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开发承包合同

村荒地开发承包合同

荒山地包字( )号

发包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改革方案的规定,(招标、公开、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地基本情况及承包期限

村辖茶山杉山组后面部分荒地及耕地。

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地面积除退耕还林外的所有耕地为准。期满甲方无偿收回。

二、 承包荒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须用于林业或种植生产,不得改变荒地用途(不准葬坟或用于建房)。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

1、承包荒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享有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发包给乙方的荒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甲方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对承包地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入股、转让只有本村村民方式流转。发现向外承包,甲方有权收回。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抛荒、采石、取土等其他破坏土地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或收回

6、乙方必须对本合同纳入的荒山面积逐块落实管护措施,并在一年内完成种植造林,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所有荒山。乙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进行重新种植,不允许将土地闲置,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闲置地块。

四、承包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

乙方采用现金支付,乙方按每年 元,支付承包费 元,合计 元,支付的时间为 。

五、其他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三万元,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镇政府各执一份。

发包方(签章盖章)

承包方(签章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开采承包合同

开采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生产的需要,在安江高速TJ4合同段隧道进口料仓南侧开采山体,用于加工石料供应给安江高速各搅拌站,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将开采任务承包给乙方,具体方案如下:

一、上岩开采

1、原则上全由破碎锤进行破碎开采,必要时爆破,由甲方联系安排,但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2、乙方须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并为相关人员买好保险,机驾人员必持证上网。

3、每月必须完成产量任务3万吨,甲方完不成的按3万吨保底计算给乙方,乙方完不成的同样按3万吨补赔给甲方。

二、计量、核算:

1、每吨按5.5元计算,计量时按车数量方,方转化吨系数为每方1.5吨,再按0.95折计算,该费用包括乙方的安全责任、柴油及维修、工资、利润、保险及其它未知费用。

2、甲方需要乙方换成斗做杂工的按每小时320元计算(含柴油)。

3、柴油由甲方提供,但按进价照价在每月核算后扣除。

4、每月20号结算,定下月15号前结付,结付比例为60%

—70%,如遇甲方经济周转困难的,约商结付比例。

三、进场费用由甲方承担,未做满3个月即出场的,出场费也由甲方承担,做满3个月后即出场的,出场费由乙方自负。

四、如遇不可抗拒的力量完不成产量任务的,双方不予补偿。不可抗拒因素指:发洪水、停电、项目事故、地震、国家政策性等等致使生产时间达不到25天每月的,经双方按天数签字认可。第一个月因开采岩面及道路的原因,未完成产量任务的双方均不予补偿。

五、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区域内开采,开采的块石最大程度直径不得大于50公分,泥质含量不得超于搅拌站要求。碎石装车甲方自负,如遇因岩石或底脚不平无法装车,乙方应及时清理,否则算乙方旷工。

六、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个人物品自负,伙食由甲方提供,但按每人每月400元固定计算。

七、一切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并且工程结束保证挖机顺利拉走。

八、该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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