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费形式: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招用人员)姓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区编委办、区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余编办[2007]8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招用乙方为临时工作人员,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甲方招用乙方从事 岗位的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试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元。 1
(二)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额由双方在第八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仪,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3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 号
根据区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
通知》(余编办[2007]8号)第( )条( )款,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 〕 号
根据区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
通知》(余编办[2007]8号)第( )条( )款,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同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4
路区委办〔2007〕171号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规范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
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纪律,严格执行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进行一次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清理规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以来,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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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特殊岗位工作,但又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内管理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俗称临时工)。这些人员为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出现人员增加较多、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需要,也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镇(街道)、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政风,深化效能建设,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清理规范工作抓紧、抓落实。
二、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范围、对象
清理规范的范围: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
清理规范的对象:目前所有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三、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工作原则
(一)总量控制、从严管理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数量要从严控制,用人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一律不准- 2 -
招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在《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意见》出台前,除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用的急需用工外,一律暂停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有来源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与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签订(或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
1、保障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工资待遇等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岗位与用工人员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本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执行。不再留用的人员,其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建立健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对用工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同时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委托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统一由用工单位管理。
四、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方法与步骤
(一)核定总量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使用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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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填写《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情况调查表》,同时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填写《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申报表》于11月底前一并报区编办;由区编办会同人事、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申请的用工情况,结合编制、现有人员与工作需要、经费来源等,核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总量。
(二)清理规范
1、清理重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清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劳动合同不规范人员、合同期满未办理相关手续人员等。
2、规范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使用总量内,对重点清理的人员,经单位自主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选用;对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20xx年1月1日以后和已采取人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及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三类人员要进行清理登记,并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3、对超出总量控制范围的,经单位考试、考核不符合留用条件的人员,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退。清理规范工作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合同管理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经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选用的人员,填写《路桥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 4 -
人员情况汇总表》分别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备案;自确定用人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推行劳动合同用工人才(劳务)派遣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继续留用人员,一般采取人才(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劳动合同签订至20xx年1月1日以后的,合同期满后,也应采取人才(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的派遣费用按经费渠道向人才(劳务)派遣机构支付。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1、区里建立规范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总量控制、用工计划核准、劳动合同的审核和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经费支出的总量控制;区监察局负责对用工纪律进行监督。
2、各镇(街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从严控制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数量,妥善清理,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审核、报批程序。对不再留用的人员,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政策,擅自随意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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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与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附:
1、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情况调查表
2、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情况调查汇总表
3、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申报表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办公室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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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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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情况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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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
劳动合同用工申报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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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事工作 清理 规范 合同工 编制外△ 通知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办公室 20xx年11月21日印发
(纸质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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