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财政部部长: 建设部部长: 铁道部部长:

交通部部长:

信息产业部部长:

水利部部长:

民航总局局长: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

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xx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

 

第二篇:国家发改委07年3419号9部委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07年3419号9部委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7]3419号

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信息产业厅(局)、通信管理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将于20xx年5月1日起试行。为做好《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文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措施。《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门在总结现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标准文件》发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认真组织《标准文件》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广电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标准文件》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与过去的文件和其他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相比,《标准文件》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调整。对于这些创新和调整,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标准文件》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为保证《标准文件》正确适用,要在实施前组织广泛培训。具体组织方式分为集中培训和各部门组织培训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骨干集中培训,编制工作小组成员、成员单位所属的省级机构和计划单列市派人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备承担培训讲课的能力。二是集中培训后,各部门和各地方可在本系统和本地方组织培训。培训的讲课人员应是参加骨干培训的人员,或由编制小组推荐的讲师担任。《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小组编写了《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用于指导学习培训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三、切实做好《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

(一)要做好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标准文件》的衔接。《标准文件》和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要采取两个本子的形式,《标准文件》规定通用部分,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本行业专用部分,两个本子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件》发布实施后,已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成员单位,要尽快根据《标准文件》修订形成新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准备编制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要尽快根据《标准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不准备编制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的要求使用《标准文件》。

(二)要选择好试点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地方实际情况,尽早选取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作试点,试点时间初步确定为一至两年。条件成熟的,可以全面推开。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标准文件》。《试行规定》对施工招标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资格申请人和投标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施工投标文件,以及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作出了具体规定,各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试行规定》执行。《标准文件使用指南》对《标准文件》有关规定的编制目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行业特殊要求做了进一步说明,各方当事人在适用《标准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参考使用《标准文件使用指南》。

(四)要做好《标准文件》和《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的发布和发行工作。为方便社会各界阅读使用《标准文件》,在各成员单位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布《标准文件》电子文本,供社会主体免费下载使用。为保证《标准文件》文本的统一性,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件》为书面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书面正式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正式文本为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本部门发行渠道,做好《标准文件》和《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的发行工作。

(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选择试点的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试点结束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

四、密切跟踪反馈《标准文件》的试行情况

要做好试点情况跟踪反馈工作,为全面推行《标准文件》做好准备。选择试点的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项目适用《标准文件》的情况。《标准文件》试行过程中,欢迎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试点项目招标人在适用《标准文件》中出现的问题,向选择试点的部门反映。选择试点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问题向主管本行业的成员单位反馈。非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在使用《标准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主管本行业的成员单位反映。各成员单位要将本系统试点项目的选取及情况跟踪情况,及时向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10-68502510,电子邮箱:limaon@)。编制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对《标准文件》作进一步完善,为全面推行《标准文件》作好准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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