本建设和投资方 -2-

案;

(三)制订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制订学校的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学校的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

(六)负责统筹、保障办学经费,审议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值、折旧、损耗计划报告,审议通过财务预算、决算;

(七)拟订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同校长保持经常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工作,定期考核学校领导工作情况,检查评估学校教育教学等全面工作。

第六条 全体董事会议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名誉董事长或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必要时董事长随时召集全体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之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坚持民主决策,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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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 三 章

监 事 会

第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参加,其余监事由董事会推举。

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举连任。

董事、校长及办公室、后勤、教导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推举一人任监事主任。监事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履行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对教育方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及教职员工执行学校职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其它教职员工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校长负责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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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董事会和校长提出有利于学校工作的批评性意见和建设性建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 四 章

学 校

第一条 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依法自主管理,创办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为高一级学校开辟广阔生源,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优秀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条 培养目标:

铸魂育人,全面发展。培养具有中国灵魂、世界眼光、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和创新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具有发展潜力深造前景的优秀学生;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三)全体师生员工和学生实行全日制寄宿,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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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检查、监督、评比、验收。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学校设校委会,校委会由校长、付校长组成。校委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后勤处。教务处设主任1人,付主任若干人,其它处室设主任1人;同时设立高中部、初中部和小学部,分部管理,各部设主任1人(或由教务处付主任兼任)。

第五条 校 长

(一)学校设校长1人,付校长2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两届的优秀校长享受学校内部“有特殊贡献的教育家”待遇。

(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1、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学校的年度计划和教育教学活动,组织领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4、管理学校的财产、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

5、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7、制定并负责组织执行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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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

9、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0、对全体教职员工实施培训、管理和使用,优化配置多种教育资源;

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教职工

(一)教师由学校面向社会和大专院校招聘,报董事会备案。

(二)学校要把好教师的入口关,既要注意选拔高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又要注意吸收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主动接受培训,积极参加进修。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老、中、青结合,学历、学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结合,德才兼优,爱生、敬业、博学、善导。

(三)教师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三届的优秀教师可聘为万杰学校的“终身教师”,享受万杰学校内部“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的待遇。

(四)聘用教职工要签定任期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对违背合同规定教职工的解聘由学校办理,因非合同因素,解聘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要由校委会研究提出解聘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请校董事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六)尊重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研究决定有关教职工工作、福利、劳保等涉及教职工 -7-

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学校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经 费

(一)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举办者投入和学生的学费,由董事会负责保障。

(二)学校要制定年度开支计划,经校委会讨论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学校基建和购置大型教具要造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教职员工、福利、奖金由学校决定发放,特殊情况报董事会审定。

第八条 教 学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制定并落实教学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二)推广运用国内外、省内外先进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经验,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强化德育教育,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科教学和各种活动之中。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突出学校特色。加强外语教学。从小学就开设外语课程,创建学校的外语氛围,提高外语教学水平。

开设计算机课。从小学开始学习电脑,小学毕业要达到一 -8-

般操作水平,中学毕业达到会运用计算机编制程序的能力。

开设书法课。每个学生要学习毛笔书法和硬笔书法,练好写字基本功。

加强音、体、美教学。全校开设音、体、美课程,组织课外活动兴趣小组,张扬学生个性,发挥学生特长,发展自由思想,培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全校普及普通话。教师教学要用普通话,学生学会讲普通话,为将来工作练好语言功底。

(五)放眼未来,立足现实,广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教育信息,遵循教育科学,提高教学实力,力争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合格率、优秀率、升学率逐年提高,增强学校竞争能力,以质量求生存,谋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监事和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曾担任其他学校因教育教学管理不善而停办的董事、校长,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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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者将其借贷他人;

不得将学校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得另立门户开设同类学校或者从事有损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三条 董事、监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委会及时研究补充,经董事会批准执行,做到事事有规可循。

第五条 本章程从董事会通过之日并呈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后执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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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办学校(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机构)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 ;

办公地址是 邮编 。

教学场所是 。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 。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学校经 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万元;

(二) 政府资助 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注:如在章程中不载明,视同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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